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6)
颁布机构: |
贵阳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贵阳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6/01/14 |
颁布日期: |
2016/01/14 |
颁布机构: |
贵阳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贵阳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6/01/14 |
颁布日期: |
2016/01/14 |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筑府办发〔2016〕2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
《贵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2013年3月12日印发的《贵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2016年1月14日
贵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和依据
1.2工作原则
1.3适用范围
1.4事件分级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3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信息监测
3.2环境事件的预防和预报
3.3预警级别及发布
3.4预警状态的措施
3.5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3.6信息报送与发布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2基本应急响应程序
4.3响应措施
4.4应急响应结束
5后期工作
5.1损害评估
5.2事件调查
5.3善后处置
5.4保险
6应急保障
6.1通讯与信息保障
6.2物资、经费、技术储备保障
6.3交通与运输保障
6.4宣传、培训和演习
7附则
7.1奖励与责任
7.2预案管理
7.3预案解释
7.4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有效防范和及时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切实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降低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程度,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确保全市环境安全,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贵州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贵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结合我市实际,编制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1.2.1统一领导
依法加强各级政府的环境综合管理能力,建立相对统一、快速有序的环境事件应急指挥系统,组织协调各部门,保障对突发性环境事件的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时的资源配置。
1.2.2分级负责
根据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及其指挥权限。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在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作用,形成上下联动的应急处置体系,减轻或减少环境事件对环境的危害和造成的损失。
1.2.3突出重点
确定环境事件防范的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单位,建立应急处置信息系统,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和重点指导。
1.2.4快速反应
建立预警和环境应急快速反应机制,强化人力、财力、物力及技术储备,增强应急处理能力。按照“四早”要求,保证发现、报告、处理、善后等环节紧密衔接,一旦出现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启动应急预案。
1.2.5平战结合
贯彻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思想,落实人员,配置装备,储备技术,明确程序;建立环境应急监测系统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系统,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能迅速进入应急状态,快速判断污染物种类、浓度、污染范围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妥善处理环境事件。
1.2.6就近应急
贯彻就近应急处置的原则,防止因推诿扯皮而贻误时机。
1.2.7防治结合
构筑全市突发环境事件防范体系,切实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逐步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防范的长效机制,最大限度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安全生产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具体可分为以下四类:
(1)城市污水和厂矿废水、固体废物和废气的非正常排放或处置不当而导致的环境事件。
(2)自然灾害或恶劣天气等原因造成危及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的环境事件。
(3)企业在生产、生活过程中因使用、贮存、运输、经营、排放不当等导致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泄漏所引发的环境事件。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气体和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4)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贵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5)其它原因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
1.4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详见附件1。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发生较大(Ⅲ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后,立即成立贵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市长或市长委托的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应急办主任)、分管副秘书长、市政府应急办副主任、市生态文明委和属地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职责为:指挥、组织、协调本市有关部门和区(市、县)政府开展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市级环境应急指挥部具体组成及各工作组职责详见附件2。
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信息监测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建立环境安全预警机制,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安全监管、交通运输、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卫生计生、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当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3.2环境事件的预防和预报
3.2.1环境事件的预防:开展污染源、放射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对生产、储存、运输有毒有害及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普查,掌握全市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分布情况,对企业环境风险进行评估,并建立相关数据库;了解国内外的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有关单位和部门要开展对环境事件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涉及有毒有害物品和放射性物质的单位要制定相应预案;新建项目凡涉及有毒有害物品生产、加工和放射性物质(装置),需在建设期间制定应急预案并备案。各级政府要保持环境事件报告信息渠道畅通,加强环境应急科研和环境应急响应系统建设,建立重点危险源现场监测、跟踪系统。
