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关于进一步明确和加强特种设备及相关设备设施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天津市 |
适用领域: |
特种设备 |
生效日期: |
2011/09/20 |
颁布日期: |
2011/09/20 |
颁布机构: |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天津市 |
适用领域: |
特种设备 |
生效日期: |
2011/09/20 |
颁布日期: |
2011/09/20 |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和加强特种设备及相关设备设施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津安监管法〔2011〕64号)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质监局、建交委及有关单位:
近年来,特种设备及相关设备设施生产安全事故呈多发、高发态势,仅今年一季度就发生起重伤害和场(厂)内机动车辆伤害事故10起、死亡10人,占一季度全市生产安全事故总量的47.6%和45.5%,已经成为严重影响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的突出问题,暴露出特种设备及相关设备设施安全监管存在着明显的盲区和死角,职责不对接、监管不得力、措施不落实等问题比较突出。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领导同志指示要求,切实加强特种设备及相关设备设施安全监管,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现就进一步明确和加强特种设备及相关设备设施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履行特种设备及相关设备设施安全监管职责
依据市委、市政府“三定”方案,以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意见》(津政发〔2010〕56号)的有关规定,各相关职责部门要认真履行特种设备及相关设备设施安全监管的法定职责。
(一)质监部门在认真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职责的同时,承担和加强以下工作职责
一是加强起重设备司索环节的安全监管。近年来发生的起重伤害事故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因捆扎物品的索具(如钢丝绳、吊带、夹具等)而引发,应当引起高度重视。要加强索具使用环节的安全监察(施工起重机械除外),有效防范此类事故发生。
二是加强电梯等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作业环节的安全监管。要针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因安全防护措施缺失或者保护不当而发生坠落、挤压等情形的安全事故,在教育培训、现场管理、资质发放等方面加强监管,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积极预防此类事故发生。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认真履行建设施工安全监管职责的同时,承担和加强以下工作职责
一是负责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发挥行业管理优势,加强建设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和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管,强化现场管理,监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防范措施。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建设施工起重机械司索环节的安全监管。
二是要加强工业建设项目设备设施安装过程中的安全监管。要加强资质管理,严厉查处非法转包、分包行为。要依据《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等有关规定,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方案组织专家论证,相关部门应协调配合。
(三)安全监管部门在认真履行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监管职责的同时,承担和加强以下工作职责
一是发挥综合监管职能,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及相关设备设施安全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质监局、建交委等相关部门参加,定期组织召开工作例会,就特种设备及相关设备设施安全监管的重大疑难问题进行磋商和协调,会议要形成纪要或决议,针对实际状况,切实解决影响全市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
二是负责挖掘机、装载机等危险性较大设备的安全监管(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除外)。在参照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目录的基础上,明确和制定特种设备目录之外的危险性较大设备监管范围,对挖掘机、装载机等危险性较大设备实施重点监管,做到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相关设备定期检验,消除安全监管上的盲区和死角,坚决把这类事故切实降下来。
二、进一步明确和加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监管
依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质监部门负责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发生特种设备死亡事故,质监部门、安全监管部门都要及时派员赶赴事故现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为特种设备事故的,由质监部门会同安全监管、公安、工会、监察等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经确认属于不纳入特种设备事故统计范围、又属于起重伤害和场(厂)内机动车辆伤害死亡事故的,由安全监管部门会同质监、公安、工会、监察等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发生建设施工现场的特种设备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安全监管部门牵头负责调查处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各相关职责部门要相互配合、共同研究、及时发现和总结特种设备及相关设备设施安全事故所反映出来的问题,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和方案,开展专项治理,有效防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
三、确保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职责实现无缝对接
凡属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职责交叉的接口部位,各职责部门要主动上手、相互衔接,发挥主观能动作用,主动协调、积极应对,确保实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职责的无缝对接;不得以任何理由相互推诿扯皮,各执一词,推脱责任,导致安全监管出现盲区死角,监管效力下降。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覆盖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测检验、报废等七个环节,应该作为一个整体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监管,不得人为的进行割裂或阻断而实施选择性监管,在客观上造成推诿扯皮、推脱责任等监管不力的工作局面。各职责部门要按照权责对等原则,切实履行监管主体责任,通力合作、积极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尽快扭转当前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多发、高发的被动局面。
四、进一步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
按照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特种设备及相关设备设施操作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各职责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做好培训考核发证工作。质监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起重、场(厂)内机动车辆及电梯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中,要加强安全操作、防范事故方面的教育培训,加大安全生产方面的考核权重,切实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事故防范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挖掘机、装载机等危险性较大设备操作岗位的教育培训,制定培训考核大纲,实行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制度。要通过加强教育培训,真正把特种设备及相关设备设施领域的安全事故降下来。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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