(徐州市)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徐州市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生效日期: |
2011/01/01 |
颁布日期: |
2012/12/10 |
颁布机构: |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徐州市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生效日期: |
2011/01/01 |
颁布日期: |
2012/12/10 |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苏人社函〔2011〕166号)转发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20元,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工伤职工经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报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的医疗机构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其中,城际间交通费按实支付,住宿费用按经办机构核定的天数每人每天补助150元。
三、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的医疗机构就医应选择普通公共交通工具(如道路客运班车,火车硬座、硬卧,轮船三等舱位等),因伤情特殊需要选择飞机、高铁、动车、火车软席(软座和软卧)、轮船(一、二等舱)等非普通交通方式的,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普通公共交通工具标准支付,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四、以上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适时调整。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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