3.2.2一旦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征兆或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市生态文明委(市环境保护局)通过分析、研判,做出预测预报,迅速上报本级政府应急办并逐级报上级环保部门。
3.2.3市生态文明委(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收集、研判环境基础信息和动态信息,及时上报市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
3.2.4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监督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明确防范职责,制定严格的管理规章制度和应急工作程序,严防发生有关物品被盗、被抢、丢失以及相关设施被袭击等事故。
3.3预警级别及发布
3.3.1预警级别
可能发生特别重大(Ⅰ级)环境事件时,发布红色预警信号;可能发生重大(Ⅱ级)环境事件时,发布橙色预警信号;可能发生较大(Ⅲ级)环境事件时,发布黄色预警信号;可能发生一般(Ⅳ级)环境事件时,发布蓝色预警信号。
3.3.2预警发布
市生态文明委(市环境保护局)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市生态文明委(市环境保护局)要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可能受影响地区的属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3.4预警状态的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5)其他需要采取的应急措施。
3.5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后,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6信息报送与发布
3.6.1信息报送的程序及时限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区(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突发事件信息等级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信息(Ⅰ级):事发地党委、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在事件发生后15分钟内以电话方式报市委办公厅(市委总值班室)、市政府应急办,3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报市委办公厅(市委总值班室)、市政府应急办。
(2)重大突发事件信息(Ⅱ级):事发地党委、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在事件发生后30分钟内以电话方式报市委办公厅(市委总值班室)、市政府应急办,45分钟内以书面形式报市委办公厅(市委总值班室)、市政府应急办。
(3)较大突发事件信息(Ⅲ级):事发地党委、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在事件发生后45分钟内以电话方式报市委办公厅(市委总值班室)、市政府应急办,6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报市委办公厅(市委总值班室)、市政府应急办。
(4)一般突发事件信息(Ⅳ):事发地党委、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在事件发生后60分钟内以电话方式报市委办公厅(市委总值班室)、市政府应急办,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市委办公厅(市委总值班室)、市政府应急办。
3.6.2信息报告方式与内容
(1)报告方式:突发事件发生后,各区(市、县)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各部门(单位)要以有效的方式报送,并确认接收。不涉密的信息,可通过电话、传真、短信等方式报送;涉密信息的报送按有关保密规定办理。必要时和有条件的,可采用音像摄录的形式报告。
(2)报告内容: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初报: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在报告中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处理结果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辐射事件的信息报告还须按照有关核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
3.6.3信息发布与新闻报道
(1)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的相关规定,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政府新闻办会同市生态文明委(市环境保护局)具体负责发布。
(2)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送相关事件信息,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发布保障工作。
4 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发生环境事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原则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进行处置。上级预案的启动在下级预案先行启动响应的状态基础上进行,上级预案启动后,下级预案处于启动状态。
4.1.1初判发生特大(Ⅰ级)、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启动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市政府在省政府的领导下,按照本预案要求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4.1.2初判发生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
4.1.3初判发生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2基本应急响应程序
环境事件发生后,环保部门和责任单位应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同时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向本级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市政府同意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成立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如事态无法得到有效控制,由市政府报请上级部门决定请求实施扩大应急响应级别。应急处置结束后,转入后期处置工作阶段。
4.3响应措施
4.3.1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事发地人民政府应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4.3.2转移安置人员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
(2)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条件;
(3)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况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3.3应急监测
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3.4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食品安全风险等。
4.3.5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4.3.6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4应急响应结束
4.4.1应急响应结束的条件
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发生条件已经消除;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经降至限值以内;事件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续发生的可能;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已采取一切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故可能引起的影响降到尽量低的水平。
4.4.2应急终止的程序
由启动响应的同级人民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5 后期工作
