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规划局关于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建设项目停车配建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 颁布机构: | 天津市规划局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性法规 | 
              
                | 适用地区: | 天津市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 生效日期: | 2011/08/25 | 颁布日期: | 2011/08/25 | 
            
          
         
        
          
            
              
                | 颁布机构: | 天津市规划局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地方性法规 | 
              
                | 适用地区: | 天津市 |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 生效日期: | 2011/08/25 | 
              
              	| 颁布日期: | 2011/08/25 | 
            
          
         
        
局机关各处室、局系统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心城区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历史文化街区划分为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为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内建设项目停车配建规划管理,依据《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DB/T 29-6-2010),现将不同范围内建设项目停车配建要求通知如下:
  一、核心保护范围停车配建要求
  核心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停车配建应在恢复原有停车功能的前提下,结合实际用地条件自行合理配建,核心保护范围内一般不得设置坡道式机动车地下车库出入口。同时,结合项目类型分别提出配建要求。
  (一)对于规模不变,整修外檐,用地性质不变的建设项目,维持现有停车设施规模不变。
  (二)对于规模不变,调整用地性质的建设项目,应恢复原有停车功能,结合实际用地条件自行合理配建。
  (三)对于原拆原建的建设项目,应恢复原有停车功能,结合实际用地条件自行合理配建。
  (四)对于新建项目,应结合实际用地条件自行合理配建。
  二、建设控制地带停车配建标准
  各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现行《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DB/T 29-6-2010)统一核算。对于符合《天津市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建设项目应通过交通影响评价论证,以交通影响分析结论作为项目停车配建标准。
天津市规划局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