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秸秆气化站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南京市农业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南京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5/09/10 |
颁布日期: |
2015/09/10 |
颁布机构: |
南京市农业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南京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5/09/10 |
颁布日期: |
2015/09/10 |
南京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秸秆气化站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
(宁农机〔2015〕10号)
各区农业局:
为进一步做好秸秆气化站安全生产工作,坚决堵塞各种安全漏洞,现就全市秸秆气化站安全运行管理相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做好安全设施建设与管理
消防设施应保持完好,消防水源充足,并有专人负责。工作人员应熟悉防火、灭火知识,并能熟练操作消防设施。非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得入内。
气化站内必须严禁烟火,要有醒目的防火、防毒标志。
气化站内不得堆放除秸秆外的其它任何易燃易爆物品,气化站内秸秆必须堆放在储料仓库内,并堆放整齐。
燃气生产设备的电机、电开关,必须采用具有防爆功能的产品,电闸开关严禁裸露。
埋有燃气管道位置必须设明显标志,不准在燃气管道上方随意施工、挖掘及通过重型车辆。
二、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与管理
气化站操作、管理人员应事先经过培训,熟练掌握操作技能和管理知识。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得违章作业。
对机组、气柜、输气管道等设施要进行定期巡回检查,一旦发现燃气泄漏,应立即采取相关措施加以处理,无关人员不能接近现场。要重点防范秸秆气化机组、贮气装置、输气管网发生泄漏爆炸。对于有破损的设备,要及时维修与更换。
气化站初次生产或较长时间停止运行后重新生产,必须在专业人员指导下,将秸秆气化设备及管网内空气置换成燃气;燃气排送风机运转时必须有专人看管,并配有压力、流量指示仪表,防止向输配系统送入空气。
储气柜检修之前必须先将气柜内的燃气用空气置换干净,才能进行操作或进入气柜,以避免气柜内留有可燃气引起爆炸、中毒事故。储气柜启用之前要用可燃气将气柜内空气置换掉,以避免可燃气和空气混合引起燃烧、爆炸。
开机、检修要保证两人同时在场,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给予援助。气化站生产期间,应打开通风窗和天窗,以保持生产车间内通风良好。
收到本通知后,各区主管部门要及时将相关注意事项通知到各管理单位,及时组织开展辖区内所有秸秆气化站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督促气化站相关责任主体落实好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与制度,并于9月底之前将相关检查与整改情况报市农委农业装备处。
南京市农业委员会
2015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