5.1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及时按照环保部制定的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办法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5.2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事发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牵头,可会同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5.3善后处置
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制定补偿、补助、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5.4保险
建立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各级政府和环境保护部门要为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要办理公众责任险或其他险种。
6 应急保障
6.1通讯与信息保障
6.1.1各级政府及其通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
6.1.2市生态文明委(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建立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报告、监测、处置和技术支持体系。
6.2物资、经费、技术储备保障
6.2.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县级以上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6.2.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并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各级财政及有关部门应统筹考虑,配备相应的应急监测、通讯和交通装备。针对全市危险源(品)的类型和特征,有重点地添置相关的仪器设备。定期检查应急监测和处置仪器和设备的工作情况,确保满足应急监测工作的需要。建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储备物资管理和更新补充制度。市指挥部办公室可以根据事态发展和环境事件发生地政府的请求,及时向事故发生区域调度使用储备的物资、设备、设施。物资消耗较大或物资储备不足时,生产管理部门应保证生产和供应,必要时应争取全省各地市援助。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市生态文明委要加强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
6.2.3加强预警监测,掌握动态情况,及时消除危险因素;建立和完善易引发环境事件危险源数据库。
6.2.4开展科学研究,提高应急监测和处置能力。各级政府和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对环境应急监测网络的能力建设,大力支持开展对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技术规范、现场处置措施以及预测、预警等方面的科学研究。
6.3交通与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6.4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采取各种形式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增加公众预防环境事件的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6.4.2加强应急监测、应急处置队伍能力建设和专家库的建设;市生态文明委(市环境保护局)要加强全市应急监测和应急处置工作队伍的能力建设,对各区(市、县)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和处置工作进行指导。
6.4.3加强应急监测和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培训和演练,提高综合处置能力;建立定期培训制度,各级环保部门应定期邀请有关专家,开展专题培训和讲座,使环境应急监测和处置人员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的技术规范和标准,提高专业技能和处置能力。定期组织开展应急处置演练,提高应急队伍实战经验和水平。市生态文明委(市环境保护局)应每年开展综合演练,提高处置环境事件时的组织指挥、部门协调、现场控制、紧急救援的综合应对能力。
7 附则
7.1奖励与责任
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环境事件重要情况或者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预案管理
市生态文明委(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本预案,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印发。
7.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生态文明委(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预警信号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
一、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二、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
7.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8.跨省(区、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2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略)
附件3
贵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工作组
及成员单位职责
一、工作组的设置及职责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10个专业工作组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综合协调组
组长单位:市政府应急办、市生态文明委(市环境保护局)
主要职责:对有关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和报告,及时传达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省有关部门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环境突发事件的指示和领导批示,协助指挥部领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协调调配救援人员、物资、设备器材等。
2.应急处置组
组长单位:市生态文明委(市环境保护局)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安监局、市水务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交委、市农委等
主要职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协调公安、武警有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运送救灾物资和按有关规定转送危险物品;组织开展环境突发事件调查处理。
3.应急监测组
组长单位:市环境监测站
成员单位:市气象局、市水务管理局等
主要职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事故调查组
组长单位:市环境监察支队
成员单位:市安监局、市水务管理局等
主要职责:负责环境事故现场的调查取证、笔录;以及应急结束后的事件调查等工作。
5.医疗卫生组
组长单位:市卫生计生委
成员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有关医疗卫生机构等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次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
6.安全保卫组
组长单位:市公安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属地政府
成员单位:市教育局、贵阳警备区、武警贵阳市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等
主要职责:负责对事故灾难现场及周边地区和道路进行警戒,实行交通管制,维护事故灾难现场交通秩序,保障道路畅通;负责事故灾难现场群众的防护指导,引导群众有序撤离到安全区域,做好封控区域内人员的疏散撤离,维护安全区域内的稳定和治安。
7.后勤保障组
组长单位:市政府应急办、属地政府
成员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交委、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城管局以及供水、供电、供气和通讯部门等
主要职责:落实应急物资、应急通信、交通运输、供电、供水、供气等生活方面的保障措施。
8.新闻宣传组
组长单位:市政府新闻办、市生态文明委
