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生产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1/12/15 |
颁布日期: |
2011/12/15 |
颁布机构: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生产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1/12/15 |
颁布日期: |
2011/12/15 |
(京建发〔2011〕577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区、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建质〔2011〕158号)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为进一步推动企业落实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积极防范和有效遏制事故的发生,经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研究,并结合本市工作实际,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施工企业是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企业及工程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建设、监理及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施工企业做好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施工企业要结合本企业实际施工情况建立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要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定期排查重大隐患,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应及时实施治理消除,并将相关情况进行登记存档备查。
三、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工程所在地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实施。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四、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接到工程项目重大隐患举报后,应立即组织核实,属实的由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及时向施工企业下达《北京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见附件),并公开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五、施工企业接到《北京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后,应立即组织进行治理,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监测等单位做好职责范围内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重大隐患消除后,由施工企业向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报送治理报告,并提请解除督办。
六、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接到施工企业提出的重大隐患解除督办申请后,应当立即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依照规定解除督办。审查不合格的,继续实施挂牌督办。
七、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加大抽查力度,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要对下发《北京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的工程项目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建筑施工企业限期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对企业及责任人进行动态监管。对限期整改后仍不能消除重大隐患的项目予以全市通报批评,依法暂停该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资格,情节严重的,约谈企业负责人,复核其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附件:1、《北京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参考格式)
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158号)(略)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件1:
北京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
(参考格式)
日期: 编号:
项目名称
重大隐患内容
主责(牵头)单位
配合单位
治理要求
治理期限
年 月 日
督办单位
年 月 日(盖公章)
督办人
联系电话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其他要求
备注:1、重大隐患消除后,由主责单位向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治理报告,并提请解除督办。
2、此通知书一式两份,主责单位、督办单位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