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关于强化全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确保饮水安全的通知
颁布机构: |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辽宁省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6/02/05 |
颁布日期: |
2016/02/05 |
颁布机构: |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辽宁省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6/02/05 |
颁布日期: |
2016/02/05 |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强化全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确保饮水安全的通知
(辽环函〔2016〕27号)
各市及绥中、昌图县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法》及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省政府印发了《辽宁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辽政发〔2015〕79号),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饮用水源安全,现就强化全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辖区内饮用水水源安全风险隐患排查
逐一排查饮用水源保护区、地表水水源汇水区及地下水水源补给区内污染源,加强对可能影响饮用水安全的矿山、制药、化工、造纸、冶金等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从源头控制水源污染隐患。
二、依法关闭拆除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建设项目
严格遵照《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正在开展的全省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坚决取缔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所有违法设施和建设项目,采取严格措施防范一切污染饮用水源水体的事件发生。
三、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定界工作
各市人民政府要依据省政府批复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方案,加快确定各级保护区边界,设立界桩和各类宣传、警示标志。同时,辖区内有新增、废止饮用水水源的,各市政府要立即上报省政府批准。
四、实现饮用水源全过程监管
按照国家、省的统一要求,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准确地公布并上报辖区内水源、供水厂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信息。建立例行和预警相结合的监测工作机制,及时掌握水质情况,一旦发现水质有异常现象,及时查找原因,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最大程度减少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产生的影响。
五、推进重点湖库的生态环境保护
重点湖库,特别是具有饮用水源功能的湖库应抓紧编制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方案,抓住国家开展良好湖库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的契机,推动以保护水源为目的、以一级保护区封闭管理等措施为重点的水源保护区综合治理工作。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