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和《天津市交通影响评价技术规程(试行)》
颁布机构: |
天津市规划局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天津市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11/09/01 |
颁布日期: |
2011/08/08 |
颁布机构: |
天津市规划局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天津市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11/09/01 |
颁布日期: |
2011/08/08 |
天津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和《天津市交通影响评价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局系统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天津市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和《天津市交通影响评价技术规程(试行)》业经2011年7月25日第8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好这两个文件,确保交通影响评价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制定了《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论证阶段交通影响评价工作实施方案》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设计方案阶段交通影响评价工作实施方案》,一并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天津市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2.《天津市交通影响评价技术规程(试行)》(略)
3.《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论证阶段交通影响评价工作实施方案》
4.《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设计方案阶段交通影响评价工作实施方案》
二○一一年八月八日
附件1
天津市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城市土地开发利用与城市交通持续协调发展,科学配置城市土地与空间资源,改善城市交通环境,根据《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内六区、环城四区行政辖区范围内(不含滨海新区功能区)的交通影响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工作,并负责市内六区、环城四区行政辖区范围内(不含滨海新区功能区)交通影响评价审查工作。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一)控规修改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论证阶段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1.规划用地性质调整为居住用地,行政办公用地,商业金融业用地,图书展览用地,影剧院用地,游乐用地,体育场馆用地,医院用地,综合公园和专类公园用地,社会停车场库用地,客货运场站、加油站等交通设施用地的。
2.居住用地、商业金融业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规划容积率提高的。
(二)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设计方案阶段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1.一类地区(小白楼、西站、天钢柳林、文化中心等地区)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及以上的住宅类建设项目;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商业、办公、服务类建设项目。
2.二类地区(中环线以内一类地区除外)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及以上的住宅类建设项目;3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商业、办公、服务类建设项目。
3.三类地区(中环线以外,外环线以内一类地区除外)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住宅类建设项目;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商业、办公、服务类建设项目。
4.四类地区(外环线以外,环城四区行政辖区以内)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住宅类建设项目;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商业、办公、服务类建设项目。
5.新增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大于等于100个的医院、场馆、园林类建设项目。
6.外环线以内单独报建的新建中学、小学、幼儿园建设项目(与居住区建设项目同步建设的除外)。
7.客货运场站、加油站、停车设施等交通类建设项目。
(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交通影响评价报告是规划管理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城乡规划编制资质乙级以上,具有交通规划专业知识,并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3人以上的单位,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在本市承担交通影响评价工作。
取得《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资格证书》的境外机构,可以在本市承担交通影响评价工作。
第七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论证阶段,应当由申请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涉及重点地区和重点项目的,应当分别由两家编制单位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设计方案阶段,应当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第八条 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内容应当符合《天津市交通影响评价技术规程(试行)》的要求。
第九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论证阶段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实行专家评审制度。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论证阶段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规划、交通等方面专家进行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第十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设计方案阶段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建设、交通、交管等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形成联合审查意见。重大项目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一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方案应当按照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进行调整。
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设计方案应当按照交通影响评价报告联合审查意见进行完善。
第十二条 交通影响评价单位在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中弄虚作假的,按照资质、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交通影响评价的评审专家在评审中故意影响评价结果,导致评价失实的,不再列入专家库。
第十三条 其他区域的交通影响评价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3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论证阶段
交通影响评价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实施《天津市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天津市交通影响评价技术规程(试行)》,确保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论证与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的有效衔接,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论证阶段须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项目。
二、工作步骤
(一)对于符合《办法》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项目,在局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题审查会中,明确该项目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论证阶段开展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工作。规划分局按照会议要求通知申请单位。
(二)申请单位在委托相关机构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论证方案的同时,须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题审查会的要求,委托符合《办法》规定的编制机构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三)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申请单位须书面报规划分局。
(四)规划分局应当对交通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初步审查,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初审意见。对于初审不合格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规划分局应当告知申请单位修改完善;对于初审合格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规划分局应当报市局详规处,提请进行专家评审。
(五)交通影响评价的专家评审工作,以专家评审会的形式进行组织。
(六)专家评审会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内,由局详规处组织召开,形成专家审查意见。涉及重点地区和重点项目的,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内召开局技委会暨专家评审会,由局秘书处组织召开,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七)申请单位组织编制单位按照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完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后报规划分局审查。
(八)规划分局须按照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及审查意见,组织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方案。
(九)规划分局须将交通影响报告及审查意见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方案的附件一并报市局存档。
(十)特殊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由局详规处组织开展。
三、工作分工
(一)局详规处负责交通影响评价专家评审会的会务组织、意见拟定等相关工作;负责会议纪要的下发、督办和监督工作;负责指导规划分局按照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及评审意见,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方案;负责监督检查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交通影响评价内容的落实情况。
(二)局秘书处负责交通影响评价局技委会暨专家评审会的会务组织、意见拟定等相关工作。
(三)规划分局负责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初审、复核工作。
附件4
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设计方案
阶段交通影响评价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实施《天津市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天津市交通影响评价技术规程(试行)》,确保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或者总平面设计方案与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的有效衔接,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设计方案阶段须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建设项目
二、工作步骤
(一)对于符合《办法》的建设项目,规划分局在规划条件或者选址意见书中,须明确该项目在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设计方案阶段,开展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工作;对于已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论证阶段编制了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建设项目,应当将交通影响评价的评审意见纳入规划条件或选址意见书。
(二)建设单位在委托相关机构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或者总平面设计方案的同时,须按照规划条件或选址意见书的要求,委托符合《办法》规定的编制机构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三)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须书面报规划分局。
(四)规划分局应当对交通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初步审查,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初审意见。对于初审不合格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规划分局应当告知建设单位修改完善;对于初审合格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规划分局须书面报市局市政处,提请召开联合审查会。
(五)市局市政处会同建管处或保护处原则上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联合审查会,形成联合审查意见。
(六)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单位按照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审查意见,修改完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后报规划分局审查。
(七)规划分局须按照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及审查意见,组织完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或者总平面设计方案。
(八)规划分局须将交通影响报告及审查意见,作为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或者总平面设计方案的附件一并存档。
三、工作分工
(一)市局市政处负责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会务组织、意见拟定等相关工作;负责相关会议纪要的下发、督办和监督工作;负责规划分局的业务指导、培训等工作。
(二)市局建管处、保护处负责指导规划分局,按照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及审查意见,完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或者总平面设计方案;负责监督检查规划分局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中,落实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或者总平面设计方案涉及交通影响评价的相关内容。
(三)规划分局负责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初审工作;负责将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及审查意见,纳入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或者总平面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负责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及审查意见的存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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