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态环境局 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做好我市国土空间
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
为做好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按照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关于做好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3〕34号)要求,现将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各区在组织编制区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过程中,应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环评,编写环境影响说明,作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成果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缺少环境影响说明的,不得报批。各区在组织编制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过程中,可结合自身需要自行确定是否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二、环境影响说明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实施对环境可能造成影
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预防和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等,具体技术要求可参考生态环境部制定的《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要点(试行)》。
三、在审查各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生态环境部门要重点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开展情况、内容、方法、对策措施等进行审查。
四、各区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和协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建立通畅的部门协作机制,做好数据共享,充分利用现有成果作为规划编制的基础,协同推进规划编制和规划环评工作。
附件: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要点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年3月17日
附件
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要点
(试 行)
1 总体要求
1.1 适用范围
本技术要点规定了市级(包括副省级和地级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技术思路、重点内容和编制要求。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可参考执行。
1.2 技术思路
以保障生态安全和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充分利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及国土变更调查、“双评价”、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体检评估等现有工作成果,分析区域国土空间现有生态环境问题及原因,辨识规划实施的资源、生态、环境制约因素;评估规划实施对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生态环境质量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潜在的生态环境风险;明确减缓不良生态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促进国土空间集约高效利用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1.3 评价范围与评价时段
评价范围应包括规划范围及可能受规划实施影响的周边区域、流域或海域。评价时段应包括整个规划期。
2 现状问题和制约因素分析
充分利用区域资源、生态、环境现状资料和已有研究成果,分析区域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状况、资源利用水平和环境质量变化趋势,系统分析区域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现状、存在的生态环境问题及原因,识别规划实施的资源、生态、环境制约因素。
3 规划协调性分析
分析规划与上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在目标指标、空间布局、资源保护与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协调性,分析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运用“双评价”结果的情况。
4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4.1 环境目标与评价指标
分析国家和区域可持续发展战略、区域生态文明与美丽中国建设,以及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等任务、目标及要求,合理确定评价的环境目标和指标。
4.2 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结合评价的环境目标,充分利用“双评价”成果,评价规划实施对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与生态安全、环境质量、资源利用的影响和潜在的环境风险,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充分利用自然资源管理和生态环境数据,分析规划方案与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的匹配性。
(2)生态安全。以生态功能重要、敏感、脆弱等区域为重点,分析规划方案确定的空间格局、功能布局等对生态安全的影响,分析规划的相关举措是否有利于区域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稳定、生态保护和修复。
(3)环境质量。分析规划方案提出的发展规模、功能布局、产业布局、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及环境基础设施布局等是否影响大气、水、土壤、近岸海域等环境质量目标的实现。
(4)资源利用。分析规划方案提出的资源能源利用方案的环境可行性,是否促进区域绿色低碳发展。
(5)生态环境风险。分析规划实施对生态保护、环境质量、资源利用等可能存在的生态环境风险。结合上述分析,综合论证规划方案的环境合理性及环境目标可达性。说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规划编制重要节点的互动过程、互动内容,以及向规划编制单位反馈的建议及其采纳情况。
5 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1)从全域层面,提出减缓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包括布局优化、污染防治、风险防范、生态修复、资源利用及重点区域、流域、海域联防联控等策略。
(2)结合规划实施的资源、生态、环境制约因素,明确本规划实施及下层位规划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本要点未规定内容可结合实际参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130-2019)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