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政公用局燃气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

颁布机构: 青岛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青岛市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2/04/20 颁布日期: 2012/03/17
颁布机构: 青岛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青岛市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2/04/20
颁布日期: 2012/03/17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市政公用局燃气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的通知 (青市政公用〔2012〕39号 2012年3月17日) 各区(市)燃气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要求,全面提升燃气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现将《青岛市市政公用局燃气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市政公用局燃气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基层和基础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全市燃气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促进企业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燃气经营企业。   第三条 全市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级,应当按照《青岛市燃气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标准》(以下简称《考评标准》)的要求,采用资料核对、抽查考核和现场查证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考核得分以1000分为满分,评审得分750分以上获得市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称号。   被考核企业的得分计算方法:   各项目实得分之和×[1000÷(1000-各空项分之和)]。   第五条 申请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审:   (一)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及其它有关许可证等证照过期、被吊销或暂扣的;   (二)当年度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从重处罚,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尚未整改到位的;   (四)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上级安全监管部门规定不能评审的。   第六条 考核评级的程序:   (一)按照《考评标准》的要求,企业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或专业人员组成的考评小组进行自评;   (二)企业自评后,向行业管理部门提出评审申请,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评审机构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和《考评标准》开展评审工作,编制评审报告,确保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考核评级工作的质量;   (三)对符合相应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标准的,报燃气管理部门审核;不符合的,由企业按照标准要求进行整改;   (四)燃气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向企业颁发相应的证书或牌匾,并在有关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七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证书和牌匾有效期为3年,期满前2个月,企业可按照本办法申请复评。   第八条 在有效期内,发现企业存在以下行为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称号:   (一)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或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二)不接受检查、抽查的;   (三)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发生人员死亡或重伤的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五)发生重大社会影响责任事故的。   第九条 凡是没有达到市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不得评定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A级单位。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4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附件: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略)   2.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报告(略)   评审报告表(略)   3.青岛市燃气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标准(略)   4.自评扣分点及原因说明汇总表(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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