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办公厅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补充耕地项目管理严格新增耕地核实认定的通知》,要求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补充耕地项目实施与监管,带着强烈的耕地保护意识,不断规范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完善制度、加强监管,确保新增耕地数量真实、质量可靠。
加强补充耕地项目选址论证
要加强补充耕地源头控制,项目实施前,要在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明确标识项目实施区域和计划新增耕地地块位置
要依据立项阶段土地利用现状图做好可行性论证,确保新增耕地地块在立项前应为非耕地,且符合生态建设、空间管控和占补平衡要求
严格补充耕地项目实施和验收
要依据土地整治及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标准,结合实际采取土地清理平整、田块归并、客土回填、改良培肥等工程措施,根据需要修建灌排工程和田间道路等基础设施,切实增加耕地数量、提升耕地质量
项目竣工后
→要制作项目区分辨率优于0.2米的高清正射影像图
→按照国土变更调查技术规程,逐地块调查测量新增耕地位置、面积和利用状况
→通过日常变更机制报部核查通过后,核定新增耕地面积,并按规定评定新增耕地质量,形成明确验收意见
→未达到国土变更调查耕地标准的地块,不得认定为新增耕地
→对于归并田块、削减田坎新增耕地地块,以整理前后实测田坎净减少面积作为新增耕地面积
→对于农村道路、沟渠等线状地物,未进行实质性工程整治的,不得以精度变化为由变更地类
规范补充耕地项目报备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通过内业比对和外业核实,逐地块核定新增耕地数量指标,评定新增耕地质量
市级和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审核和复核工作,开展全面内外业检查核实,严格审核确认新增耕地数量和质量,逐项目形成审核和复核意见
强化补充耕地项目后期管护
补充耕地项目产生的新增耕地,应及时交付相关土地权利人使用,并落实管护责任与经费,确保新增耕地稳定利用,用于占补平衡时应保持耕地用途不变
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利用遥感监测、实地核查等方式对报备入库的补充耕地项目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储备新增耕地保持稳定耕种状态
新增耕地用于占补平衡后纳入耕地日常管理和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管理,使用时严格落实耕地进出平衡和占补平衡规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