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汽车维修场所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告知承诺书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二、承诺内容
我单位承诺严格落实以下环保要求:
(一)环保设施
在项目设计、建设、运营过程中认真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喷烤漆房产生的含VOCs废气经抽风系统收集后,由VOCs处理设施处理后,经由一根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排放,其排放速率和浓度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中汽车制造与维修相应标准限值要求。
无组织排放的VOCs排放浓度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中相关限值要求;打磨工序产生的打磨粉尘通过除尘设施处理后,经车间无组织排放,其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染料尘)相关标准要求。
如设有食堂,烹饪过程中产生的饮食业油烟经集气罩收集后,由一根高于屋顶的排气筒排放,其排放浓度满足《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DB12/644-2016)相关要求。
2、排水采取雨污分流制。汽车清洗废水与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由污水总排口一起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污水处理厂处理,外排废水满足《汽车维修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877-2011)的限值要求。
3、合理布局噪声源,空压机房噪声、打磨抛光区噪声、喷烤漆房噪声和机修车间噪声等噪声源应落实隔声、减振、降噪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4、固体废物暂存场所规范化设置,分类存放,防止二次污染;废矿物油、沾染废物、废机滤、废活性炭、废稀料、废电瓶和含有漆渣的过滤棉等危险废物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废零件等一般固体废物收集后交由物资回收部门处理;生活垃圾交由市容环卫部门处理。固体废物场所均设置规范化的标志牌。
5、落实排污口规范化相关要求,根据《关于发布<天津市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技术要求>的通知》(津环保监测〔2007〕57号)等文件的要求,排污口安装环保图形标识牌。排气筒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采样口和采样监测平台。采样孔、点数目和位置按《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的规定设置。废气排放口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设在排气筒附近地面醒目处。废水排放口按规范化要求进行建设,在排放口附近醒目处设置环保图形标志牌,采样点上应能满足采样要求。
(二)排放标准
在项目施工及运营期间须严格按照相关标准限值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
1、水污染物满足《汽车维修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877-2011)要求。
2、大气污染物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汽车制造与维修:溶剂储运及混合、搅拌、清洗、涂装工艺, 烘干工艺)、《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染料尘)二级、《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DB12/644-2016)要求。
3、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要求。
4、固体废弃物满足《危险废物收集 暂存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要求。
(三)管理措施
1.严格落实三同时制度
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管理制度。项目建成后,对环境保护设施的效率效果和各项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监测。
2.保障日常监测
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为掌握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制定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与监测相关的数据记录,按照规定进行保存,并依据相关法规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其中:
(1)废气监测指标:VOCs、厂界颗粒物。监测频次:1次/半年(VOCs)、1次/年(颗粒物)。各级主管部门对监测频次、监测点位有具体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如运管行业主管,要求测进出口、效率)
(2)废水监测指标:pH、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石油类、动植物油、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等。监测频次:1次/季度。
(3)噪声监测指标:厂界四周等效连续 A 声级。监测频次:1次/季度。
3.规范固废管理
(1)一般固废暂存间按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的规定设置环境保护标志,根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的相关要求,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一般固废暂存间存放废零件和污泥,禁止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混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
(2)充分识别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包括但不限于车辆维修、保养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擦拭物、废铅酸蓄电池、含漆废物、废漆桶、废气过滤棉等。
(3)危险废物暂存间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要求,符合防风、防雨、防晒的要求,危险废物暂存间地面具有防渗、防腐蚀的功能,按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的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危险废物暂存间的面积须满足危险废物周转的储存量要求,并及时交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
(4)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上粘贴符合标准的标签,具有耐腐蚀、耐压、密封和不与所贮存的废物发生反应等特性,容器完好无损;不相容的危险废物分开存放,并设有隔离间隔断;收集、贮存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储存;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内部自行从事收集的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活动遵照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及操作流程,确保该过程的安全、可靠;危险废物转移过程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执行;危险废物的收集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内容至少应包括适用范围、操作程序和方法、专用设备和工具、转移和交接、安全保障和应急防护等;直接从事收集、储存、运输危险废物的人员接受专业培训。
(5)固体废物须做好日常记录,及时检查固体废物暂存、委托处理情况。
4.设立本单位环境保护机构,做好环保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建立档案制度,建立环保设施运行维护档案台账,台账保存三年以上备查。
5.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依法备案,能有效应对环境突发状况。
6.依法申领排污许可。
7.依法履行环境保护信息公开的要求。
(四)履行承诺法律责任
依法履行告知承诺书的各项内容,自觉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未履行承诺内容,我单位愿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承诺单位(盖章):
法人签字:
承诺时间: 年 月 日
注:
1、本承诺书一式三份。一份由保税区行政审批局存档,一份由保税区城市环境管理局存档,一份由承诺人保存。
2、承诺人在做出承诺前,必须仔细阅读,准确理解承诺书的内容,然后做出承诺,并在承诺书上签字盖章。承诺人一经签字、盖章即被视为做出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