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环境监测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8/06/26 颁布日期: 2008/06/26
颁布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8/06/26
颁布日期: 2008/06/2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环境监测工作的通知 (新环监发〔2008〕22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   为适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要求,全面提升环境管理水平,充分发挥环境监测在环境管理、环境执法中的支撑作用,根据全国环境监测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当前环境监测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发挥环境监测的支撑作用   环境监测数据是环境管理决策的必要依据,是依法行政、科学管理的重要基础。各地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排污申报登记审核、排污收费中排污量的核定、有关环境行政处罚、环境事故裁定、污染源减排量核定、领导干部环保政绩考核、有关环境质量状况考核和发布等环境管理中,必须依据有效的环境监测数据。   二、切实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一)根据对污染源实施监督、考核监督减排和排污申报登记审查、排污收费等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各地应加大对污染源监督性抽测频次。对于辖区重点源每季度应确保获得一次有效数据,对于重点监控污染源每月应获取一次有效数据,并同步开展燃煤电厂煤中含硫量监测。   (二)加强对污染源监测数据的审核,严把数据报出关。建立污染源数据审核技术导则。监测人员对监测数据应适时与“排污系数”或“物料衡算”结果进行对比,结合排污单位采用的生产、治污设施工艺及运行情况进行分析,及时完善监测方法和纠正工作失误。严格数据审核和报出程序,切实提高数据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三)加大对污染源监测的培训、指导和考核。结合工作需要和存在的问题,应加大对污染源监测人员的业务培训,在其掌握污染源监测技能的基础上还要掌握辖区主要污染源的基本情况,具备对数据处理、判断的能力。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要对各地监测的重点污染源实施不定期抽测,并对各地监测部门其重点污染源数据进行全面审核,加强对污染源监测的指导,定期考核通报情况。   三、不断完善环境质量监测   (一)环境质量是一切环境保护工作成效的反映,是确定防治工作重点的依据,各地务必重视和不断完善环境质量监测工作。针对存在的问题,今年应重点加强和完善城市空气质量和区域水环境质量监测,做到全面、适时、准确反映其质量现状和变化情况。   (二)开展城市空气和区域敏感水体环境质量形势分析工作。各地监测部门应充分利用历史监测数据、资料,定期对辖区城市空气和区域敏感水体环境质量的现状、变化原因、变化趋势等进行分析,对监测工作质量、数据的合理性进行分析总结和改进。各地环保部门要定期组织水文、气象、经济等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召开环境质量形势分析会议,对环境质量变化、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及其原因、防治措施效果等进行分析论证,准确把握环境形势,正确反映环境质量,及时完善环保措施。   (三)全面实现城市空气质量监测连网。全区已建成运行的城市空气自动监测站在今年8月底前都应与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连网,确保我局随时掌握各城市空气质量情况。加强环境质量数据审核,各地环保部门及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要适时对辖区各城市环境质量监测数据进行审核,及时发现问题,指导改进工作。   四、加快在线监测设施建设,加强企业监控设备运行监督,按时完成比对监测、数据传输、数据审核及提交数据统计报告,有效发挥在线监测设施的作用。已完成比对监测,并经地、市级以上环境监测部门审核确认的在线监测数据可作为排污收费等执法依据;加强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监测,不断完善监测内容,提高工作水平;加快环保治理工程竣工验收监测,按时完成监测及验收报告,并建立完备的监测资料档案。   五、进一步加强对监测工作的领导。各地环保部门都应明确监测工作年度目标和任务,建立工作完成情况检查考核制度,按季进行检查、考核和指导;建立和完善监测与监察、监测与污染控制、监测与统计之间的协调连动机制,最大限度地提高监测工作的效益;加强监测人员的培训,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各种业务考核、奖励制度,完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监测人员自我完善,自我提高,不断进取的自觉性,增强责任感和做好监测工作的压力;支持监测部门加快硬件建设。把监测业务费用列入财政预算,保证各项监测经费的落实。   我局在继续对各地监测能力建设支持和对监测工作指导的同时,将采取考核、通报以及与能力建设等支持力度挂钩的措施,加大全区监测工作的推进力度。委托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每季度对各地环境监测工作进行业务考核,并于次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将各地监测工作情况报我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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