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 |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南京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4/03/21 |
颁布日期: |
2014/02/24 |
颁布机构: |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南京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4/03/21 |
颁布日期: |
2014/02/24 |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财规[2014]1号)
各区(开发区)财政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对安全生产工作资金管理,切实加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确保资金使用合理高效,市财政局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南京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南京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和规范我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建立健全职责分明、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的专项资金管理机制,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推动我市安全生产工作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南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完善南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南京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为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考核奖励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装备、设施建设等项目的专项扶持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由市财政在市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符合政策导向的原则。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安全生产工作规划和有关要求的规定。
(二)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审批,应公开、公平、公正,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透明、廉政、高效使用。
(三)坚持突出重点的原则。专项资金应集中财力支持重点项目,有效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和使用效益。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安监局共同负责管理,各司其职。
市财政局负责年度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与下达专项资金用款计划,拨付资金;会同市安监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管,会同市安监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市安监局负责提出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及具体的资金分配方案;编报专项资金项目使用计划;组织支出项目的初审工作;监督检查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配合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及使用,实行预算管理
(一)市安监局按照预算编制要求,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次年度专项资金预案,经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上报市人代会审议。
(二)市安监局根据市人代会通过的支出预算,于每年2季度前提出年度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需明确资金使用的范围、支持重点、具体专项用款额度等)。使用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核后,上报市政府审批。
(三)市安监局、市财政局应严格执行市政府审批的专项资金预算支出计划。对执行中因临时性、突发性而必须安排但未列入年度支出计划的或执行中需要变更调整的项目及资金,由市安监局提出调整预算的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经市政府审批。
(四)市安监局、市财政局应强化专项资金预算支出进度,有效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和使用效益。年度各专项资金的下达,应在当年10月底前完成,没有安排的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报请市政府统筹使用。
第七条 专项资金拨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市财政局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管理规定,及时审核、拨付专项资金。
第八条 建立专项资金定期报告制度。市财政局、市安监局每半年向市政府专题汇报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及使用情况。
第三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范围
(一) 重大隐患排查及治理专项。主要用于重大隐患排查及治理、重点领域专项治理、隐患排查装备等项目补助;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专项。主要用于应急救援演练、安全社区及基础能力建设等项目补助;
(三) 安全生产基础体系建设专项。主要用于安全生产标准建设、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保障等项目的补助;
(四)科技与装备设施建设专项。主要用于市安全生产保障中心建设项目的补助;
(五)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专项。主要用于安全生产责目标考核的奖励;
(六)不可预见费用。主要为市政府研究确定的年度其他重点项目,以及其他不可预见项目。不可预见项目的资金安排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年度专项资金总额的10%。
第四章 资金申报审批拨付程序
第十条 市安监局、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年度专项资金具体使用计划,按照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共同做好各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审核、审批和资金拨付工作。
(一)凡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经区(园区)安监局、财政局汇总后,报市安监局、市财政局。市属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直接向市安监局、财政局提出申请。
(二)市安监局会同市财政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和中介机构实地审查,确定项目后,编制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三)市财政局对用款计划进行审核后,下达用款计划,并按规定向项目承担单位拨付资金。市级项目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到申报单位。区(县)级项目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下拨到区(县)财政局,再由区(县)财政局拨付给申报单位。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申报必须按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资金来源和专项资金用途、使用效益等;
(二)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格式在项目申报通知中明确);
(三)项目建设方案或可行性报告。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按照批准的使用计划和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和企业相关主管部门应根据市财政局制定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制度,制订考评目标体系,确定考评项目,每年度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的依据。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和企业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跟踪检查,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和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市财政局将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在贯彻落实过程中,如遇市政府明确需进行调整的有关事项,按市政府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21日起施行,执行期限三年。原《南京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宁财规[2011]2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终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