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关于转发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天津市 |
适用领域: |
特种设备 |
生效日期: |
2008/03/04 |
颁布日期: |
2008/03/04 |
颁布机构: |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天津市 |
适用领域: |
特种设备 |
生效日期: |
2008/03/04 |
颁布日期: |
2008/03/04 |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建质安[2008]184号)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建设部印发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附件),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管理规定》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和租赁单位必须购买和使用有国家技术监督局或市技术监督局颁发的产品生产制造许可证的合格产品。凡国家和我市已明令规定淘汰的起重机械设备,一律不得进入建筑施工现场;进入我市建筑施工现场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产权所有单位,应按照《天津市建设工程机械设备管理规定》(建质安[2006]1314号)要求,在设备投入使用前到市安全站进行备案,未登记备案的产品严禁使用。
二、起重设备租赁单位要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三、起重机械安(拆)单位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起重机械设备安(拆)活动。并派专业技术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技术状况进行安全检查和评定,认真做好起重机械设备重要、关键部位和安全保护装置的日常检查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起重机械设备不“带病运转”。
四、建设、监理单位要加强对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监督管理。在使用起重机械设备前,要检查安装单位、使用单位起重设备相关证件、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安(拆)专项方案等,凡发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不符合要求,存在安全隐患的,要立即责令停工整改,对安装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要立即通知上级主管部门。
特此通知
附件: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略)
二○○八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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