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关于做好《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 颁布机构: | 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林业厅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浙江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 生效日期: | 2007/08/31 | 颁布日期: | 2007/08/31 | 
            
          
         
        
          
            
              
                | 颁布机构: | 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林业厅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浙江省 |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 生效日期: | 2007/08/31 | 
              
              	| 颁布日期: | 2007/08/31 | 
            
          
         
        
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做好《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浙农专发〔2007〕118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林业局: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由省政府令第233号正式颁布,并于2007年9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实施办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提高认识
  《实施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管理行为,提高种子质量水平,进一步促进种业健康发展,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这是我省农业、林业系统的一件大事。各级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从依法治省、农林安全、打造平安浙江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宣传贯彻《实施办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学习贯彻《实施办法》作为当前全省农业、林业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带头组织有关人员学习,把《实施办法》学深学透学好,真正肩负起《实施办法》所赋予的主管种子种苗工作的职责,更好地指导和服务种子企业和农民。同时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宣传《实施办法》活动。以市、县(市、区)为单位,积极组织开展《实施办法》的学习培训和论坛交流活动。
  二、广泛宣传,扩大影响
  《实施办法》是我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地方性法规,在保持法制统一的前提下,本着解决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强化了可操作性。各级农业、林业行政部门要在组织学习《实施办法》的同时,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信息网络等媒介,宣传报道《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和立法精神,使群众了解和熟悉《实施办法》,形成全社会依法治种的法制氛围,促进种子产业健康发展。省里将在《农村信息报》、《浙江农业信息网》、《浙江林业网》和《浙江种业信息网》开展《实施办法》系列宣传,编印种子法规政策宣传册,供农林系统干部、种子生产经营企业人员学习、宣传,同时印发《实施办法》单行张、宣传标语,在乡村、集市等场所张贴、悬挂,进一步扩大宣传影响力。各地要组织开展种子法规政策知识竞赛,巩固学习成效;要以《实施办法》的正式施行为契机,对一些行之有效的促进种子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进行专题性报道,形成学习、贯彻《实施办法》的良好氛围。
  三、精心组织,通力协作
  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加强与法制、工商、财政、新闻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注重上下联动,突出集中宣传,协同开展《实施办法》的宣传贯彻,力争宣传工作“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切实提高宣传贯彻的实效。在宣传贯彻中,要认真总结宣贯活动中好的做法和经验,及时上报宣传贯彻活动信息。宣传贯彻活动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于10月20日前以市为单位分别报送省农业厅、林业厅。
  各级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宣传贯彻《实施办法》活动,进一步严格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做好服务;指导种子企业建立完善种子标签制度和生产经营档案制度,规范种子生产经营行为;严厉查处无证生产经营种子、销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农林生产安全,把《实施办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二〇〇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件:
  《实施办法》宣传活动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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