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环保厅环境保护挂牌督办办法(试行)
颁布机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5/02/13 |
颁布日期: |
2015/02/13 |
颁布机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5/02/13 |
颁布日期: |
2015/02/13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环保厅环境保护挂牌督办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环发〔2015〕6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精神,增强环境执法执行力,提高执法效能,规范我区环境保护“挂牌督办”工作,依据环保部《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自治区环保厅环境保护挂牌督办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5年2月13日
自治区环保厅环境保护挂牌督办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精神,增强环境执法执行力,提高执法效能,规范我区环境保护“挂牌督办”工作,依据环保部《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挂牌督办是指自治区环保厅对环保部、自治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依法做出的行政命令、环境保护政策、规划、工作目标、计划、任务所要求完成的相关工作及建设项目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定,严重污染环境及生态破坏或造成一定环境(社会)影响的环境违法行为,提出明确督办、告诫要求,督促当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园区管委会、企业事业单位及生产经营者限期办理,并向社会公开办理结果,接受公众监督的一种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环保厅实施的挂牌督办。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环境保护挂牌督办,参照本办法执行。
自治区环保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对地州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环保职责履行情况或其他环境问题实施的挂牌督办,也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区环保厅可以实施挂牌督办: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依法做出的行政命令、环境保护政策、规划、工作目标、计划、任务需要进行重点督办的或落实不到位的;
(二)国家或自治区下达任务完成迟缓或进展缓慢的;
(三)地方政府出台有悖于环保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政策、文件;突发环境事件隐瞒不报、谎报;环境质量明显恶化的;
(四)环保部等上级部门督办的、新闻媒体曝光的;
(五)区域或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总量控制指标或企业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地方)排放标准的;
(六)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企业事业单位及生产经营者、工业园区;
(七)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的区域性连片污染问题;
(八)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案件;
(九)影响公众健康或生态环境安全的重大环境安全隐患;
(十)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突出环境问题。
第五条 环境保护挂牌督办,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自治区环保厅相关处室对环境保护行政命令、计划、任务等确定的工作及建设项目,或发现的突出环境问题,提出挂牌督办建议,突出环境问题由环境监察总队进行现场核查,并提交核查资料;
(二)自治区环保厅主管业务处室会同相关业务处室对挂牌督办资料进行审核;
(三)对符合挂牌督办条件的,提交自治区环保厅相关会议审议(对须报请政府决定的按相关程序办理);
(四)向被挂牌督办主体下达《环境保护挂牌督办通知书》,并抄送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五)在环保部门网站上公告督办内容,并向媒体通报挂牌督办信息;违法主体为企业的,应当向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或机构通报。
第六条 《环境保护挂牌督办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挂牌督办名称,被督办主体,督办事项,办理时限,报告方式,责任单位,监管单位,解除的方式等内容。
第七条 挂牌督办事项应当包括地州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或督促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园区管委会、企业事业单位及生产经营者实施的下列事项:
(一)限期完成政府及相关部门行政命令、工作目标、计划任务以及上级部门督办的、新闻媒体曝光的事项等
(二)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政策或文件予以撤销或修改;
(三)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四)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五)责令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六)责令停业、关闭;
(七)对主要责任人进行行政责任追究;
(八)其他事项。
第八条 挂牌督办事项的办理时限由自治区环保厅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最长不超过一年。对重大或复杂事项无法按《环境保护挂牌督办通知书》时限办结的,被挂牌督办的责任主体应向自治区环保厅提出书面申请,经自治区环保厅现场核查、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限,延期只限一次。
第九条 被挂牌督办的责任主体要及时提出完成挂牌督办的整改方案、整改措施、完成时限,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责及责任人,并在挂牌督办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书面报自治区环保厅。
第十条 挂牌督办的监管
(一)对地州市政府的挂牌督办,由自治区环保厅负责跟踪督办;对部门、园区管委会、企业事业单位及生产经营者的挂牌督办,由所属地州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负责跟踪督办。
(二)负责日常监管和跟踪督办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环境监察机构,要督促被挂牌督办的责任主体及时提出整改方案,随时跟进、准确掌握挂牌督办事项整改工作进展情况及整改措施完成情况,对不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进度缓慢或不能按期完成督办事项的,要及时向自治区环保厅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负责日常监管和跟踪督办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环境监察机构,每月30日前向自治区环保厅书面报告挂牌督办事项整改进展和跟踪督办情况。
第十一条 挂牌督办的解除
(一)被挂牌督办的责任主体完成整改后,向自治区环保厅提出解除挂牌督办的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资料。
(二)自治区环保厅主管业务处室对解除挂牌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组织相关处室及环境监察总队进行现场核查,或委托地州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核查。
(三)认为可以解除挂牌督办的,报请自治区环保厅相关会议审议,通过后,向被挂牌督办的主体下达《环境保护挂牌督办解除通知书》,并抄送相关地州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当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
(四)在自治区环保厅网站上公告挂牌督办解除情况;违法主体为企业的,应当向有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或机构通报挂牌督办案件解除情况。
第十二条 负责日常监管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监察机构对督办事项拒不办理、相互推诿、监督不力,以及在解除挂牌督办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移交相关部门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被挂牌督办的企业事业单位及生产经营者未按限期时限要求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自治区环保厅依法从重处理。
被挂牌督办的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工业园区管委会未按时限要求完成挂牌督办事项的,由自治区环保厅向自治区监察厅通报,并在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环保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