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河道生态建设示范工程考核办法(试行)
颁布机构: |
浙江省水利厅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浙江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1/11/29 |
颁布日期: |
2011/11/29 |
颁布机构: |
浙江省水利厅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浙江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1/11/29 |
颁布日期: |
2011/11/29 |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河道生态建设示范工程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水河〔2011〕76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河道生态建设全面深入开展,保护河流生态,维持河流健康,促进人水和谐,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我厅组织编制了《浙江省河道生态建设示范工程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1年省河道生态建设示范工程考核时间安排如下:
2011年12月15日之前,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完成辖区内河道生态建设示范工程考核初评,并将初评结果符合申报省示范工程的项目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12月22日之前,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完成所属县(市、区)申报示范工程的考核复评,并将考核复评符合申报省示范工程的项目推荐上报我厅;12月底之前,我厅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市推荐上报的示范工程进行考核,完成全省2011年省河道生态建设示范工程的考核工作。
附件:
1、浙江省河道生态建设示范工程考核评分标准(略)
2、浙江省河道生态建设示范工程调查表(略)
3、浙江省河道生态建设示范工程评分表(略)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浙江省河道生态建设示范工程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河道生态建设全面深入开展,保护河流生态,维持河流健康,促进人水和谐,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地组织实施的河道生态建设项目要求申报省河道生态建设示范工程的考核。
第三条 河道生态建设示范工程是指应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采取河道岸坡生态防护、水质净化、生物友好、亲水设施、景观美化等措施进行河道建设,并具有显著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对全省河道建设起到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的工程。
第四条 省河道生态建设示范工程考核每年举行一次,采取县初评申报、市复评推荐、省考核的方式进行;市本级项目可直接推荐参加省考核;原则上每个县只能申报一个河道生态建设示范工程。
第五条 为客观、公平、合理地做好省河道生态建设示范工程考核工作,省、市、县统一按照《浙江省河道生态建设示范工程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1)进行考评。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省河道生态建设示范工程的项目必须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和管理办法实施的项目。
第七条 申报省河道生态建设示范工程的河道不能出现断流和水污染现象,河道生态建设长度不小于800米或堤岸生态整治长度不小于1000米。
第八条 申报省河道生态建设示范工程的项目,按照《浙江省河道生态建设示范工程考核评分标准》考评,初评考核分数应达到70分以上。
第三章 考核内容与申报材料
第九条 考核内容。考核内容分,前期工作、河道整治、新技术新材料应用、示范成效、验收管护等5个方面;按照《浙江省河道生态建设示范工程考核评分标准》实行百分制定量考评。
第十条 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主要包括综合材料和相关证明材料。
(一)综合材料。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文件,市级考核复评得分表和县级考核初评得分表,浙江省河道生态建设示范工程调查表(见附件2)。
(二)相关证明材料。河道生态建设示范工程设计(方案)报告;工程建设前(河道现状)、工程实施中(建设施工)、工程完工和完工后不同阶段跟踪拍摄的实景照片或录像资料,照片或录像要能直接形象的反映河道生态建设植物措施应用、新技术、新材料应用情况,反映工程总体与局部实景效果;示范工程参加省、市、县河道生态建设新技术、新材料研究与推广应用及获奖情况,各级媒体的宣传报道材料,领导视察、批示等能够证明该工程示范作用和技术先进的材料。
第四章 考核组织与程序
第十一条 考核组织。申报省河道生态建设示范工程的县(市、区)和市本级,根据考核内容与评分标准,组织对辖区内的河道生态建设项目进行初评考核;初评考核分数达到70分以上的工程,向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市本级项目考核分数达到70分以上的工程,可直接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考核复评,并择优推荐参加省示范工程考评;省水利厅在各市推荐上报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采取申报材料查看与现场工程实地察看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地申报的示范工程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考核程序。
(一)县初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上一年度至当年申报前完成的河道生态建设项目,根据《浙江省河道生态建设示范工程考核评分标准》进行初评打分,并将初评结果大于70分的工程,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市复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县(市、区)申报工程的考核复评,并将考核复评分数大于70分的工程,行文推荐上报省水利厅。
(三)省考评。省水利厅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市推荐上报的示范工程进行考核,完成全省考核工作。
第五章 奖惩
第十三条 根据考评得分,评选出年度省河道生态建设最佳示范工程、优秀示范工程和示范工程,并由省水利厅命名公布。
第十四条 各级水利部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实事求是地进行河道生态示范工程初评申报、复评推荐和考核,不得弄虚作假,若发现作假行为,取消当年度和下一年度的申报资格。
第十五条 为扩大示范工程的示范带动作用,巩固示范成果,省水利厅每3年对已命名的示范工程进行一次复评和成果汇编。对示范作用消弱的工程,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对整改不到位的工程将取消示范工程称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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