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十二五”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的意见

颁布机构: 大同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大同市 适用领域: 环评与排污许可
生效日期: 2012/03/23 颁布日期: 2012/03/23
颁布机构: 大同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大同市
适用领域: 环评与排污许可
生效日期: 2012/03/23
颁布日期: 2012/03/23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十二五”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的意见 (同政发[2012]5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委、局、办,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发〔2011〕26号),全面完成“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和任务,持续改善环境质量,促进我市转型跨越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十二五”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   (一)“十一五”污染减排工作成效显著。“十一五”时期,各县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把污染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科学发展的重要抓手和突破口,取得了显著成效。全市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分别下降16.77%和13.65%,超额完成了“十一五”约束性目标,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也为实现“十二五”污染减排目标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十二五”污染减排形势严峻。“十二五”是山西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跨越发展的攻坚时期。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能源需求呈刚性增长,资源环境约束日趋强化。与“十一五”相比,“十二五”污染减排增加了考核指标,拓展了污染减排范围,工作任务加重、压力加大、难度加剧。同时,我市污染减排工作还存在责任落实不到位、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基础工作薄弱、能力建设滞后、监管不力等问题。这种状况如不及时改变,不但“十二五”污染减排目标难以实现,还将严重影响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三)把污染减排摆上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各县区、各部门要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牢固树立绿色、低碳发展理念,进一步把污染减排工作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转型跨越发展的重要抓手,作为检验经济是否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标准,坚持强化责任、健全法制、完善政策、加强监管相结合,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坚持优化产业结构、推动技术进步、强化工程措施、加强管理引导相结合,下更大决心,用更大气力,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措施,大力推进污染减排,显著减少污染物排放,加快形成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加强领导,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   (四)严格落实污染减排目标责任。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污染减排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区域污染减排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污染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污染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着力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切实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形成共同推进污染减排的强大合力。其中,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污染减排工作的综合协调,将污染减排目标和重点任务列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市环保局牵头做好污染减排工作,并具体负责工业领域污染减排工作;市经委负责节能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督促指导全市城镇生活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减排工作;市农业局负责农业源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总量控制和减排工作;市公安局会同市环保局、市商务局等部门做好机动车氮氧化物污染防治工作。各企业要切实履行污染减排主体责任,增强污染减排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不断优化生产工艺,淘汰落后设备,完善治污设施,细化管理措施,落实目标任务。全社会广泛参与,形成共同促进污染减排的良好氛围。要加大市场化机制推广力度,真正把污染减排转化为企业和各类社会主体的内在要求,进一步形成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市场有效驱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推进工作格局。   (五)加强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每年2月底前向市政府报告上年度污染减排目标和重点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市环保局每年2月底前向市政府报告上年度污染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将污染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列入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市政府每年组织开展各县区政府污染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污染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绩效和国有企业业绩管理,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并对成绩突出的县区、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三、明确目标,切实做好污染减排任务分解落实   (六)主要目标。2015年,全市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含工业、生活、农业)分别控制在4.05万吨、0.45万吨以内,比2010年的4.53万吨、0.52万吨分别削减10.6%(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减少12%)、13.46%(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减少14.41%);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14.21万吨、12.97万吨以内,比2010年的15.6万吨、15.53万吨分别减少8.9%、16.5%;烟尘和工业粉尘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5.28万吨、1.9万吨以内,比2010年的5.65万吨、2.07万吨分别减少6.5%、8%。   (七)合理分解污染减排指标。各县区要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减排潜力、环境容量及产业布局等因素,将污染减排目标合理分解到重点排污单位,明确“十二五”重点污染减排任务和领域,并落实到有关部门和重点排污单位。把落实五年目标与完成年度目标相结合,制订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计划,合理确定年度工作目标和污染减排任务,既要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又要避免前松后紧。各县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方案于2012年3月底前报市环保局,年度实施计划于每年2月底前报市环保局。   四、源头控制,推进绿色转型跨越发展   (八)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将循环经济作为产业发展的准入标准。以国家循环经济试点省为契机,推进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循环经济发展;加快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发展,加强矿产资源综合利用,鼓励产业废物循环利用,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和垃圾分类回收制度,推进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化;开发应用源头减量、循环利用、再制造、零排放和产业链接技术,将循环经济资源化、再循环、再利用原则贯穿到产业发展的全过程,作为产业发展的标准和准入门槛,全面推进传统产业向循环化发展,构建具有山西特色的循环经济发展体系。   (九)积极推进规划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区域、流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等综合性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应在编制过程中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未按规定编写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对工业园区、开发区和产业聚集区开展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强化规划(区域)环评与项目环评的联动,推动形成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的产业布局和国土空间开发格局,避免加重或出现新的布局性和结构性环境问题。   (十)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选址必须兼顾主体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并按照优先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的要求优化生产力布局,严格恪守生态功能底线、环境敏感区底线、产业布局底线,支持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严格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置换。对年度污染减排目标未完成、重点污染减排项目未按目标责任书落实的地区和企业,实行阶段性环评限批。对未通过环评审批的投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有关单位不得供水、供电。加强环评审查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各种违规审批行为。   (十一)严格产业准入,进一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强化节能、环保、土地、安全等指标约束,严肃查处越权审批、分拆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抑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十二五”期间钢铁、焦化等行业新建、扩建项目,按照新增产能实行产能规模等量或减量置换。积极推进工业园区化建设,“十二五”期间原则上不再受理在工业园区外的新建、改建、扩建焦化、化工、医药生产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鼓励现有工业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集中生产、集中配置资源、集中治污。加强工业园区环境监管,清理不符合规划和区域环评要求的工业园区和园区内企业、项目,按照“高端化、集约化、清洁化、循环化”的思路,积极推进工业园区生态化进程,避免污染转移和聚集。到2015年,全市现有工业园区基本达到生态园区建设标准。   (十二)严格技术准入。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均要采取先进的、环境友好的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技术,避免低水平建设,用科技进步降低经济发展的环境代价,优化经济发展的整体质量,促进经济总量的绿色增长,增强可持续发展的环境支撑。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开展重点行业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加快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推动产业向环境友好型转化。到2015年,争取全市工业企业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能源消耗、主要污染物产生和排放强度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十三)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制订重点行业“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将任务按年度分解落实到各县区,淘汰污染严重、能源资源消耗量大的落后产能,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产生量,提升发展质量。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县区,暂停对该县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核准、审批和备案手续;对未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法采取强制淘汰措施;对虚假淘汰行为,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县区政府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四)实施重点节能工程,全面加强用能管理,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和利用方式。加大清洁能源推广使用,落实“四气”推进措施。对能源消费总量增长过快的县区实施预警调控,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对重点用能单位下达“十二五”及年度节能指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   五、削减存量,实施污染减排重点工程   (十五)突出重点流域,强化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工程减排。以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为重点,系统提升城镇污水处理水平。到2015年,市建成区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85%,县城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70%。升级改造现有污水处理设施,强化脱氮除磷功能,现有污水处理厂在“十二五”期间要提高到一级A标准。