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办法
颁布机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09/09/30 |
颁布日期: |
2009/09/25 |
颁布机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09/09/30 |
颁布日期: |
2009/09/25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
为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程序,加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我厅重新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程序,加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依据《城乡规划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城乡规划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规划认可,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是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条件,对竣工建设项目的布局、造型、使用性质、配套设施、环境建设等进行核实,出具认可文件的行为。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制度的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部门)负责本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工作。
设区城市的规划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的具体业务委托区人民政府规划部门实施;城乡规划区以外的边境口岸、工矿农林牧场区等区域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工作,由边境口岸、工矿农林牧场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部门设置的派出机构实施。
第四条 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持下列资料,向规划部门提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书面申请:
(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报告;
(二)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相关附图附件;
(三)规划部门定、验线,建设工程正负零验收合格单;
(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签章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及相关资料;
(五)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量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和竣工测量图。
第五条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工程平面位置、尺寸、正负零点及绿化、停车场、出入口、周边道路情况等规划控制指标(在竣工总平面图中标明);
(二)建筑物层数、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基底长度和进深、建筑分层尺寸、建筑间距及室内外地面标高。
第六条 市政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地面道路工程:道路中心线、道路横断面、道路交叉口、主要控制点坐标、车站设置;
(二)高架道路工程:线路走向、主要控制点坐标、上下匝道的设置、车站设置;
(三)市政管线工程:管线的中心线位置、平面布置、竖向布置、坐标高程、管线敷设情况。
第七条 规划部门收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规划部门应当依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批准的事项,对竣工项目进行规划核实。
第八条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用地的性质、位置、界限、面积、绿地率、公共绿地面积、建筑后退红线;
(二)建筑位置、间距、密度、面积、高度、容积率、层数、立面造型、外装材料、色彩风格;
(三)建筑节能、保障性住房建设要求;
(四)避难场所、疏散通道、消防通道、停车场、停车位、交通出入口、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小区道路、绿地、公用设施设备、社区和物业用房等配套设施建设和环境建设;
(五)建设用地和代征用地范围内应当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和临时建筑已拆除;
(六)规划许可提出的其他要求。
房屋建筑工程实行分期验收的,各类管线、避难场所、消防通道、车辆停放、小区道路、绿化、公用设施设备等配套建设和环境建设应当满足住户使用需要。
第九条 绿化工程因季节原因无法与主体工程同步完成的,占用绿化用地的临时设施必须完成拆除、清理,规划部门应当在竣工规划认可书中注明该绿化工程应在不迟于主体工程投入建成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完成,并书面通知房产、园林绿化等部门,同时在居住小区内公示,各方共同监督落实。
第十条 市政交通工程和市政管线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主要内容:
(一)地面道路工程:道路宽度、等级、道路中心线、交叉口与横断面设计、主要控制点高程、道路绿地率、附属设施、车站设置等;
(二)高架道路工程:与地区道路的协调,线路走向、控制点坐标、净高、上下匝道的设置、车站设置等;
(三)市政管线工程:管线性质、中心线位置、平面布置、竖向面置、断面、走向、坐标、标高、架埋方式、架设高度或者埋置深度、管径、管线间水平垂直距离及交叉点处理、管线敷设与行道树、绿化、市容景观的关系等。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规划许可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书》;不符合规划许可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整改后重新进行核实;达到规划许可条件的,依法办理规划认可手续。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书》由自治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格式。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划部门不予规划认可:
(一)违反城乡规划许可条件进行建设的;
(二)改变用地性质的;
(三)按照规划要求应当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未全部拆除的;
(四)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范、标准强制性条文的。
第十四条 不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单位提出变更规划许可条件,规划部门准予变更申请的,按照变更后的规划许可条件予以认可;未经规划部门许可擅自变更规划许可条件的,由规划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不影响规划实施的,准予办理变更规划许可手续,按照变更后的规划许可条件予以认可。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书》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关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屋登记机构不得办理房屋初始登记。
第十六条 规划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对不符合规划认可条件的竣工项目发放《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书》的,上级人民政府规划部门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竣工规划认可;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违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依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予以查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用地的性质、位置、界限、面积、绿地率、公共绿地面积、建筑后退红线,建筑位置、间距、密度、面积、高度、容积率、层数、立面造型、外装材料、色彩风格等违反规划许可及附图、附件的;
(二)建筑节能、保障性住房建设达不到规划要求的;
(三)各类管线、避难场所、疏散通道、消防通道、停车场、停车位、交通出入口、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小区道路、绿地、社区和物业用房等配套设施建设和环境建设达不到规划要求的;
(四)建设用地和代征用地范围内应当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和临时建筑未拆除的;
(五)绿化工程未在工程设计或者规划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的;
(六)地面道路工程、高架道路工程、市政管线工程违反规划许可条件及附图、附件的。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文件,组织竣工验收的,由规划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提出竣工规划核实的书面申请,经规划部门核实认可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建设工程造价2-4%的罚款;已经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屋初始登记的,规划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备案、登记机关撤销备案、登记。
第十九条 专业工程竣工规划认可办法,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工程实施竣工规划认可,由州、市(地)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30日起施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若干规定》(新建规[200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