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施工现场监管的意见
颁布机构: |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徐州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2/03/22 |
颁布日期: |
2012/03/22 |
颁布机构: |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徐州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2/03/22 |
颁布日期: |
2012/03/22 |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施工现场监管的意见
(徐建发【2012】38号)
各县(市)、铜山、贾汪区住建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管处,新城区管委会建管处,各建设、设计、审图、质监、安监、检测、施工、监理等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确保本市新建建筑达到建筑节能的标准,现将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施工现场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行为,落实责任
(一)建设单位必须承担建筑节能施工现场监管责任。牵头组织参建各方实施建筑节能专项设计交底;负责建筑节能材料和施工单位资质的核查、建筑节能施工条件会审、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负责建筑节能设计文件以及影响节能效果的设计变更审图业务的委托工作;负责建筑节能检测业务的委托工作。
(二)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建筑进行节能专项设计并参与设计交底。对建设单位提出的影响节能效果的变更应进行重新计算,出具设计变更修改图,报审图机构重新审查,并建立设计变更档案。设计变更应满足现行设计规范和相关法律规章规定,并不得低于原节能设计要求,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时签署验收意见。
(三)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施工资质,并严格按照国家、行业、地方规范标准以及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省标准化格式文本编制节能专项施工方案,并报监理批准后组织施工。按规定对节能材料进行现场抽样检测,合格后方可施工。
(四)节能材料供应商应对所提供的节能材料(系统)质量负责,按规定办理节能材料备案手续,向施工现场提供节能产品质量保证书和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并在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前向建设(监理)单位提供节能材料的数量、规格和合格证明。
(五)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标准规范以及省标准化格式文本编制节能专项监理方案,严格实施监理。对于隐蔽工程和关键节点施工以及材料现场见证取样、实体现场检测过程应进行旁站,负责出具建筑节能专项监理评估报告,并组织好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
(六)审图机构应按现行建筑节能标准规范和相关规定,对节能设计变更进行严格审查,出具建筑节能审查意见,建立节能设计变更审查档案。
二、强化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编制
(一)施工单位编制的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包含建筑节能施工内容。
(二)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按照徐建发〔2011〕4号文件,采用省标准化格式文本编制具有针对性的建筑节能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三)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应在监理单位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当出现设计变更或建筑节能材料发生变更后,应重新编制或修改节能专项施工方案,并报监理单位重新审批。
三、严格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条件会审程序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施工前,建设(监理)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节能材料(系统)供应商召开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条件会审会议。节能工程施工条件会审后应形成书面报告,经各方签字盖章,并书面告知质量监督机构。会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变更)通过审查机构审查,并进行专项设计交底;
(二)施工组织设计、节能专项施工方案、节能专项监理方案和节能专项检测方案;
(三)节能保温系统材料备案证明,且与工程设计文件相符,进场节能材料检测合格报告。
(四)对施工操作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培训记录。
(五)工程现场应具备的其他节能施工条件。
四、加强检测管理
(一)落实建筑节能检测业务建设单位委托制度。建设单位不得将同一单位工程的检测项目委托多家检测机构,建设单位应与检测机构签订书面合同,并报市城乡建设局建筑工程监管处登记。
(二)落实建筑节能专项检测方案编制和审批制度。施工单位应会同建设(监理)单位,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编制建筑节能专项检测方案。专项检测方案应经监理单位批准后实施,并书面告知节能检测机构。未按经监理单位批准的检测方案实施的,节能检测机构应及时报告质量监督机构。
(三)强化现场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在建筑节能材料进场后使用前,监理单位应会同建设单位、材料供应商、施工单位进行见证取样送检,并共同对样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四)落实不合格检测报告制度。节能检测机构应将建筑节能检测不合格信息在24小时内通知建设(监理)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建设(监理)单位收到检测不合格信息后,应及时通知施工单位对进场材料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严格执行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制度
(一)建设单位应按照徐建发〔2010〕62号文件要求,依据经审核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把民用建筑的节能标准、节能措施、保护要求等信息在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等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对节能信息公示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接受有关部门和房屋买受人的监督。
(二)节能信息公示内容中节能性能应含节能率以及对比建筑节能标准规定的指标情况,节能措施应含围护结构、供热采暖、空调制冷、照明、热水供应系统的节能措施及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情况。
(三)安全监督机构应将节能信息公示列入工程开工前条件审查内容,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施工现场公示的日常管理。
六、严格执行建筑节能专项监督制度
(一)质量监督机构应将建筑节能施工方面注意事项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参建各方作专项告知,专项告知书应归存监督档案。
(二)质量监督机构应监督由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没有进行节能分部工程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同意竣工验收。在工程监督报告中,应注明建筑节能工程监督情况。
(三)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对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施工过程中参建各方违反有关规定的,应立即下发限期整改或停工整改通知书,情节严重的,应按《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约条例》、《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七、严格执行节能分部工程专项验收制度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施工完毕后,建设(监理)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材料供应商等单位进行节能分部工程验收,除应满足规定的验收条件和内容外,还应包括:
(一)审图机构对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审查意见;
(二)材料供应商对其供应的节能材料(系统)数量和质量合格证明;
(三)节能检测机构提供的检测报告;
(四)节能专项监理评估报告,报告中应载明节能变更情况;
(五)节能施工条件会审报告。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应形成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报告,经各方签字盖章。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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