推进小城镇生活污染治理,到2015年,部分人口规模较大、具备条件的重点建制镇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大力推进再生水回用,再生水回用率达到20%(其中,建成区再生水回用率达到40%)。重视污泥安全处理处置和垃圾渗滤液治理,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加大制浆造纸、纺织印染、化工等重点涉水工业行业废水深度治理力度,主要污染物排放达到相关行业污染排放标准特别限值标准,全市单位工业增加值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强度分别下降50%。   (十六)突出重点领域,推进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工程减排和烟尘、工业粉尘治理。强化电力行业二氧化硫减排,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要进行更新改造或淘汰,脱硫设施要按照规定取消烟气旁路。大力推进烟气脱硝设施建设。新建燃煤机组全部配套建设脱硫脱硝和高效除尘设施,现役机组按照省政府燃煤电厂烟气脱硝限期治理要求时限,全部配套建设烟气脱硝设施。钢铁行业全面实施烧结机烟气脱硫,脱硫效率达到80%以上,吨钢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1.8kg以内。鼓励建设钢铁烧结机烟气脱硫脱硝一体化工程,开展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二恶英等多种污染物协同控制。积极推进水泥行业脱硝工程建设。新建的新型干法窑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并安装脱硝设施,现役新型干法水泥窑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熟料生产规模在4000吨/日以上的生产线必须实施脱硝改造,达到《水泥行业准入条件》;实施焦化行业焦炉煤气精脱硫工程,控制焦炉煤气硫化氢含量50mg/Nm3以下;加强锅炉、炉窑烟气治理工程,建设工业炉窑烟气脱硝示范工程。开展燃煤电厂、冶金、水泥行业除尘提效改造,进一步削减烟尘和工业粉尘。   (十七)优化养殖模式,开展农业源污染减排工程。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鼓励集中养殖、集中治污的规模化养殖场和小区建设,提倡规模、健康、生态养殖,控制分散养殖户规模。到2015年,60%以上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完善固体废物和污水处理设施。70%以上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实现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   (十八)采取综合措施,加强机动车氮氧化物控制。优化城市交通,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提高准入门槛,从源头控制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从2011年起,在全市范围内严格实施国家第Ⅳ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加速淘汰老旧汽车、机车,到2015年,基本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的营运“黄标车”,其中,城市公交系统全部淘汰“黄标车”。全面提升车用燃油品质,推进车、油同步升级。建立全市机动车环保检测信息化管理系统,完善机动车污染减排监测统计能力建设。全面推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环保检测不合格、未取得合格标志的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所有权变更等手续,对于未取得环保合格标志的道路运输营运车辆,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予发放道路运输营运许可。外省、市转入机动车应达到转入时新车排放标准要求。   六、严格监管,充分发挥污染减排潜力   (十九)推行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特许经营。鼓励采用多种建设运营模式开展烟气脱硫、脱硝、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工业园区污染物集中治理,确保处理设施稳定高效运行。实行环保设施运营资质许可制度,推进环保设施的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服务。   (二十)加强现场核查。对燃煤电厂、钢铁企业、焦化、建材等重点排污企业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做到每月不少于2次现场检查,采取日常执法与专项检查相结合方式,严厉打击超标或超总量排放违法行为,严肃查处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擅自停运及偷排偷放行为,以及擅自停运自动监控系统或变更数据的行为,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确保设施运行正常,切实发挥减排潜力。同时,杜绝已关停企业死灰复燃。认真贯彻《山西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对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和环保工作的热点、焦点、难点问题实施挂牌督办,对未按时完成督办任务的实施区域限批。   (二十一)严格试生产监管。新改扩建项目在投入试生产前必须完成脱硫、脱硝或除尘等环保设施建设,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置换措施。对于环保设施未建成或不具备运行条件,总量置换措施不落实的建设项目,不予同意投入试生产,不予发放排污许可证。对于未经环保部门同意试生产、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责令停止生产。   (二十二)加强自动监控。将氮氧化物、氨氮、烟尘、工业粉尘4项约束性指标纳入自动监控范围。重点燃煤电厂全部实现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自动监控。完善总量监控系统,加强数据有效性审核,定期发布主要污染物排放超标严重企业名单。加强燃煤电厂烟气脱硫脱硝除尘、城镇污水处理厂、钢铁烧结烟气脱硫、监控,积极推进环保物联网建设,提高环境监管信息化水平。完善燃煤电厂和钢铁烧结机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等重点污染减排设施DCS控制系统,详细记录设施运行过程相关设备及仪表参数,并按规定保存1年。主要设备运行参数与污染物排放数据要同步上传到环保部门监控平台。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监控平台建设,做好运行和污染物削减评估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收费政策不落实,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县区,暂缓审批该城市项目环评,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国家建设资金。   (二十三)严格排污许可管理。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建立以排污许可证为中心的环境管理机制,把排污许可证作为企业生产经营的必备要件,成为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环保凭证,任何单位不得无证或超证排污。结合“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进一步完善排污许可证总量指标分配方法,充分发挥总量控制的引导作用,促进现有生产企业采用先进生产技术和污染防治措施。组织对企业持证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查处不按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或不按规定进行排污许可证年检的违法行为。   七、强化保障,建立健全污染减排长效机制   (二十四)加强污染减排监管能力建设。推进环境监管机构标准化,到2015年,争取县级以上环境监管机构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提高污染源监测、机动车污染监控、农业源污染检测和减排管理能力。