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加强滇池流域和其他重点区域湖泊水库水体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颁布机构: 昆明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昆明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0/12/24 颁布日期: 2010/12/24
颁布机构: 昆明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昆明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0/12/24
颁布日期: 2010/12/24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滇池流域和其他重点区域湖泊水库水体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昆政办〔2010〕2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滇池流域和其他重点区域湖泊、水库水体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关于加强滇池流域和其他重点区域湖泊水库水体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滇池流域和其他重点区域环境保护和生态治理工作的决议》,进一步加强滇池流域及其他重点区域环境保护和生态治理,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滇池流域和其他重点区域环境保护和生态治理工作的决议〉的通知》要求,结合滇池流域和其他重点区域实际,现就加强滇池流域及其他重点区域湖泊、水库水体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为加强湖泊水体管理,改善湖泊、水库生态环境,调节适宜气候、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市水务局、市滇管局的指导和督促下,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各实体化管理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为实施主体,在滇池流域和其他重点区域加强湖泊、水库水体保护,禁止围湖造地、围湖建设行为。   二、工作任务及措施   (一)加强湖泊、水库水体管理,滇池流域及重点区域水体保护区内禁止以下行为   1.擅自围垦、填湖、围湖造田、造地随意占用湖泊岸线及湖滨带等侵占或缩小水体保护区的行为;已经围垦或占用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泊、水库。   2.在湖泊、水库的水体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或者改建与水体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在湖泊、水库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   3.在湖泊、水库的水体保护范围内围堰、网箱、围网养殖,暂养水生生物;   4.在湖岸滩地搭棚、摆摊、设点经营等;   5.在湖泊、水库的水体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二)“禁止围湖、水库”区域   滇池流域及其他重点区域范围禁止实施的围垦、围堰、围网、侵占、缩小、危害水体的行为的具体范围:   1.滇池水体保护区:滇池水体和湖滨带以内的区域。湖滨带指以滇池环湖路为主线以内的区域,环湖路与滇池正常高水位的水平距离不足100米的,按滇池水体保护界桩线向陆地水平延伸100米;环湖路深入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地段,以靠近滇池一侧的城市规划外廓线为边界;   2.阳宗海及本市的水库、城镇饮用水源保护范围为相关法规所确定的其一级保护区或核心保护区;未具体划定保护区的按照其最高水位向陆地水平延伸100米的范围。   (三)部门及分工   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实行辖区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部门牵头监督检查机制。   1.滇池流域和其他重点区域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各类实体化管理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要加强本行政区对围湖造地、违法建设的清理整治,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对违法行为进行摸底调查,杜绝新增“围湖”违法行为的发生,逐步解决历史遗留的“围湖”建设问题,对相关法律法规出台后的“围湖”违法建设项目的整治和清除,一律不得给予业主经济补偿;   2.滇池水体保护区由市滇管局负责监督检查;阳宗海由阳宗海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检查;本市的水库、城镇饮用水源保护范围由市水务局牵头落实监督检查职责;   3.市规划、国土、住建、环保、林业、公安、工商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禁止围湖”相关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明确“禁止围湖”区域,设立标志、标牌,并向社会公布   市滇管局、市水务局须会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各类实体化管理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根据滇池流域及重点区域范围划分原则,分别确定滇池流域及重点区域的具体范围,设立或完善标志、标识,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进行公布。   (二)加强宣传教育工作   市滇管局、市水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各类实体化管理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宣传栏,多渠道、多形式宣传“十个禁止”的重要性、紧迫性,宣传围湖造地、围湖建设对环境保护及滇池治理的危害,广泛深入地教育社会各方面人士依法办事,共同参与滇池流域及重点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及治理工作。   (三)加强执法检查   市、县(区)联动,组织滇管、水务、环保等执法部门对滇池、阳宗海沿湖及重点水库进行拉网式排查,发现问题,严格督促当事人整改;对顶风违法行为,从重、从快、从严查处,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对“禁止围湖”范围内的违法围湖造地、围湖建设项目,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补办规划、土地手续;未取得规划、土地合法手续的,住建、工商等部门不得办理房产、营业执照等手续;因湖泊治理和水利工程等建设需要而进行拆迁的,一律不得给予补偿和安置。   (四)加强督促、指导   1.市滇管、水务部门分别成立工作组,按照分工要求,定期、不定期地对各县(市)、区政府及各类实体化管理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开展“禁止围湖”工作的情况进行督促、指导;   2.建立自查、报告工作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均要建立、建全“禁止围湖”执行情况自查、报告工作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及各实行实体化管理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每半月向市滇管局、市水务局报送工作推进情况及存在问题。市滇管局、市水务局每月向市政府报告工作推进情况,并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意见。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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