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考核办法(试行)调整方案

颁布机构: 西安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试行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西安市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11/11/17 颁布日期: 2011/11/17
颁布机构: 西安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试行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西安市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11/11/17
颁布日期: 2011/11/17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考核办法(试行)调整方案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1〕20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考核办法(试行)调整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西安市渭河流域水污染 防治考核办法(试行)调整方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水污染防治工作力度,切实改善渭河流域水环境质量,依据省环保厅、省财政厅《2011年渭河流域水污染补偿工作方案调整的函》(陕环函〔2011〕669号)和《西安市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考核办法(试行)》(市政办发〔2010〕149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西安市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考核办法(试行)》有关内容进行调整。   本调整方案适用于我市渭河流域内的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长安区、临潼区、阎良区、户县、周至县、高陵县、蓝田县、高新区、经开区、浐灞生态区、曲江新区、航空基地、航天基地、国际港务区、沣东新城水环境污染防治考核。   第二条 按照省政府要求,考核因子定为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各区县和开发区水体考核断面及控制指标由市环保局根据省政府每年下达我市的控制指标和出境水体水质状况逐年进行调整。   第三条 本调整方案所称水体考核断面是指各区县和开发区区域内主要的河流、排污渠等出区域界水体水质断面、重点排污单位污水外排断面及市政污水管网断面(考核断面详见附件1)。   第四条 市环保局负责对各区县和开发区水体考核断面的水质监测及奖惩资金的核定、核算;市财政局负责奖惩资金的收缴、管理和监测经费保障。   第五条 当各区县和开发区水体考核断面水质超出规定的污染控制指标时,由市财政局向各区县和开发区扣缴其奖惩资金。   水体考核断面化学需氧量考核扣缴标准:   (一)水体考核断面化学需氧量超标在1-10mg/L范围内时扣缴20万元;   (二)水体考核断面化学需氧量超标在11-20mg/L范围内时扣缴50万元;   (三)水体考核断面化学需氧量超标在21-50mg/L范围内时扣缴100万元;   (四)水体考核断面化学需氧量超标大于50mg/L时,在扣缴100万元的基础上,每超标1mg/L追加扣缴20万元。   水体考核断面氨氮考核扣缴标准:   (一)水体考核断面氨氮超标在1-5mg/L范围内时扣缴20万元;   (二)水体考核断面氨氮超标在6-10mg/L范围内时扣缴50万元;   (三)水体考核断面氨氮超标在11-20mg/L范围内时扣缴100万元;   (四)水体考核断面氨氮超标大于20mg/L时,在扣缴100万元的基础上,每超标1mg/L追加扣缴50万元。   第六条 “十二五”期间,各支流按照省政府渭河流域水污染补偿工作每年制定的考核标准实施考核。2011年新河水污染防治考核扣缴标准如下:   化学需氧量考核扣缴标准:   (一)化学需氧量超标在1-5mg/L范围内,每毫克扣缴5万元;   (二)化学需氧量超标在6-10mg/L范围内,每毫克扣缴10万元;   (三)化学需氧量超标在10mg/L以上,每毫克扣缴15万元。   氨氮考核扣缴标准:   (一)氨氮超标在1-5mg/L范围内,每毫克扣缴25万元;   (二)氨氮超标在6-10mg/L范围内,每毫克扣缴50万元;   (三)氨氮超标在10mg/L以上,每毫克扣缴75万元。   第七条 对跨界河流、排污渠水体考核断面考核因子超过控制指标但不高于上游来水水质时,不扣缴该水体考核断面所属区县或开发区的奖惩资金;辖区内多个水体考核断面同时超标时,取超标值最高的断面扣缴奖惩资金。   第八条 各区县和开发区水体考核断面由市环境监测部门负责监测,每月监测1次。市环保局根据市环境监测部门每月提供的监测数据,确定每月应缴纳的奖惩资金总额。并于每月15日前将核定的上月各区县和开发区应缴纳奖惩资金告知市财政局和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超过污染控制指标的各区县和开发区,依据市环保局核算的奖惩资金数额,每季度向市财政局缴纳。市财政局在每年年底前进行资金结算时对未按时缴纳的予以扣缴。   第九条 扣缴的奖惩资金作为西安市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考核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成绩突出单位的奖励及上缴省政府扣缴我市的补偿金等。   第十条 各区县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出本辖区水环境污染治理远期目标和年度计划,认真组织落实,进一步强化本辖区水污染防治措施,细化分解各项任务,切实改善辖区水环境质量。同时,要加大对渭河流域水污染治理的投入力度,每年安排相应的污染治理资金。   