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颁布机构: 徐州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徐州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13/05/29 颁布日期: 2013/05/29
颁布机构: 徐州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徐州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13/05/29
颁布日期: 2013/05/29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徐政发〔2013〕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我市地处沂沭泗下游,为南北气候过渡带,降雨量少,水资源时空分布极不均匀。作为江苏省三大都市圈之一,全市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仅为424立方米,约为全国平均水平的五分之一。特别是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水污染加重、水生态恶化等问题较为突出,区域性、工程性、水质性缺水问题时有发生,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和《省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2〕27号),现就我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维护河湖生态健康为目标,以水资源节约保护和优化配置为重点,突出需水管理和用水过程监控,通过健全制度、落实责任、提高能力、强化监管,严格用水总量管理,严格用水效率考核,严格入河湖污染物总量控制,加快水资源管理现代化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为建设淮海经济区特大型区域性中心城市提供支撑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保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坚持人水和谐,处理好水资源开发与保护的关系,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坚持政府主导,推进分区分类指导,强化价格调控和公众参与;坚持改革创新,完善最严格水资源管理体制机制,推进水资源统一管理。   (三)目标任务。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到2015年、2020年、2030年,全市用水总量分别控制在42亿、44亿和47亿立方米以内。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到2015年,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不高于19 立方米,农业灌溉水保证率达到70%~90%,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不高于12%,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率达到20%;到2020年,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不高于15立方米,农业灌溉水保证率达到75%~90%,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小于12%,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率达到30%;到2030年,全市用水效率力争达到世界先进水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不高于11立方米,农业灌溉水保证率达到80%~90%,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不高于10%,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率达到35%。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到2015年,全市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70%,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全面达标;到2020年,全市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2%;到2030年,全市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5%。   二、严格落实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   (四)健全完善水资源规划体系。编制和完善《徐州市水资源综合规划》及水资源保护、非常规水源利用、水环境保护、水生态文明、污水、供水、排水等专项规划,形成较为完备的水资源规划体系。水资源综合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兼顾各地区、各行业的需要,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五)严格执行规划管理和水资源论证。加强涉水相关规划和重大项目建设布局的科学论证,水资源利用与管理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须编列水资源篇章,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规划评审或组织专题审查。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规划,须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全面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对未依法开展和完成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建设项目,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对违反规定的,一律责令停止。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用水水平应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六)严格控制区域取用水总量。建立市、县(市)区、重点取水户三级用水总量控制体系。各县(市)、区根据市下达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实行总量管理,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进行调整,确保全市用水总量不突破省下达的控制指标。   (七)严控新增取水许可。加强取水许可管理,建立全市联网的取水许可登记库,规范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新增取水建设项目的审批;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者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对单位产品用水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或者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等用水效率指标达不到国家和省、市规定标准的,对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却通过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不得批准取水。凡具备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条件的地区,新增取水项目优先考虑非常规水源。   (八)严格水资源有偿使用。严格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和程序征收水资源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停征,确保应收尽收。严格执行自来水厂取水按取水量扣除15%管网漏损率征收水资源费政策。研究制定再生水价格政策,鼓励工业、洗车、市政及城市绿化等使用再生水。超计划用水的,按规定征收超计划用水水资源费,并纳入统一管理。积极推进水资源费改革,不断扩大征收范围,逐步提高征收标准,不断加强征收力度。   (九)加强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加强地下水动态监测,在控制取水总量基础上,全面实施地下水位控制。高于限采水位的区域,按照规划实行科学有序开采;对已经接近或者达到限采水位的区域,严格控制新凿井和地下水开采量;对已经低于禁采水位的区域,禁止新凿井,并由当地政府组织实施综合治理,压缩地下水开采量,直至地下水位恢复。建设地源热泵系统必须进行水资源论证,并报有权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强化地下水源地保护,防治地下水污染。   (十)严格实行水资源统一调度。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完善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三、严格用水效率控制红线   (十一)深入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把节约用水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活生产全过程,建立健全有利于节约用水的体制机制。