成员单位:属地政府、市级新闻媒体等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9.社会维稳组
组长单位:市维稳办、属地政府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群工中心等
主要职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10.专家技术组
组长单位:市环境应急中心
成员:有关专家
主要职责:组织有关专家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咨询。
二、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要同时按照本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做突发环境事件预测、预警、报警、处置、中止、善后等环节的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政府应急办: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市维稳办:对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及时协调有关地方和部门妥善处置。
市政府新闻办:协调市政府新闻发言人或市生态文明委新闻发言人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进展情况及政府处置情况,正面引导舆论。
市生态文明委(市环境保护局):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常设工作机构,收集和处理重大环境事件信息,提出启动预案以及加强或撤消控制措施的建议和意见。组织协调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制定应急处置有关技术方案,参与善后的环境恢复等工作。及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环保厅报告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应急处置情况。
市环境监测站:负责环境事件日常监测与预警,负责现场大气、水体及土壤等的采样、监测,为环境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应急处置现场调查、取证,以及做好应急结束后的事件调查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协调发生环境事件的工业企业污染源头进行控制处理,消除污染危害;协助环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组织协调生产企业应急物资、设备的调度。
市公安局:对重要目标、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维护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协助、会同有关单位做好群众疏散工作,做好网络舆情监管等。
市公安消防支队:参与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协助控制和降低环境事件的危害。
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事故现场的交通管制,维护事故现场交通秩序,保障道路畅通。
市民政局:根据事件危害和受损程度,做好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配合做好死亡人员的遗体处理工作。
市财政局:在当年市级所收排污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建设项目,将重大环境事件常规演练和预警的日常经费纳入环保部门预算。
市交委:负责应急救援的交通保障工作,适时进行交通管制;协助做好有关人员的疏散或隔离工作;必要时负责运送伤员和疏散人员,以及运送救灾物资和按有关规定转送危险物品。
市水务管理局:参加相关事故的调查和处置,负责应急情况下城市供水保障,协助做好水环境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
市农委:参与相关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协助处理农业面源环境污染的善后处理工作。
市商务局:紧急情况下,负责组织商贸流通企业做好救灾应急食品等必备生活物资的供应工作。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调度医疗卫生技术力量开展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等卫生应急工作。
市安监局: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市气象局:提供环境应急所需气象数据,及时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抢救气象保障服务。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转移受灾学校师生员工的疏散,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
市群工中心(市信访局):负责处理受影响群众上访、信访工作。
市城管局:组织好污染事件发生地辖区内供水企业的调度。
贵阳警备区: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准备和对地方的救援工作。
武警贵阳市支队:组织协调驻筑武警部队参与现场警戒及突发环境事件救援工作。
其他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区(市、县)政府按照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附件4 贵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库(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筑府办发〔2016〕2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
《贵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2013年3月12日印发的《贵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2016年1月14日
贵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和依据
1.2工作原则
1.3适用范围
1.4事件分级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3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信息监测
3.2环境事件的预防和预报
3.3预警级别及发布
3.4预警状态的措施
3.5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3.6信息报送与发布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2基本应急响应程序
4.3响应措施
4.4应急响应结束
5后期工作
5.1损害评估
5.2事件调查
5.3善后处置
5.4保险
6应急保障
6.1通讯与信息保障
6.2物资、经费、技术储备保障
6.3交通与运输保障
6.4宣传、培训和演习
7附则
7.1奖励与责任
7.2预案管理
7.3预案解释
7.4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有效防范和及时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切实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降低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程度,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确保全市环境安全,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贵州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贵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结合我市实际,编制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1.2.1统一领导
依法加强各级政府的环境综合管理能力,建立相对统一、快速有序的环境事件应急指挥系统,组织协调各部门,保障对突发性环境事件的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时的资源配置。
1.2.2分级负责
根据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及其指挥权限。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在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作用,形成上下联动的应急处置体系,减轻或减少环境事件对环境的危害和造成的损失。
1.2.3突出重点
确定环境事件防范的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单位,建立应急处置信息系统,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和重点指导。
1.2.4快速反应
