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行政审批局、天津港保税区城市环境管理局
关于印发《天津港保税区环境影响评价告知承诺制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津保审批发〔2019〕1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在保税区探索创新以政策性条件引导、企业告知承诺、监管有效约束为核心的管理模式,保税区审批局会同城环局联合制定了《天津港保税区环境影响评价告知承诺制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现正式印发实施。
附件:《天津港保税区环境影响评价告知承诺制改革实施办法(试行)》
2019年6月10日
天津港保税区环境影响评价告知承诺制改革实施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9号)、《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2019〕11号)精神,认真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的《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党办发〔2018〕28号)的要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升事中事后监管能力和水平,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结合天津港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全面落实“天津八条”,牢固树立“产业第一,企业家老大”的理念,按照国务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和市委、市政府部署,在保税区探索创新以政策性条件引导、企业告知承诺、监管有效约束为核心的投资管理模式,努力打造一流的营商环境高地。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改革创新。推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节审批管理体制改革,协同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节,减轻企业负担,加快投资项目落地。
坚持市场主体。切实落实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按照行政审批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制定的标准做出书面承诺。以“标准+承诺”最大限度精简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节。
实施分类推进。在保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选取对生态环境影响小、风险低、管理措施相对明确且符合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实施按行业分类推进环评告知承诺制。原则上限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暂不适应本办法。
坚持强化监管。创新监管理念和模式,强化服务意识和能力,健全高效、透明、协同的监管体系和信用惩戒机制,对承诺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做好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服务。
二、实施内容
(一)保税区行政审批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行业特点明确告知建设单位项目应建设的环保设施、须满足的排放标准、管理措施,并以制式《告知承诺书》的形式体现。
(二)建设单位阅知《告知承诺书》的内容。在书面承诺(建设单位公章并法人签字)能够满足《告知承诺书》要求情况下,建设单位不需要编制和报批环境影响文件。相关部门视为建设单位已依法履行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三)建设依据承诺,依法建设配套环保设施、落实各项管理措施,满足排放标准要求。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自行对配套环保设施的效果和管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
(四)对适用“告知承诺”的行业类别、范围和承诺内容,由保税区行政审批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合发布。
三、保障措施
(一)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开工前自主选择完成承诺手续,否则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按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法律法规中“未批先建”有关要求进行处罚,同时要求建设单位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不再适用“告知承诺”。
(二)全面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告知承诺制建设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强化项目建设、试生产、运营过程中的监管,对企业履行承诺情况实施全过程跟踪,将企业和相关人员落实承诺行为信息及时归集,并向社会公开。对履行承诺良好,在以后的各类政策或资金支持时优先考虑;对告知承诺履行不到位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对其进行查处,行政审批部门在以后的行政审批中不再对其适用“告知承诺”。
(三)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两年。行政审批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试点效果适时评估,对改革成果及时固化,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