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杨凌示范区生态环境局: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6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32号)有关规定,省厅制定了《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核发排污许可证行业企业目录(2025年本)》(以下简称《目录》),现予以发布。
一、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属于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类排污单位均应依法申请排污许可证。
二、《目录》内涉及新改扩建项目需依法首次申请和重新申请的重点管理类排污单位,由省生态环境厅核发排污许可证,其他情形由市级核发排污许可证。属于简化管理类排污单位,由市级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
三、《目录》以外行业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类排污单位,由市级依法核发其排污许可证。
四、本通知自2025年3月1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3月10日。《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排污许可证核发目录(2023年本)的通知》(陕环发〔2023〕47号)同时废止。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5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