建立预警和环境应急快速反应机制,强化人力、财力、物力及技术储备,增强应急处理能力。按照“四早”要求,保证发现、报告、处理、善后等环节紧密衔接,一旦出现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启动应急预案。
1.2.5平战结合
贯彻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思想,落实人员,配置装备,储备技术,明确程序;建立环境应急监测系统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系统,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能迅速进入应急状态,快速判断污染物种类、浓度、污染范围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妥善处理环境事件。
1.2.6就近应急
贯彻就近应急处置的原则,防止因推诿扯皮而贻误时机。
1.2.7防治结合
构筑全市突发环境事件防范体系,切实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逐步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防范的长效机制,最大限度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安全生产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具体可分为以下四类:
(1)城市污水和厂矿废水、固体废物和废气的非正常排放或处置不当而导致的环境事件。
(2)自然灾害或恶劣天气等原因造成危及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的环境事件。
(3)企业在生产、生活过程中因使用、贮存、运输、经营、排放不当等导致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泄漏所引发的环境事件。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气体和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4)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贵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5)其它原因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
1.4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详见附件1。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发生较大(Ⅲ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后,立即成立贵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市长或市长委托的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应急办主任)、分管副秘书长、市政府应急办副主任、市生态文明委和属地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职责为:指挥、组织、协调本市有关部门和区(市、县)政府开展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市级环境应急指挥部具体组成及各工作组职责详见附件2。
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信息监测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建立环境安全预警机制,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安全监管、交通运输、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卫生计生、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当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3.2环境事件的预防和预报
3.2.1环境事件的预防:开展污染源、放射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对生产、储存、运输有毒有害及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普查,掌握全市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分布情况,对企业环境风险进行评估,并建立相关数据库;了解国内外的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有关单位和部门要开展对环境事件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涉及有毒有害物品和放射性物质的单位要制定相应预案;新建项目凡涉及有毒有害物品生产、加工和放射性物质(装置),需在建设期间制定应急预案并备案。各级政府要保持环境事件报告信息渠道畅通,加强环境应急科研和环境应急响应系统建设,建立重点危险源现场监测、跟踪系统。
3.2.2一旦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征兆或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市生态文明委(市环境保护局)通过分析、研判,做出预测预报,迅速上报本级政府应急办并逐级报上级环保部门。
3.2.3市生态文明委(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收集、研判环境基础信息和动态信息,及时上报市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
3.2.4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监督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明确防范职责,制定严格的管理规章制度和应急工作程序,严防发生有关物品被盗、被抢、丢失以及相关设施被袭击等事故。
3.3预警级别及发布
3.3.1预警级别
可能发生特别重大(Ⅰ级)环境事件时,发布红色预警信号;可能发生重大(Ⅱ级)环境事件时,发布橙色预警信号;可能发生较大(Ⅲ级)环境事件时,发布黄色预警信号;可能发生一般(Ⅳ级)环境事件时,发布蓝色预警信号。
3.3.2预警发布
市生态文明委(市环境保护局)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市生态文明委(市环境保护局)要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可能受影响地区的属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3.4预警状态的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5)其他需要采取的应急措施。
3.5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后,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6信息报送与发布
3.6.1信息报送的程序及时限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区(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突发事件信息等级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信息(Ⅰ级):事发地党委、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在事件发生后15分钟内以电话方式报市委办公厅(市委总值班室)、市政府应急办,3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报市委办公厅(市委总值班室)、市政府应急办。
(2)重大突发事件信息(Ⅱ级):事发地党委、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在事件发生后30分钟内以电话方式报市委办公厅(市委总值班室)、市政府应急办,45分钟内以书面形式报市委办公厅(市委总值班室)、市政府应急办。
(3)较大突发事件信息(Ⅲ级):事发地党委、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在事件发生后45分钟内以电话方式报市委办公厅(市委总值班室)、市政府应急办,6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报市委办公厅(市委总值班室)、市政府应急办。
(4)一般突发事件信息(Ⅳ):事发地党委、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在事件发生后60分钟内以电话方式报市委办公厅(市委总值班室)、市政府应急办,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市委办公厅(市委总值班室)、市政府应急办。
3.6.2信息报告方式与内容
(1)报告方式:突发事件发生后,各区(市、县)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各部门(单位)要以有效的方式报送,并确认接收。不涉密的信息,可通过电话、传真、短信等方式报送;涉密信息的报送按有关保密规定办理。必要时和有条件的,可采用音像摄录的形式报告。
