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开展2012年北京市职业病防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通知
        
        
          
            
              
                | 颁布机构: | 北京市卫生局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教育培训 | 
              
                | 生效日期: | 2012/02/15 | 颁布日期: | 2012/02/15 | 
            
          
         
        
          
            
              
                | 颁布机构: | 北京市卫生局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 适用领域: | 职业教育培训 | 
              
                | 生效日期: | 2012/02/15 | 
              
              	| 颁布日期: | 2012/02/15 |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开展2012年北京市职业病防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有关医疗卫生机构、研究院所:
  根据近年来北京市职业病防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情况及有关规定,我局拟于2012年3月开展北京市职业病防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在考试之前将组织一次相关专业报名人员的培训,培训通知另发。现将有关考试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名考试专业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放射防护);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放射防护);
  (五)职业病诊断。
  二、报名要求
  (一)填写报名表
  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填写报名表(见附件),经所在单位同意并加盖公章后,由各单位统一报名。
  (二)需提交材料
  1.加盖公章的报名表。
  2.报考职业病诊断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还需提交:
  (1)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职业病诊疗相关工作5年以上证明;
  (2)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3)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报名时间
  2012年2月27-29日 8:30-11:30;13:00-16:00
  四、报名地点及联系人
  北京市职业卫生技术机构资质审定管理办公室
  地址: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6号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行政楼114房间
  联系人:张丽英 金枫 电话:64407058 64407061
  五、考试时间及地点
  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并在“北京卫生信息网”上登载。
  六、考场纪律与注意事项
  (一)考试采取闭卷形式,参加考试人员需遵守考场纪律,保持考场秩序,严禁交谈;
  (二)考生不得携带任何与考试有关的资料进入考场;
  (三)进入考场后关闭所有通讯工具;
  (四)考试不得作弊,一经发现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于两年内不得参与此项考试;
  附件:北京市职业病防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
  二O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附件:
  北京市职业病防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
  单位:                  联系电话(手机):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职 称	 	学 历	 	参加工作时间	 
部 门
(目前所在岗位)	 
报考专业类别:
□     1、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     2、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放射防护)
□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
□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放射防护)
未选择项目2者提供检测资质证号(无检测资质证不可报考)        
□     5、职业病诊断
职业病诊断专业的技术人员,还需提交:
(1)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职业病诊疗相关工作5年以上证明;
(2)医师执业证书原件(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1份;
(3)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原件(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1份。
单位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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