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颁布机构: 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生效状态: 试行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南京市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2/01/19 颁布日期: 2012/01/19
颁布机构: 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生效状态: 试行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南京市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2/01/19
颁布日期: 2012/01/19
宁安监字〔2012〕21号 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安监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10〕136号)精神和《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安办〔2011〕34号)的要求,根据省安委办《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安办〔2011〕38号)的要求,制定了《南京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现将《南京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南京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主题词:安全生产 标准化 评审 管理办法 通知 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2年1月19日印发 共印80份 南京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持续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不断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组织和管理,根据省安委办《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安办〔2011〕38号)的要求,结合南京市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南京市级有关部门对相应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以下简称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指市级有关部门,是指根据《实施意见》所确定的牵头负责全市相关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市安监局、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旅游园林局等部门。 本办法所指行业(领域)是指工贸、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旅游等行业(领域)。 评审组织单位:统一负责辖区内相关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的单位。 评审单位:具体承担标准化评审工作的单位。 评审人员:评审单位中取得标准化培训合格证书的评审员和评审组织单位聘请的评审专家。 一、评审工作程序 企业标准化评审工作包括企业通过技术咨询和自评、申请,评审组织单位受理、审核,评审单位评审,安监部门核准公告、颁发证书和牌匾等内容。 (一)企业自评和申请 1、企业申请三级标准化达标评审应当符合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安监局有关申报条件。 2、企业成立自评小组,按照标准化标准评定的要求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也可以聘请相关的安全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或专家进行咨询服务,但必须落实“评咨分离。” 3、区县辖区内企业依据申报达标等级和自评结果,将评审申请和自评报告(一式三份),送当地区县安监局审核同意后盖章后报送市评审组织单位。 4、市列管企业、园区企业依据申报达标等级和自评结果,将评审申请和自评报告(一式三份),送市评审组织单位审核。 5、企业申请二级标准化达标的,经市安监局综合监管处推荐后,由企业书面向省安监局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申请。通过三级标准化的企业原则上要经过两年的持续运转才能申请二级标准化企业达标验收。跨国公司、大型企业、上市公司等通过国际认可的安全管理体系论证的企业,可直接申请二级标准化达标。 (二)评审受理 评审组织单位收到企业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合规性审查并对审查结果负责。符合要求的,告知当地区县安监局、市安监局和申请企业。评审单位由市安监局规划科技处统一排序,符合三级标准化达标要求的企业,由市安监局相关部门定期根据企业申请时间、类别等排序编号,采取多家组合或单列等办法,组织具备资格的5家评审机构按序号,依序统一抽签派号承担任务,并组织申请企业与评审单位签订协议。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说明理由并告知当地区县安监局、市安监局相关部门和申请企业。 (三)评审 1、评审单位收到评审组织单位转交的企业评审申请后,应制定评审计划,并根据评审对象成立由3-5名具有相应标准专业技术标准要求相符评审资格的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合理配置评审人员,严格技术和过程控制,确定评审组长,评审组长由专职评审员担任。 2、评审单位应将具体评审日期提前3日告知被评审对象及市安监局相关部门。区县安监局、市安监局相关部门视情派员对现场评审工作进行监督,并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3、现场评审程序。 (1)首次会议(会议由评审组长主持)。 ①评审组长介绍到会的人员、专家; ②企业负责人介绍到会的企业人员; ③评审组长介绍评审人员及安排评审人员工作; ④评审组长介绍评审依据、方法、范围,宣读评审公正性声明; ⑤企业负责人介绍企业概况及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情况。 (2)分组评审。 (3)评审结果汇总。 (4)末次会议。 ①评审人员分别反馈评审意见; ②评审组长反馈评审结果; ③区县和市安监局等相关部门人员提要求; ④企业负责人表态。 4、评审单位应在评审当日向申请企业出具评审分数和不符合项,并形成评分报告,并在企业整改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将现场评审报告送评审组织单位审核,整改完成情况由评审单位复查确认。 (四)审核与公告 评审组织单位对评审单位提交的现场评审报告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市安全生产协会向市安监局综合监管处提交评审报告。 市安监局对符合标准的企业予以核准公告,经公告的达标企业,由市安全生产协会颁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和牌匾。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和牌匾有效期为3年。 (五)撤销 在3年有效期内,达标企业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市安监局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称号。 1、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责任事故(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安监局有关规定); 2、发生社会影响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件)的; 3、达标后,未保持安全生产条件,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标准要求的。 