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天津市 适用领域: 特种设备
生效日期: 2007/12/06 颁布日期: 2007/12/06
颁布机构: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天津市
适用领域: 特种设备
生效日期: 2007/12/06
颁布日期: 2007/12/06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 (建质安[2007]1502号) 各集团(总)公司,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   11月21日,我市河东区第一香料厂还迁房工程8号楼施工现场发生一起死亡3人的较大安全事故。该工程建设单位为天津市东美安居公司、监理单位为天津市成套设备工程监理公司、总承包单位为天津市宁河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事故发生现场在使用一台高架龙门架时,三名作业人员在未使用停靠装置的情况下就进入吊篮,当龙门吊篮运行高度到17层与18层之间时,钢丝绳突然卡在龙门架地轮轴端支架缝隙处并被卷扬机拉断,同时坠落安全器失效,导致3名作业人员随吊篮坠落。   事故发生后,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安全防护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发生,市建委立即组成8个专项检查组,开展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检查组在检查过程中,针对起重机械带病作业的严重现象,责令立即停止使用,排除隐患。决定对6家未按要求进行隐患排查的施工单位给予通报批评:1、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华侨公寓工地;2、河南省林州四建公司施工的世纪向阳居工地;3、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施工的海泰创新基地工地;4、天津住宅集团施工的南头窑工地;5、江苏金坛建筑安装公司施工的慧谷大厦工地;6、中铁建工集团施工的津滨水厂工地。   为进一步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严格规范起重机械使用备案、登记、设备管理IC卡和租赁行业确认书制度。严禁出租和使用国家及地方明令淘汰、超过使用年限及达不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的起重机械,要求如下:   1、起重机械备案范围。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门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履带起重机、汽车起重机);电动吊篮;物料提升机(龙门架)。   2、起重机械的报废。使用年限在8年至12年的,各起重机械产权单位每年应经过法定的检测机构对设备结构、安全装置、使用功能进行全面检测。起重机械须报废时,应及时到天津市建设安全监督管理站办理报废注销手续。   3、起重机械的主要部件应符合JTJ33-2001《建筑机器使用安全技术规程》要求,凡发现锈蚀、损坏并危及使用的应及时报废。   4、钢丝绳的使用必须符合GB/T5972(起重机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使用规范)的规定,承载钢丝绳小于原直径或有断丝、压痕并危及使用安全的应及时报废。   5、起重机械的吊钩使用必须符合GB/T9462-199中4.4.1的规定。凡吊钩补焊、表面有裂纹或永久性变形、心轴磨损量超其直径的5%时应及时报废。   6、物料提升机的使用限制建筑 高度在30m以下。建筑高度在30m以上的,应安装施工外用电梯。   7、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加强起重机械设备的管理与作业人员培训,确保持证上岗;不断开展安全法规、安全知识和机械管理的专题教育;完善起重机械管理、维护、保养、安拆、使用、部件更换和报废制度,并指定专业技术人员负责。   8、强化对起重机械操作、指挥、维修安拆管理。坚决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确保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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