(2)报告内容: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初报: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在报告中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处理结果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辐射事件的信息报告还须按照有关核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
3.6.3信息发布与新闻报道
(1)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的相关规定,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政府新闻办会同市生态文明委(市环境保护局)具体负责发布。
(2)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送相关事件信息,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发布保障工作。
4 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发生环境事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原则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进行处置。上级预案的启动在下级预案先行启动响应的状态基础上进行,上级预案启动后,下级预案处于启动状态。
4.1.1初判发生特大(Ⅰ级)、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启动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市政府在省政府的领导下,按照本预案要求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4.1.2初判发生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
4.1.3初判发生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2基本应急响应程序
环境事件发生后,环保部门和责任单位应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同时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向本级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市政府同意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成立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如事态无法得到有效控制,由市政府报请上级部门决定请求实施扩大应急响应级别。应急处置结束后,转入后期处置工作阶段。
4.3响应措施
4.3.1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事发地人民政府应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4.3.2转移安置人员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
(2)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条件;
(3)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况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3.3应急监测
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3.4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食品安全风险等。
4.3.5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4.3.6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4应急响应结束
4.4.1应急响应结束的条件
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发生条件已经消除;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经降至限值以内;事件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续发生的可能;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已采取一切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故可能引起的影响降到尽量低的水平。
4.4.2应急终止的程序
由启动响应的同级人民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5 后期工作
5.1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及时按照环保部制定的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办法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5.2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事发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牵头,可会同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5.3善后处置
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制定补偿、补助、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5.4保险
建立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各级政府和环境保护部门要为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要办理公众责任险或其他险种。
6 应急保障
6.1通讯与信息保障
6.1.1各级政府及其通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
6.1.2市生态文明委(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建立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报告、监测、处置和技术支持体系。
6.2物资、经费、技术储备保障
6.2.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县级以上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6.2.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并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各级财政及有关部门应统筹考虑,配备相应的应急监测、通讯和交通装备。针对全市危险源(品)的类型和特征,有重点地添置相关的仪器设备。定期检查应急监测和处置仪器和设备的工作情况,确保满足应急监测工作的需要。建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储备物资管理和更新补充制度。市指挥部办公室可以根据事态发展和环境事件发生地政府的请求,及时向事故发生区域调度使用储备的物资、设备、设施。物资消耗较大或物资储备不足时,生产管理部门应保证生产和供应,必要时应争取全省各地市援助。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市生态文明委要加强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
6.2.3加强预警监测,掌握动态情况,及时消除危险因素;建立和完善易引发环境事件危险源数据库。
6.2.4开展科学研究,提高应急监测和处置能力。各级政府和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对环境应急监测网络的能力建设,大力支持开展对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技术规范、现场处置措施以及预测、预警等方面的科学研究。
6.3交通与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6.4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采取各种形式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增加公众预防环境事件的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6.4.2加强应急监测、应急处置队伍能力建设和专家库的建设;市生态文明委(市环境保护局)要加强全市应急监测和应急处置工作队伍的能力建设,对各区(市、县)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和处置工作进行指导。
6.4.3加强应急监测和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培训和演练,提高综合处置能力;建立定期培训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