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关于在建设工程中配套供暖供气设施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拉萨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拉萨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2/04/10 |
颁布日期: |
2012/04/10 |
颁布机构: |
拉萨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拉萨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2/04/10 |
颁布日期: |
2012/04/10 |
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建设工程中配套供暖供气设施的通知
(拉政发〔2012〕38号)
驻市各单位:
拉萨市地处青藏高原,属高原温带半干旱季风气候区,冬季温度较低,昼夜温差大,对市民冬季生活舒适度造成一定影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和区市第八次党代会精神,提高人居生活质量,合理集约配置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央领导的重要批示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就充分发挥拉萨首府城市首位度作用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市实际需要,从2012年起大力推进供暖供气项目建设。因城市供暖建设需要与市政工程、建筑工程建设相互配套衔接,现将在拉萨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建设工程中配套建设供暖供气设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起,在拉萨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实施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凡应当配套建设供暖供气设施的,要按照《拉萨市城市供暖供气专项规划》配套建设供暖供气设施,经由拉萨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出具审核意见后,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二、凡配套建设供暖供气设施的,其供暖供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并执行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规范。
三、凡配套建设供暖供气设施的,其配套的供暖供气设施应当与所建工程同步设计、施工和验收。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供暖供气设施,不准投入使用。
四、配套建设供暖供气工程的竣工资料应当与主工程竣工资料一并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档。市政工程配套建设供暖供气设施的,竣工资料应当同时报送拉萨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备档。
五、凡配套建设的供暖供气工程,应当符合国家建筑节能环保相关标准。
六、凡应当配套建设供暖供气设施的建筑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明确要求并监督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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