推进县级污染源监控中心建设,完善省、市、县三级自动监控系统网络。加快环境统计能力和信息系统建设,完善污染减排统计制度。   (二十五)推进排污权交易试点。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政策,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贷款抵押,建立健全排污权交易市场。   (二十六)完善财政激励政策。加大预算内投资和财政专项资金的投入力度,推进污染减排重点工程实施和能力建设。深化“以奖代补”、“以奖促治”,强化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要继续支持企业实施污染减排项目。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污染减排的投入。推行政府绿色采购,完善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逐步提高节能环保产品比重,研究实行节能环保服务政府采购。   (二十七)强化金融支持力度。加大各类金融机构对污染减排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适合污染减排项目特点的信贷管理模式。引导各类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社会捐赠资金和国际援助资金增加对污染减排领域的投入。提高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贷款门槛,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与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贷款及证券融资联动。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把节能减排授信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评级的重要内容,将评价结果与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评价、分支机构准入、业务发展相挂钩,落实到位的,予以鼓励。   (二十八)推进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地区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进一步加大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实施力度。落实燃煤电厂烟气脱硫脱硝电价政策。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费政策,研究将污泥处理费用逐步纳入污水处理成本问题。改革垃圾处理收费方式,加大征收力度,降低征收成本。   (二十九)多渠道筹措资金。污染减排重点工程所需资金主要由项目实施主体通过自有资金、金融机构贷款、社会资金解决,各县区政府应安排一定的资金予以支持和引导。各县区要切实承担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的主体责任,严格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和管理。   八、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   (三十)加强宣传教育。把节能减排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体系以及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体系。组织好节能宣传周、世界环境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加强日常性节能减排宣传教育,大力表扬先进典型,普及节能减排知识和方法,加强舆论宣传和监督。   (三十一)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抓好家庭社区、青少年、企业、学校、军营、农村、政府机构、科技、科普和媒体等十个方面节能减排行动,通过典型示范、专题活动、展览展示、岗位创建、合理化建议等多种形式,广泛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发挥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队伍作用,倡导文明、节约、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消费模式和生活习惯。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各部门污染减排工作职责   一、市环保局   (一)根据市委、市政府和省环保厅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牵头做好全市污染减排工作。   (二)编制污染减排规划与计划,提出全市排污总量控制和主要污染物减排相关对策建议,组织、指导各县区开展污染减排工作。   (三)牵头分解落实污染减排任务,考核各县区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评估市级有关部门开展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绩效。   (四)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污染减排考核、统计、监测体系。   (五)会同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完善环境保护税费政策,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   (六)负责检查、督促各县区各部门落实排污总量控制和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情况。   (七)负责推进重点行业烟气脱硫脱硝及除尘提效改造、废水深度治理,组织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执法检查,查处违法排污企业。   (八)负责对各县区主要污染物减排数据的技术核查,建立污染减排相关基础档案。   (九)负责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减排工作业务培训和交流。   (十)负责提交全市主要污染物减排年度工作报告和预测分析报告。定期编制主要污染物减排形势分析和工作报告。   二、市发展改革委   (一)负责污染减排综合协调工作,将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将重点污染减排工程建设优先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   (二)制定优化生产力布局、产业结构调整及优先发展环保产业的政策和规划。   (三)制定电力、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的准入政策,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产业发展。   (四)负责组织实施《山西省循环经济总体规划》,进一步加大对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支持和投入力度,把循环经济作为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主要手段,作为新产业、新项目的准入门槛,作为资源配置的优先领域,推动资源循环式利用、产业循环化发展。   (五)负责实施煤炭总量控制。控制新增用煤量,优化气源布局,加快管网建设,推进煤层气、焦炉煤气、煤制天然气和过境天然气“四气合一”,调整能源结构,提高清洁能源消费比重。   (六)加大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对污染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   (七)加大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的专项资金支持。   三、市经委   (一)负责抓好全市节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产能扩张和产量过量增加,严格限制高耗能项目盲目发展,推进工业企业和工业园区清洁生产、循环经济建设。对重点用能单位实施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下降任务。   (二)负责落实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组织制定并发布重污染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录和时限,监督各县区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对逾期未完成落后产能淘汰任务的企业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三)负责优化全市发电调度方式,优先安排可再生能源、已实施脱硫脱硝机组发电,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机组发电。结合省人民政府燃煤电厂烟气脱硝限期治理计划,合理安排机组检修。   四、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一)负责督促指导全市城镇生活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减排工作。制定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规划,并制订年度实施计划。   (二)负责督促指导已建成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督促指导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与升级改造,提高出水水质。完善配套污水管网系统,提高运行负荷率和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   (三)负责指导推进全市重点建制镇加快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和改造,2015年,全市部分人口规模大、具备建设条件的重点建制镇建成污水处理设施。   (四)负责推行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再生水回用,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回用率。   (五)负责组织实施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   五、市市政管委会   (一)督促大同市东郊污水处理厂、大同市西郊污水处理厂实施扩容提标改造、出水粪大肠杆菌达标、除磷脱氮技术改造工程;积极推动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工程、垃圾处理场渗滤液(深度)处理改造工程。   (二)负责协调供排水集团按期完成大同市御东污水处理厂建设、投运。   六、市公安局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和不符合国家有关机动车安全排放规定的营运“黄标车”实施淘汰。   (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对没有取得机动车环保检测合格标志车辆上路行驶的查处。   (三)负责按照环保部对机动车氮氧化物污染减排核查核算要求,向市环保局提供全市和各县区机动车保有数量、当年新注册机动车等相关统计数据。   七、市农业局   (一)牵头负责农业畜禽养殖业、种植业污染物减排工作,会同市环保局制订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二)负责组织推广集中养殖、集中治污的规模化养殖场和小区建设。到2015年,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的比例达到60%。   (三)负责组织开展农业面源环境污染治理工作,指导化肥、农药使用。   (四)会同市环保局开展农业源污染减排核查核算工作,向市环保局提交有关统计数据。   八、市财政局   (一)负责制定全市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财政政策。   (二)负责安排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相关专项资金。   (三)筹措资金支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   (四)会同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加大对重点污染减排项目的资金支持。   九、市商务局   (一)负责成品油市场运行和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车用汽(柴)油标准实施进程,推进全市成品油品经营企业销售符合国家标准的成品油。   (二)加强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的管理,积极推进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以清洁环境、安全生产、节约资源、技术进步和现代化管理为重点的升级改造。   十、市交通运输局   (一)负责推进大型道路客货运输车辆和城市公交、出租汽车中“黄标车”的淘汰工作,对未取得环保合格标志的道路运输营运车辆不予发放道路运输营运证。   (二)负责加快构建快速便捷绿色的交通运输系统,积极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和节能环保客货运输车辆,推进城市公交车、出租汽车清洁能源改造。   十一、市监察局   负责开展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行政监察,会同市环保局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污染减排工作责任情况进行监督。对未完成污染减排任务的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任人追究责任。   十二、市物价局   (一)负责制定并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价格政策(包括燃煤电厂脱硝电价政策、高耗能产业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政策)。   (二)会同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有偿使用价格标准并实施监管。   (三)负责开展脱硫脱硝电价执行情况检查,对脱硫、脱硝设施运行不正常的燃煤发电机组依法扣减脱硫脱硝加价款。   十三、市统计局   负责向市环保局提交环保部、省环保厅污染减排核查核算需要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数据。   十四、市银监局   负责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污染减排金融政策监管工作,把节能减排授信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评级的重要内容,将评价结果与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评价、分支机构准入、业务发展相挂钩,落实到位的,予以鼓励。   十五、市工商局   负责对依法实施取缔关闭的工业企业在一周内吊销其企业营业执照,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十六、市人民银行   (一)负责污染减排金融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金融机构绿色信贷政策评估制度,将绿色信贷成效与银行机构准入、业务发展相挂钩。指导银行等金融机构贯彻落实污染减排金融政策。   (二)负责金融部门与环保部门的信息沟通工作,做好企业环境信息录入征信系统工作。   (三)负责推动排污权抵押贷款等绿色金融创新工作,会同市环保局开展金融机构绿色信贷政策效果评估。   十七、市电力公司   (一)负责全市电力企业落实国家污染减排政策的监管工作,监督电力企业完成国家和省政府下达的烟气脱硝脱硫除尘改造等污染减排任务。   (二)监督检查全市燃煤电厂脱硫脱硝除尘设施的运行情况和脱硫脱硝电价执行情况。   (三)严格发电业务许可证的发放,对脱硫脱硝设施没有建成的燃煤电厂,不予发放发电业务许可证。   (四)协助制订发电调度计划,严格执行市经委制订的年度发电量计划。   (五)负责按照市政府燃煤电厂烟气脱硝限期治理要求,合理安排机组检修计划,为燃煤电厂实施烟气脱硝创造条件。对未按期完成烟气脱硝限期治理任务的燃煤机组,落实机组停运规定。   (六)会同市经委、市环保局建立燃煤电厂污染减排全口径统计,分机组装机容量、定期向市环保局提交全市电力企业分机组装机容量、发电量、供热量、发电煤耗、原煤用量和硫份、燃 气和燃油用量等污染减排核查核算电力行业全口径数据。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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