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深入开展节水型企业、灌区、学校、营房、小区、宾馆等载体创建,加大创建工作的指导、检查和考核力度,力争全面实现徐州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提出的远期目标。   (十二)加强用水定额管理和节水技术改造。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和考核。加强灌区节水改造,大力发展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建立节水农业示范区,完善用水计量设施。组织开展工业园区和企业取排水规范化整治,推广园区串联用水和企业中水回用、废污水“零排放”等节水技术。积极开展城市生活和服务业节水,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设施及产品,大力推广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强化供水企业管网维护改造,降低管网漏损率和供水产销差率,限期达到国家要求。鼓励并积极发展污水处理回用、雨水、矿井水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建立定期水平衡测试和用水审计制度,重点用水户每2年开展1次,其他用水户每4年开展1次。   (十三)加强建设项目节水“三同时”管理。从源头控制用水,减少污水排放。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三同时”制度。新、改、扩建项目需要取用水的,应当制定节水方案,进行节水评估,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对违反“三同时”制度的,由水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取用水并限期整改。已建项目未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的,应逐步整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节水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和竣工验收。   (十四)强化重点用水户监管。构建重点用水户监控管理体系,建设全市相关部门共享的重点用水户监管信息平台。水行政部门依据管理权限制定下达重点用水户年度用水计划。重点用水户应按规定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   (十五)落实取水计量设施监管。全市所有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用水户必须安装取水计量和远程监控装置,接入市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新建取水工程在竣工时,应同时完成计量设施的安装。水行政部门和计量监管部门应当对用水户安装的计量设施进行定期测定和检查,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四、严格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强化水资源保护   (十六)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切实加强水污染防控,加大主要污染物减排力度,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改善水环境,防止江河湖库富营养化。市水行政部门要在2013年底前向市环保部门提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总量意见。各级人民政府要把限制纳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根据规定的目标要求制定逐年削减任务,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市水文机构要加强对水功能区水量、水质及污染物排放的监测,监测成果作为检查考核水功能区的依据。严格入河湖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和新增排污口的设置审批。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排总量的地区,限制或者禁止审批工业入河湖排污口和建设项目新增取水。   (十七)强化饮用水源地保护。建立饮用水源地核准和安全评估制度,对已列入名录的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定期进行评估。组织开展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按照省政府下发的建设标准和时序进度要求,限期完成建设任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对已设置的,由各县(市)区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推进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和建设,由各县(市)区政府划定和公布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落实相关管理措施。强化应急管理,按照“一地一策”要求,完善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加快应急备用水源地建设。   (十八)加大入河排污口监管力度。严格入河湖排污口监督管理,建立全市相关部门共享的重点排水户管理信息平台,规范入河排污口设置的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排总量的地区,限制或者禁止审批入河湖排污口和建设项目新增取水。   (十九)强化河湖水质提升。以河湖水质达标为目标,切实加强水污染防控,强化工业点源、农业面源和生活污染源控制,加大污染物减排力度。强化黑臭河道和污染严重河道治理,推进生态脆弱河流和地区水生态修复,加强重要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和湿地的保护,改善区域水环境质量,定期开展重要河湖健康评估。建立健全水生态补偿机制。国土开发、城镇建设、工农业生产应当优先保护河湖水域,确保合理的水面率。从严控制河湖水域占用,确需使用水域的,按照“占补平衡”原则,编制水域等效替代方案,报有审批权的水行政部门批准。岸线开发利用应当符合流域、区域防洪以及水功能区管理要求,明确开发利用控制条件和保护措施,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五、保障措施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具体考核办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各级人民政府要强化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对城乡供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河湖生态保护和防洪排涝等实行统筹规划、综合治理。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工作。   (二十一)健全监控体系。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加强重要控制断面、水功能区和地下水水质、水量、水位监测能力建设,监测核定数据作为考核用水总量和水污染防治实施情况的依据。加强取水、排水、入河湖排污口计量监控设施建设。建立和完善水源地水量水质监测体系,健全统计台账,加快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应急机动监测能力建设,全面提高统计、监控、预警和管理能力。   (二十二)加大财政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支持力度,建立长效、稳定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保障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对水资源管理系统建设、节水技术改造与载体建设、地下水超采区治理、饮用水源地及河湖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水资源监测监控、水资源管理能力建设等给予重点支持。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平调、截留或挪用水资源费。   (二十三)强化执法监督。健全水资源节约和保护等方面的政策法规体系。严格水资源执法管理,严肃查处违反水法律法规的水事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水资源管理秩序。加强执法监督,对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不力的地方、部门和单位,视情采取约谈、通报等形式予以督促落实。   (二十四)强化宣传教育。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水资源知识宣传,广泛深入开展基本水情宣传教育,将水资源保护和节水教育纳入国民素质教育和中小学教育课程体系,增强全社会水忧患意识和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形成节约用水、合理用水的良好风尚。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徐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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