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颁布机构: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执法与督察 |
生效日期: |
2011/12/03 |
颁布日期: |
2011/12/03 |
颁布机构: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执法与督察 |
生效日期: |
2011/12/03 |
颁布日期: |
2011/12/03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义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顺政办发〔2011〕36号)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顺义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2011年11月23日第22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日
顺义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为严格土地管理,切实加强耕地保护,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22号)和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签订耕地保护目标管理责任书相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内容
各镇政府对《顺义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镇长为第一责任人。
根据《规划》和后备资源状况及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区政府将确定的年度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整治新增耕地面积及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情况和当年涉及耕地、基本农田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查处、拆除情况作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每年与各镇政府签订耕地保护目标管理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同时,各镇政府与属地各村民委员会签订相应的年度责任书。
二、考核标准
按照客观、公开、公正原则,每年1月10日前区政府与各镇政府签订责任书,每年对各镇政府组织一次考核,具体标准是:
(一)各镇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责任书确定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各镇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责任书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各镇行政区域内土地整治新增耕地面积不得低于责任书确定的土地整治新增耕地面积考核指标。
(四)各镇行政区域内非农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
(五)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界桩、界碑)健全,基本农田保护档案齐全。
(六)建立健全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依法依规及时查处违法用地行为。各镇行政区域内发生违法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进行非农建设的,应立即查处,责令整改,拆除违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原种植条件。
上述考核标准中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整治新增耕地面积、耕地占补平衡及基本农田补划作为考核达标指标;涉及耕地和基本农田的土地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查处情况,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镇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等相关数据,作为考核参照指标。
三、考核办法
考核采取自查与核查相结合方法。自2011年起,各镇每年组织一次自查,区政府每年对各镇政府进行一次考核。
(一)各镇政府于每年12月10日前对本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自查,自查结果报区政府,并抄送市国土局顺义分局、区农委、区监察局、区审计局、区统计局、市规划委顺义分局、区农业局等部门备案。
(二)区政府组织市国土局顺义分局、区农委、区监察局、区审计局、区统计局、市规划委顺义分局、区农业局等部门于每年12月20日前对各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全区通报,并抄送区委组织部、区监察局备案。
(三)在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年,区政府组织市国土局顺义分局、区农委、区监察局、区审计局、区统计局、市规划委顺义分局、区农业局等部门,对各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其中,市国土局顺义分局作为牵头部门,对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情况、土地整治新增耕地面积及耕地和基本农田违法违规建设查处情况进行核查;区农委、区农业局对耕地和基本农田等级情况、耕地质量建设和保护情况进行核查;区监察局和区审计局等部门对各镇政府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制、干部履职、土地违法违规问责和耕地保护离任审计等情况进行核查。
四、考核要求
各镇政府要把划定的基本农田以村为单位落实到地块,设立保护标志,公示保护范围,明确镇和村的保护责任;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加强对耕地和基本农田的动态监测,在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年向市国土局顺义分局、区农委、区农业局提交耕地、基本农田的面积和等级情况的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五、奖惩措施
(一)将各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纳入镇主要经济发展指标与社会调控目标考核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范围,并作为考核重要依据。
(二)对积极采取措施完成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镇,优先安排年度利用计划指标、土地供应计划指标和区财政投资的土地整治项目。
(三)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镇,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除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市、区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暂停其他非农建设项目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同时,由监察部门按程序依纪依法严肃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六、其他
各镇政府要依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村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根据与区政府签订的责任书,于每年1月20日前与各村委会签订相应的责任书,并将考核办法和责任书一并报市国土局顺义分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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