第十一条 各区县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对辖区内排放水污染物单位的监督管理,公布影响水体考核断面水质排污单位的名单,及时督促排污单位完善治理设施,改进生产工艺和技术,不断减少水污染物排放量。对于长期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依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 本调整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考核断面位置及化学需氧量(COD)、氨氮浓度(NH3-N)控制指标值一览表   2.陕西省2011年渭河流域水污染补偿工作调整方案   附件1:   考核断面位置及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浓度控制指标值一览表   单位:mg/L 责 任 区 县 断 面 位 置 考核水体名称 2011年 2012年 1月1日后 COD 控制 指标 NH3-N 控制 指标 COD 控制 指标 NH3-N 控制 指标 周至县 周至县污水处理厂外排口 (二曲镇凤泉北路) 黑河周至段 60 8(15) 50 5(8) 沙河入黑口(富仁乡渭兴村三队) 黑河周至段 20 1.0 20 1.0 户 县 涝河入渭口 (渭丰乡南北5号路北端) 涝河 30 1.5 30 1.5 新河入渭口(大王镇康东村) 新河 省政府年度 考核标准 省政府年度 考核标准 长安区 太平峪河入沣口上游(太平村) 沣河长安段 20 1.0 20 1.0 西部大道氵皂河桥(黄堆村) 氵皂河长安段 60 8(15) 50 5(8) 雁塔区 浐河田家湾(田家湾) 浐河雁塔段 20 1.0 20 1.0 灞桥区 灞河西康铁路田王桥(田王桥) 灞河灞桥段 20 1.0 20 1.0 临潼区 临潼区污水处理厂外排口 (行者街道南头) 临河 60 8(15) 50 5(8) 滩张干沟入渭口(任陈村) 滩张干沟 150 12 50 12 三里河入渭口(王家庄) 三里河 150 12 50 12 五里河入渭口(东蔺) 五里河 150 12 50 12 阎良区 阎良区污水处理厂外排口 (靳家村西侧) 清河阎良段 60 8(15) 50 5(8) 浩西村污水渠(浩西村) 清河阎良段 150 12 50 12 南林村污水渠(南林村) 石川河阎良段 150 12 50 12 高陵县 陵雨干沟三姓庄(三姓庄) 陵雨干沟 60 8(15) 50 5(8) 泾河工业园外排口(泾河大桥南岸) 泾河工业园外排污水 135 18 50 12 蓝田县 蓝田县污水处理厂外排口 (十里铺村) 灞河蓝田段 60 8(15) 50 5(8) 青羊庄污水渠(青羊庄) 灞河蓝田段 80 12 50 12 浐灞生态区管委会 浐灞三角洲(灞河A号橡胶坝) 灞河浐灞段 20 1.0 20 1.0 第十二污水处理厂外排口 (灞柳东路北三环南侧) 灞河浐灞段 60 8(15) 50 5(8) 高新区 管委会 高新区污水处理厂外排口 (西汉高速与西三环交汇处) 太平河高新段 60 8(15) 50 5(8) 沣东新城 沣河入渭口(咸阳秦都区世纪大道) 沣河沣渭新区段 30 1.5 30 1.5 太平河入氵皂口(严家村) 太平河沣渭新区段 150 12 50 12   注:1.根据《黄河流域(陕西段)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61/224-2011)》(以下简称新标准)要求, 2012年1月1日起按照黄河新标准进行考核。   2.氨氮控制指标中括号外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3.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市政管网按原办法进行考核。   附件2:   陕西省2011年渭河流域水污染补偿工作调整方案   2010年,为改善渭河水环境质量,省政府下发并执行《陕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补偿实施方案(试行)》,在渭河流域涉及的宝鸡、咸阳、西安和渭南四个地市实行水污染上下游补偿制度。2011年,省政府为加大推进渭河水污染治理工作力度,对原补偿实施方案进行了调整,调整主要内容为:一是增加氨氮考核指标,将原方案中的化学需氧量单因子考核调整为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双因子考核。二是增加支流考核体系,原方案中仅考核西安张义出境断面一处,现调整为两处,增加新河入渭考核断面。三是提高补偿金缴纳标准,重新制定了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的补偿金缴纳标准。具体考核细则如下表: 断 面 COD控制目标值(mg/L) 补偿金缴纳标准 氨氮控制目标值(mg/L) 补偿金缴纳标准 渭河 干流 市界 考核 断面 西安出境 (张义) 上半年:47 超标在1~5毫克范围内,每毫克缴纳补偿金10万元;超标在6~10毫克范围内,每毫克缴纳补偿金20万元;超标在10毫克以上,每毫克缴纳补偿金30万元。 上半年:7 超标在1~5毫克范围内,每毫克缴纳补偿金50万元;超标在6~10毫克范围内,每毫克缴纳补偿金100万元;超标在10毫克以上,每毫克缴纳补偿金150万元。 下半年:28 下半年:3 渭河 支流 考核 断面 新河入渭河断面(考核西安) 上半年:300 超标在1~5毫克范围内,每毫克缴纳补偿金5万元;超标在6~10毫克范围内,每毫克缴纳补偿金10万元;超标在10毫克以上,每毫克缴纳补偿金15万元。 上半年:15 超标在1~5毫克范围内,每毫克缴纳补偿金25万元;超标在6~10毫克范围内,每毫克缴纳补偿金50万元;超标在10毫克以上,每毫克缴纳补偿金75万元。 下半年:150 下半年:10 说明 1.此标准适用于2011年。 2.原《陕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补偿实施方案(试行)》中仅规定:COD每超标1 mg/L缴纳10万元。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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