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度贵阳市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颁布机构: |
贵阳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贵阳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2/04/20 |
颁布日期: |
2012/04/20 |
颁布机构: |
贵阳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贵阳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2/04/20 |
颁布日期: |
2012/04/20 |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2012年度贵阳市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筑府发〔2012〕26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金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国土资源局制定的《2012年度贵阳市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2012年度贵阳市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一、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基本情况
根据2011年年末的调查统计,我市范围内已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共有919处,其中危险性较大的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275处,主要灾害类型为滑坡、崩塌、地裂缝等,受地质灾害威胁的人数达到67000余人,潜在经济损失约11.9亿元。
二、地质灾害高易发区预报
根据我市地质环境条件,今年以下地段是地质灾害易发区:
(一)息烽鹿窝胜利老街滑坡、崩塌、采空区塌陷区;
(二)开阳县金中洋水河沿岸~息烽温泉;
(三)修文三岔河~鸭池河~乌当岸坡~清镇流长~犁倭;
(四)开阳土竹~修文西冲~乌当可龙;
(五)清镇暗流~林歹~修文平滩~平寨~白云摆茅~朱昌翁贡;
(六)白云牛场~乌当三江河、贵阳城区周边及北部地区、市区(主要以人工活动引发);
(七)开阳县花梨乡、龙水乡等构皮滩水库蓄水区及周边区域;
(八)正在新建、改扩建的公路沿线及采矿、建设等人类活动较为强烈的区域;
在其它区段,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
三、重点防范期
贵阳市地质灾害以降雨诱发为主。根据气象部门的预测资料,今年雨季开始期在4月下旬至5月初,较常年晚5~10天。4月、5月降雨量较常年略多,5月雨水较为集中,多暴雨天气,6月上旬~7月中旬雨水相对较为集中,多大到暴雨。雨水集中期容易诱发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4~9月是本市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
四、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一)按照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要求,进一步抓好《贵阳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制度》的落实。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当作一件大事来抓,认真完成2012年地质灾害防治各项目标任务,建立各级地质灾害治理专项资金,把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进一步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好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工信委、住房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负责组织、督促本部门管理范围因工程建设活动造成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发改、财政、农业、民政等部门分别搞好地质灾害治理搬迁立项、资金、物资方面的工作。
(二)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工作。重要隐患点必须编制或完善防灾预案,明确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把防灾责任人监测人落实到乡(镇、办事处)、村(居委会)、矿山、工程项目所在单位;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工作中和新发现的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是监测工作的重点,要进一步加强群测群防网络的建立,加强点上具体监测人员的责任心,确保一旦出现地质灾害征兆时,人民群众能安全撤离。
(三)认真贯彻执行《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加强对人为引发地质灾害事件的查处力度。各区(县、市)国土资源分局(局)要坚持“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加强对辖区内人类工程活动的监督管理。工程活动区域引发的地质灾害,对防灾和治理责任有异议的,应及时组织专业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并提出鉴定报告,按《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并认定;对责任已认定清楚的地质灾害,应责令并督促责任人落实各项防灾措施和治理经费;对拒不履行义务的责任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因违反相关规定,人为造成地质灾害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把认真实施各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与建立地质灾害治理专项资金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继续推进贵阳市自然因素造成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治理搬迁工作。地质灾害治理搬迁经费的筹措,一是要做到各级财政将其治理搬迁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二是各区(县、市)对实施治理的项目要按照《贵州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和《贵州省省级地质灾害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市关于申报治理项目的有关要求,准备齐申报材料,争取市、省及国家资金支持。
(五)积极开展汛期地质灾害巡查和应急调查。各区(县、市)有关工作部门要有计划地检查防灾预案中提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有关防灾措施落实情况,若发现问题提出明确意见,对新发现的地质灾害点,要及时委托有资质的勘查单位进行应急调查,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点,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划定危险区、予以公告,并在其边界设置警示标志。
(六)一旦发生地质灾害,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使灾害降低到最低限度。
(七)各区(县、市)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完成国家、省、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安排部署各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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