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工作方案
颁布机构: |
南宁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南宁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1/08/17 |
颁布日期: |
2011/08/17 |
颁布机构: |
南宁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南宁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1/08/17 |
颁布日期: |
2011/08/17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府办〔2011〕18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南宁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工作方案
我市于2010年成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第二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为按时完成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工作目标,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在我市落户为契机,紧紧围绕申报通过的《南宁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所确定的目标任务,以节约能源、提升人居环境为宗旨,加强我市示范项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建设,在可研立项、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使用实施全过程管理,推动可再生能源在我市建筑领域广泛应用,带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产品产业发展,并使我市在全自治区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二、组织机构
(一)成立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分管副市长
副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市城乡建委主任
市财政局局长
成 员: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市工信委副主任
市教育局副局长
市国土局副局长
市环保局副局长
市规划局副局长
市城管局副局长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副局长
市园林局副局长
市水利局副局长
市商务局副局长
市卫生局副局长
市体育局副局长
市统计局副局长
市旅游局副局长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
市气象局副局长
市工商局副局长
市城乡建委总工程师
市墙改办主任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组织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方针政策,部署和监督全市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审议年度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计划,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及职责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乡建委。办公室主任由市城乡建委总工程师担任,成员从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城乡建委、市规划局、市园林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墙改办、建宁水务股份公司等单位抽调。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统筹协调各项具体工作,督促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各有关单位要按各自职责开展工作,加强协作,共同努力推进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
三、工作目标
根据《南宁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等法规要求,结合我市获得2010年“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的实际,推广应用适合本地气候、地理地质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技术,在两年时间实现市区新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总面积不低于480万平方米,节能减排量不少于4.1万吨标准煤。
四、项目实施
依据《南宁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等法规要求,对新建建筑使用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应用的项目筛选,重点对学校、住宅小区、宾馆、医院、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生态绿色示范小区、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纳入示范项目选择范围,集中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交付使用。
五、资金安排
资金来源由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南宁市地方配套资金组成,要加强补助资金的管理和运用。补助资金应主要用于工程项目可再生能源技术应用补助及配套能力建设两个方面。
用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项目的补助资金原则上不得低于补助资金的90%;配套能力建设资金主要用于管理与培训、系统监测与统计和政策、标准制定等。为了有效促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发展,资金补助方式以“公平、公正、创新、绿色环保”的原则合理分配中央和地方配套资金。依据节能量进行补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对采用技术创新、低能耗、多种可再生能源相结合的系统、绿色示范建筑、学校、医院、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宾馆、商场、体育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和改造项目,采用直接补助形式。
对合同能源管理试点项目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采用贷款贴息或者给予适当资金奖励的方式。
配套能力建设资金主要用于管理与培训、系统监测与统计和政策、标准制定等。
可再生能源建筑项目应用直接补助、贷款贴息、奖励配套能力建设和资金拨付、管理办法由市城乡建委、财政局等部门另行制定。
六、工作步骤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动员阶段
召开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工作动员大会,印发实施方案,在新闻媒体上开辟专栏(专题)进行宣传发动,做到新建建筑相关主体应知尽知,积极参与。
(二)项目认定阶段
1.由项目单位填写《南宁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项目申请表》,报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
2.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并将核查结果报领导小组批准。其中首批示范项目于2011年上半年前确定。
3.经审核批准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通知项目单位,向社会公示,并报自治区住房与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三)项目实施阶段
1.经批准的示范项目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按照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认真收集整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相关档案资料,每半年上报一次项目进展情况。
2.建设单位可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补助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及时组织专家核定项目面积及补助资金数额,上报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市财政局按核定的补助资金总额先拨付60%。
(四)项目验收阶段
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专项验收申请,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专项验收,核定应用面积。验收合格后按程序上报审批,并拨付剩余的40%补助资金。2012年下半年,市区480万平米的示范项目全部建设完成后,报请国家、自治区两级主管部门全面验收。
七、部门职责
各有关部门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高效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一)市城乡建委负责制定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会同各相关部门制定相关政策和办法。会同财政等部门组织对各区实施方案审批、做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评审和计划安排、监督管理、总体验收和配套能力建设。
(二)市财政局负责补助资金的管理工作,确保示范项目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并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作专项资金纳入预算。
(三)市规划局按照《南宁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要求,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内容纳入城市规划管理和审查范围。在审查建筑设计方案时,将再生资源建筑应用的篇章作为审查内容之一。
(四)市发展改革委在建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核准、备案中对项目明确可再生能源建筑的要求。严格按照《南宁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要求进行审批。政府投资建筑工程,应率先带头使用可再生能源。
(五)市国土局在办理供地手续时,应根据情况将规划中明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要求作为土地开发建设的基本条件。
(六)市环保局应按照相关法规、市政府及领导小组的要求、生态城市规划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相关要求做好指导和管理工作。
(七)市卫生局、教育局、园林局、商务局、旅游局、体育局等有关部门在可再生能源应用于医院、学校、公园、大型商场、宾馆、酒店、体育场馆建筑中,应按照相关法规、市政府及领导小组的要求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要求做好指导和管理工作,确保完成市政府下达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目标任务。
(八)市墙改办负责项目日常管理工作,对可再生能源示范项目应用从设计-施工-验收统一管理,组织做好技术研发和培训、项目示范和推广、舆论宣传等。
八、保证措施
(一)市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全力支持,积极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工作,对涉及本部门的有关手续应尽快办理,主动服务。
(二)明确政策,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纳入我市今明两年重点工作目标。
(三)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各环节工作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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