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秸秆气化集中供气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南京市农业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南京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5/06/12 |
颁布日期: |
2015/06/12 |
颁布机构: |
南京市农业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南京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5/06/12 |
颁布日期: |
2015/06/12 |
南京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秸秆气化集中供气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
(宁农机〔2015〕5号)
各区农业局:
近期,市农委对江宁区和六合区的部分秸秆气化集中供气工程进行专项检查。目前大部分秸秆气化集中供气工程运行状况良好,但有部分单位存在着管护责任主体不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不严格、各项责任制度没落实到位等情况,需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管护责任主体。秸秆燃气具有易燃、易爆、易中毒的特性,如使用和操作不当,极易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失。各区要按照“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街道、村或社区对气化站日常管理的责任。各相关村或社区作为秸秆气化站的使用单位,是气化站管护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气化站的安全全面负责。管护责任单位必须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建立健全设备安全和岗位安全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二、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要认真做好气化站的防火、防爆和防中毒工作。秸秆气化集中供气工程重点防范干料棚、储料间、上料装置发生火灾与秸秆气化机组、贮气装置、输气管网发生泄漏爆炸。对于有破损的设备,要及时维修与更换。气化站初次生产或较长时间停止运行后重新生产,必须在专业人员指导下,将秸秆气化设备及管网内空气置换成燃气;燃气排送风机运转时必须有专人看管,并配有压力、流量指示仪表,防止向输配系统送入空气;燃气生产设备的电机、电开关,必须采用具有防爆功能的产品,电闸开关严禁裸露,气化站生产车间内要安装燃气报警器。
三、进一步落实各项责任制度。秸秆气化集中供气工程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值班值宿责任制、设备操作和检修责任制,做到制度上墙和站内24小时不离人,保证操作员持证上岗,严禁设备带病作业。建立定期检查制度,明确相关人员职责,并及时了解安全管理动态。对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的苗头和异常情况,要及时整改,并密切注意、随时掌握安全动态,要制定应急预案,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一旦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单位要积极做好应急救援工作,并在一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严禁不报、虚报或瞒报现象发生。对瞒报、迟报、漏报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收到本通知后,各区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对辖区内所有秸秆气化站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进一步落实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于6月30前将相关排查及整改结果报市。
南京市农业委员会
2015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