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务系统树(林)木迁移审批暂行规定
颁布机构: |
上海市崇明水务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5/11/01 |
颁布日期: |
2005/11/01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崇明水务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5/11/01 |
颁布日期: |
2005/11/01 |
上海市水务系统树(林)木迁移审批暂行规定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水务系统树(林)木的管理,规范树(林)木迁移审批工作,保护水生态环境,根据《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和《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水务系统绿化管理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海塘、江堤、河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以及水闸范围内树(林)木的迁移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水务系统树(林)木迁移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水务局防汛和设施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局防汛和设施处)具体负责本市水务系统树(林)木的迁移管理工作。区(县)水务局、建委根据市水务局的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务系统树(林)木迁移的审核工作。
第四条 (申请资料)
需要迁移树(林)木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迁移申请(应当说明迁移理由,迁移的树种、规格、数量、位置和迁往何处);
(二)迁移江堤、河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树(林)木的,应当附有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审核意见;
(三)迁移公用岸段海塘范围内树(林)木的,应当附有市水务局的批准文件;
(四)需要迁移树(林)木位置的1:2000平面图,并标明树(林)木变动的地点和范围;
(五)负责树(林)木迁移施工单位的园林绿化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
第五条 (审批程序)
市局防汛和设施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或审批意见;对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由市水务局发放《上海市林木迁移许可证》。
第六条 (迁移要求)
迁移本市海塘、江堤、河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以及水闸范围内的树(林)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实施:
(一)树(林)木只能就地迁移,不得跨行政区域迁移;
(二)迁移100株以上、胸径在25厘米或者绿(林)地连续面积在一亩以上的树(林)木的,应当制订迁移技术方案,并报市局防汛和设施处审批;
(三)树(林)木的迁移,施工单位应当确保施工质量和迁移成活率;
(四)除紧急工程外,树(林)木的迁移应当安排在树(林)木移植季节实施。
(五)负责对迁移后树(林)木的日常养护。
第七条 (林木迁移许可证)
《上海市林木迁移许可证》由市农林局制定。
第八条 (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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