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区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奖励办法
颁布机构: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
生效日期: |
2006/05/12 |
颁布日期: |
2006/05/12 |
颁布机构: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
生效日期: |
2006/05/12 |
颁布日期: |
2006/05/12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
(海政发〔2006〕50号)
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
经区领导研究同意,现将《海淀区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二OO六年五月十二日
海淀区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增强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意识,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遏制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海淀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可向海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相关职能部门举报。
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经济损失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及设备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作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 海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举报事故隐患进行登记、处理、答复、督办、统计和报告。经相关职能部门核实确认后,对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
第四条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范围:
(一)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生产经营单位场所、设备、设施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三)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资质,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行为;
(四)拖延不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
(五)其他可能构成重大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五条 海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受举报后,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划分,确定负责调查处理的部门。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接举报后,按各自职责负责调查处理。
调查核实工作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遇特殊情况,调查核实工作最多不超过60个工作日。
负责调查核实的有关职能部门对交办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包括信访、批件、电话举报等),应及时办理并按规定时间将调查情况、处理及奖励意见等内容反馈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六条 要求单位或者个人实名公开举报。海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的举报经核查属实的,酌情给予物质奖励200-1000元现金奖励;对举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有突出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故隐患的,对第一时间举报人予以奖励。举报人要求答复的,由受理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部门在调查核实、查处完毕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七条 海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24小时举报电话和网上举报。24小时举报电话为:82510429;网上举报为:www.hdsafety.gov.cn进入海淀区安监局网站,点击“举报信箱”,即可填写举报事项。也可根据隐患的性质向区建委、文委、海淀消防支队、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分局、卫生局等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举报。
第八条 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受理单位和工作人员应为其保密。有关单位或个人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北京市海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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