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关于大辽河浑河太子河污染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布机构: |
辽宁省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辽宁省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2/03/26 |
颁布日期: |
2012/03/26 |
颁布机构: |
辽宁省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辽宁省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2/03/26 |
颁布日期: |
2012/03/26 |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大辽河浑河太子河污染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辽政发〔2012〕9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大辽河浑河太子河(以下简称大浑太)流域是辽河流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辽河流域治理的一个重点。省委、省政府决定从现在开始进行集中治理,通过实施污染源头治理、河流综合整治及生态恢复、农村环境治理三大工程,从根本上改善大浑太流域水质,确保今年年底干流及主要支流达到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为完成污染治理任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项目实施原则
(一)总体目标。
到2012年底,按21项考核指标,大浑太干流18个断面水质全部达到四类标准,24条主要支流全部消灭劣五类。
(二)项目实施原则。
1.明确重点项目。以污水处理厂和湿地处理工程项目为主,其中,污水处理厂建设充分考虑中水回用,规模小型化,布局合理。
2.确定投资主体。城市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截污干管、湿地处理工程、乡镇污水处理设施的主体工程,由省全额投资,征地、拆迁资金由地方政府负责;工业企业水污染治理资金,由企业自筹解决;面源污染、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及垃圾处理项目资金,纳入已确定的农村环境连片整治之中;水生态恢复、流域综合整治等项目资金,由地方政府负责。
3.突出重点区域。以超标严重的支流河为重点,将沈阳、鞍山、抚顺、本溪、辽阳市作为治理重点区域。
二、治理任务安排
2012年,计划实施省定治理项目130个,总投资33.5亿元。其中,政府实施的治理项目104个,投资23.5亿元;企业实施的治理项目26个,投资10.09亿元。
按地区分:沈阳市实施政府治理项目16个,企业治理项目7个;鞍山市实施政府治理项目18个,企业治理项目1个;抚顺市实施政府治理项目22个,企业治理项目1个;本溪市实施政府治理项目17个,企业治理项目7个;营口市实施政府治理项目10个,企业治理项目3个;辽阳市实施政府治理项目13个,企业治理项目5个;盘锦市实施政府治理项目8个,企业治理项目2个。
以上治理项目,必须于今年10月底前完工(具体治理项目名单和投资额列表另发)。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省政府大浑太流域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省长许卫国任组长,省财政厅厅长郑玉焯、省环保厅厅长朱京海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沈阳、鞍山、抚顺、本溪、营口、辽阳、盘锦市政府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郑玉焯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明确工作责任。市、县(市、区)政府是工程实施和水质达标的责任主体,各市市长负全责,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辖区河段长,既要保证项目按期完工,又要保证水质按期达标。省财政厅负责治理工程的总体协调,省环保厅负责治理工程的技术指导与监督,省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立项审批,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决用地指标,省水利厅负责搞好河道综合整治。
(三)建立督查调度制度。由省政府办公厅督导营口市,省发展改革委督导本溪市,省财政厅督导抚顺市,省环保厅督导沈阳市,省国土资源厅督导鞍山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督导辽阳市,省水利厅督导盘锦市。由省政府大浑太流域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工程进展情况每10天调度1次,每月公开通报1次,每季度考核1次。
(四)严格资金管理。省财政厅与省环保厅建立联动工作机制,根据省环保厅提供的项目进度拨付资金。要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和延迟下拨。各级政府对项目涉及的省以下税费予以减免。
(五)实行项目目标管理。各市要倒排工期,确保工程按时间节点进行。严格执行项目法人、招投标、质量监督、合同和监理等管理制度,在保证工程进度的同时,确保质量和安全,成为优质工程、安全工程和廉洁工程。
(六)采取过渡性保障措施,确保水质达标。在治污项目形成削减能力前,采取关停重污染企业、限产、限排以及加大水库放水量等过渡性保障措施,满足达标需求。待面源整治、生态修复、流域综合整治等工程全面完成并形成稳定削减污染能力后,逐步取消过渡性保障措施。
(七)建立水利、环保部门对水质水量联合监测和调度机制。依河流水质达标需要,随时调整水库放水量,保证河流生态用水。
(八)对本次未列入省投资范围的河流综合整治、生态恢复、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项目,各市政府要积极组织实施,以满足国家对河流生态和环境管理考核指标的要求。
(九)对未列入今年治理计划的沈阳市东药、沈化和抗生素厂等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项目,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由企业所在地市政府监督实施。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密切合作,全力推进。要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尤其要实行干流治理市长负责制和支流治理县(市、区)长负责制,实行目标管理,严格责任追究,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坚决完成大辽河、浑河、太子河的治理任务。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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