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危行业企业投保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
颁布机构: |
广东省其他机构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广东省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生效日期: |
2005/12/22 |
颁布日期: |
2005/12/22 |
颁布机构: |
广东省其他机构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广东省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生效日期: |
2005/12/22 |
颁布日期: |
2005/12/22 |
(2005年12月22日)
一、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精神,运用商业保险来承保生产经营单位伤亡事故风险,提高伤亡事故的赔偿费用,保障从业人员的权益,特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二、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矿山、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以下统称高危行业企业)。
三、高危行业企业可投保如下险种:
(一)矿山生产企业投保雇主责任险;
(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投保雇主责任险以及公众责任险;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投保雇主责任险以及公众责任险。
四、高危行业企业雇主为其从业人员投保雇主责任险时,建议每人责任限额不低于10万元,其伤残损害赔偿标准参照社保工伤给付标准。
投保公众责任险建议按年产值或营业额分三个等级设定最低责任限额:
(一)年产值100万元以下的企业投保,每次事故及年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50万元;
(二)年产值100-500万元的企业投保,每次事故及年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100万元;
(三)年产值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投保,每次事故及年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150万元。
五、保险公司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根据各类风险因素制定各险种的保险费率,提倡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
浮动费率可与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等因素挂钩,安全评级高的企业,可享受按一定比例下浮保险费率的优惠;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企业,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可按一定比例提高保险费率,具体比例由保险公司制定。
六、从业人员除可依法获取工伤保险赔偿外,还可获得本企业雇主责任险限额内依法应得的赔偿金,企业必须把赔偿金如数支付给受伤害的从业人员或其家属。
七、各财产保险公司应强化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意识,主动加强与生产经营单位的联系,加强产品创新,要充分发挥保险业防灾防损作用,加强防灾防损检查,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在责令投保人整改的同时将有关情况抄送当地安全监管局。指导投保人加强和改善安全生产,发生保险事故时应积极参与抢险救灾,主动、迅速、准确、合理地履行保险赔偿责任,帮助各生产经营主体迅速恢复生产,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八、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与各财产保险公司的协调沟通,指定一名领导和部门负责责任保险与安全生产相结合的推动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切实推进高危行业的责任保险工作,并逐步推广至其它有关行业。
九、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高危行业企业投保责任保险情况的检查督促,并将高危行业企业是否购买责任保险作为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日常监管的参考内容之一。高危企业要自觉购买责任保险,提高职工伤亡事故的赔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