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关于加强新建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徐州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12/03/19 颁布日期: 2012/03/19
颁布机构: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徐州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12/03/19
颁布日期: 2012/03/19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新建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工作的通知 (徐建发【2012】32号) 各县(市)、铜山、贾汪区住建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管处,新城区管委会建管处,各建设、建筑设计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省政府59号令)、《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11〕99号)、《江苏省“十二五”建筑节能规划》(苏建科〔2011〕830号)的要求,为大力推进新建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建筑设计单位对公共建筑应严格按照《江苏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J96-2010)要求执行,甲类公共建筑应达到65%节能标准。要根据建筑形式、规模及使用功能,强化公共建筑能耗指标控制。建筑物的体形系数不应大于0.40。建筑南、北朝向的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0.70。甲类建筑东、西朝向的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0.50;采用活动外遮阳时,甲类建筑东、西朝向的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0.70。当单一朝向的窗墙面积比小于0.40时,玻璃(或其他透明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40。乙类建筑东、西朝向的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0.70。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20%。应大力推广绿色设计,广泛采用自然通风,避免建筑物追求“新、奇、特”而采用被动节能技术,引起用能系统指标过大。   二、强化能耗监测系统设计   建设单位应将公共建筑的能耗监测系统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与建筑物主体工 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图审查。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江苏省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技术规程》(DGJ32/TJ111-2010)执行,将能耗监测系统作为建筑设备设施系统的组成部分。能耗监测系统的设计应由电气、暖通空调、给水排水、计算机及信息专业的设计人员共同参与完成。能耗监测系统应按建筑的采暖空调、通风、照明、生活用水(热水)等用能系统设置分项计量装置,实现分类分项能耗数据统计,为节能和控制节能提供基础数据。   三、强化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计   对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建设单位在委托设计时,应至少在太阳能、浅层能源、工业余热、生物质能源等可再生能源中选择一种,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并与建筑物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图审查。设计单位应按建设单位选择的可再生能源,严格按照相应的江苏省可再生能源技术规程进行设计,推动其他建筑可再生能源的建筑应用。   四、大力推行遮阳建筑节能设计   建筑设计单位应根据项目所在的地理位置、气候特征、建筑功能、建筑朝向、建筑高度及立面设计需求等因素,按照《江苏省建筑外遮阳工程技术规程》(DGJ32/J123-2011)要求,选择适宜的外遮阳设施,并优先选择活动式外遮阳装置。建筑外遮阳设施可设计成水平式遮阳、垂直式遮阳、挡板式遮阳或综合式遮阳等形式。建筑外遮阳设计应作为建筑设计的重要内容开始于方案设计阶段,并宜与建筑物整体风格一致,与周围环境协调。   五、加大对公共建筑节能设计的监管力度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审图机构要加大对公共建筑节能设计的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给予处罚。建设单位未将能耗监测系统和可再生能源应用设计图纸与建筑物主体设计图纸同步报施工图审查的,审图机构一律不予受理。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照江苏省能耗监测系统和可再生能源应用设计审查要点进行严格审查,凡设计达不到要求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一律不予通过。凡未做到能耗监测系统和可再生能源应用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整改。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定期每月将审查结果汇总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规定的建筑设计单位,市城乡建设局将在全市予以通报批评,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将提请上级主管部门对企业资质作出处理。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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