二、评审组织单位管理 (一)南京市安监局指导督促市安全生产协会,做好组织、协调和推进全市标准化建设考评工作。 (二)区县安监局设立评审组织单位工作点,负责组织、协调和推进本辖区内(区域)标准化建设考评具体工作。 (三)市有关部门负责三级标准化企业评审组织单位条件的确认,并由市安委办汇总,报省安委办备案。 (四)南京市安全生产协会应接受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全市相关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五)评审组织单位应自觉接受市安监局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认真做好各项外部的评审组织工作。评审组织单位应填写《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登记表》(见附件1)。 (六)评审组织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2、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评审组织程序文件、评审单位管理流程、评审档案管理制度等; 3、设有专职工作人员,组织和参与评审的人员应具备与其承担评审组织工作相适应的能力和相应评定技术标准的资质; 4、专职工作人员参加过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和标准化等知识的培训; 5、能严格按照省、市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要求,依法依规办事,认真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并自觉接收省、市有关部门的监督。 (七)评审组织单位职责和工作要求 1、配合省、市有关部门做好对被评审单位的标准化评审工作。 2、组织评审单位开展评审工作 (1)对受理的企业三级标准化达标申请,在相应评审业务范围的评审单位名录中以公正、公平、公开的方式选择评审单位,并及时将申请材料转交选定的评审单位开展评审工作。 (2)设立专用帐户,用于暂存申请达标企业缴纳的评审技术服务费。技术服务费用额度按照省标准化评审指导性收费标准收取(收费标准另定)。评审工作完成后,按规定支付给评审单位。 (3)南京市安全生产协会组织对评审单位的评审结论及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的,向市有关部门提交评审报告和评分表等材料。不予通过的,向评审单位书面说明原因。同时将评审报告、评分表和评审结论报市有关部门。组织对评审单位评审报告的论证,一般不得聘请使用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评审人员或专家。 各级政府的公务人员不得领取涉及标准化评审的相关费用。 (4)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经市有关部门公告的达标企业颁发标准化证书和牌匾。 3、严格评审质量和要求,对评审单位的现场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对一次抽查结果不合格的,评审组织单位应向市有关部门书面提出暂停该评审单位评审工作的建议;对两次抽查结果不合格的,提出取消该评审单位开展评审工作的建议。 4、不定期组织对标准化达标企业现场进行抽查,对抽查情况报市安监局综合监管处等有关部门。对不符合要求的达标企业,及时向市有关部门书面提出撤销其标准化企业等级的建议。 5、聘请评审专家,建立评审人员档案。市安监局规划科技处指导检查和督促建立相关行业标准化评审人员库,评审人员应考取标准化资格证书。 三、评审单位管理 (一)南京市负责三级评审单位条件的确认,根据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审核确定具体承担企业标准化评审工作的单位。评审单位业务范围划分及评审人员专业能力确定标准按照《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拟承担评审工作的单位应向市安监局提出申请,填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登记表》(见附件2),由市安监局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报省安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三)评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没有违法行为记录。 2、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办公设施和日常管理工作人员,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3、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评审程序文件、评审档案、质量控制体系、管理制度和评审人员档案等。 4、具有一定数量的专职标准化评审员,并有与其申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能力,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不得低于25%。 5、设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必须持有评审员资格证书、二级以上安全评价师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6、有与相应评定标准专业技术要求相符、满足评审工作需要、取得评审组织单位颁发聘书的评审专家。 (四)评审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1、评审单位要根据标准化评定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评审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地实施评审,确保评审质量。 2、与申请企业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坚持依法经营,遵守市场竞争规则,不得以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等其他非法手段获取利益,杜绝商业贿赂和其他形式的经济违法犯罪行为。 4、加强评审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保证评审结果正确性。 5、加强评审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保证评审结果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准确性,不剽窃、不抄袭他人成果。 6、评审工作资料、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及时归档,并遵守保密协议。 7、认真接受市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配合评审组织单位的日常管理和检查。 8、落实评审单位责任,积极服务于基层安全生产工作,帮助企业开展隐患排查和治理,消除事故隐患,为推动和规范标准化建设献计献策。 (五)评审单位职责和工作要求 1、评审单位接受评审组织单位委派进行评审工作,并与评审组织单位签订技术服务合同。 2、对申请达标企业进行现场评审。 (1)评审工作开始前,制定详细的评审实施方案,并函告评审组织单位及申请企业。 (2)根据企业人数、规模、行业以及管理、技术、工艺等要求,配足相应的评审人员,组成评审组。评审组由3至5名评审人员组成,其中必须配备由评审组织单位备案的评审专家。评审组人员专业结构要与被评审单位所在行业专业要求相适应。 (3)按相关行业标准规范和评分标准,对申请企业标准化各要素的符合情况逐项评分,填写评分表。 (4)现场评审完成后,向申请企业出具评审分数和不符合项,并形成评分报告,报评审组织单位。 3、现场评审工作应在签订评审技术合同协议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不包括企业整改时间);集团公司一次申请评审企业较多的,由评审组织单位根据企业申请的数量,经报相关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评审时间。 对评审单位因工作质量、标准把关不严和完成不了任务的,被评审对象由市安监局规划科技处等部门协商后,报经领导审批后指定评审单位负责办理。 4、评审单位应填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登记表》,报评审组织单位和市安监局相关部门备案。 (六)评审单位应建立评审人员档案,并将下列材料报市安监局相关部门和评审组织单位备案: 1、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登记表。 2、学历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 3、评审员培训合格证书。 4、其他相关材料。 (七)评审单位在评审中发现以下情况应及时向评审组织单位及当地县区、市安监局报告: 1、企业有重大事故隐患的。 2、评审中存在较大争议问题的。 3、其它认为有必要报告的事项。 (八)评审单位及其评审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安监局予以通报批评,直至取消评审资格;违法乱纪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追究其责任。 1、未严格按有关标准化标准条件进行评审的。 2、擅自更改评审程序的。 3、工作质量和标准不高,评审人员不到现场开展工作和参与评审活动,而在评审报告签字的。 4、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外部评审机构的。 5、泄露被评价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6、评审未合理配置专业评审人员的。 7、评审中发现企业有重大事故隐患而未及时报告的。 8、出具虚假、徇私舞弊或者严重失实的评审报告的。 9、伪造、转让、租借资质或者转包外部评审项目。 四、评审人员管理 (一)评审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评审单位的正式职工。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或专科以上学历,且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或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3、熟悉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评定标准等,掌握相应的评审方法。 4、已取得国家级、省级评审组织单位组织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文件和标准化等知识的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并按时接受复训。 (二)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生产经营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中介机构、社会团体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身体状况良好,能胜任评审工作; 2、具有至少5年以上相关专业技术或安全管理现场工作经历,并经所在单位推荐确认; 3、具有国家承认的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4、具有与评审工作要求相适应的观察、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够协助或独立开展标准化评审工作; 5、取得评审组织单位颁发的聘书,并在市安监局部门备案。 (三)评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化规范、评定标准; 2、评审前主动向评审单位公开与申请企业的利害关系,不隐瞒任何有可能影响考评公正性的信息; 3、参加相关专业的评审工作,遵守现场评审工作秩序,认真完成所承担的标准化评审等工作,提交完整的现场评审记录,并对记录的真实性负责; 4、严格遵守保密承诺,不得泄露申请企业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5、自觉接受省、市有关部门或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的监督管理。 五、监督检查 (一)市、区县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企业安全标准化的评审标准及要求,适时组织有关处室和相关专家对标准化达标企业和标准化评审单位进行监督、抽查,不断完善标准化评审工作程序,严格评审质量、流程控制,加强对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的管理,坚持标准,严把评审质量关。不得徇私舞弊和违规收取费用。 (二)对于涉及评审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理,暂停评审工作;情节严重的,取消评审资格,不得从事评审工作。 (三)发现企业在标准化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或不接受检查、抽查,或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或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半年内须申请复评,复评不合格的,以及企业再次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撤销起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 六、其它规定 (一)本市范围内,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证书的颁发部门,统一为负责审核和公告的市有关部门。 (二)有行业主管部门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安监部门配合,评审工作由安监部门协助目前国家尚未出台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的行业(领域),可以在原有国标、行业标准工作的基础上,参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按照现行的创建程序、评定标准、审核办证等管理执行。 (三)工贸企业之外的其它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的评定技术服务费用额度,在省标准化评定指导性收费标准出台前,可以结合本市实际,由市有关部门协商确定。 七、附则 本办法中的工贸企业包括:非煤矿山、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生产单位,危险化学品企业,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1、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登记表 2、标准化评审单位登记表 3、标准化评审人员登记表 附件1: 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登记表 单位全称 (盖 章) 办公地址 营业执照 注 册 地 营业执照 注 册 号 邮 编 法定代表人 办公电话 传 真 标准化工作主要负责人 手 机 办公电话 传 真 确定评审 组织单位 的部门 二级 □ 三级 □ 专职工作 人 员 姓 名 性别 专 业 专业技术职务 市有关部门的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标准化评审单位登记表 单位全称 (盖 章) 办公地址 营业执照 注 册 地 营业执照 注 册 号 邮 编 法定代表人 办公电话 传 真 标准化工作 主要负责人 手 机 办公电话 传 真 确定评审单位的机关 二级 □ 三级 □ 评审单位 业务范围 标准化评审员 姓名 评审员培训证书编号 姓名 评审员培训证书编号 市有关部门的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标准化评审人员登记 姓 名 性 别 出生日期 照片 (一寸) 工作单位及 部门 职 务 专业技术职务 通讯地址及 邮编 移动电话 E-mail 身份证号 评审人员类别 评 审 员 □ 培训合格证书编号: 评审专家 □ 聘 请 证 书 编号: 毕业院校 学 历 学 位 所学专业 现从事专业及年限 工 作 简 历 及 主 要 成 绩 申 请 人 承 诺 本人保证以上所填各项内容的真实性。在评审工作中,将自觉遵守有关规定,并对所提评审结论产生的法律后果负责。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所在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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