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颁布机构: |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天津市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8/02/22 |
颁布日期: |
2018/01/19 |
颁布机构: |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天津市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8/02/22 |
颁布日期: |
2018/01/19 |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
(津交规〔2018〕2号)
各有关单位:
《天津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已经委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18年1月19日
天津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交通运输行业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交通运输企业。
第三条 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四条 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并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专项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制度规范、政策标准的制定实施;
(二)涉及安全生产相关事项的审查、批准、验收;
(三)对管理相对人的安全生产开展监督检查;
(四)对影响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五)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六)宣传教育培训;
(七)对下级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目标考核与责任追究;
(八)举报受理和社会公告;
(九)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及监测预警。
第六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安全生产政策法规,认真分析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安全生产五年规划,明确方向,协调解决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第七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结合本行业、本领域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重点工程项目、推进工作具体措施和任务分工,积极主动开展各项工作。
第八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安全生产风险管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安全生产考核与责任追究、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安全生产信用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送、应急预案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要求或保障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制度文件。
第九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委会主任。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依据“三定方案”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
第十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召开安全工作会议。
每季度至少组织召开一次由主要负责人主持的安委会会议,听取安委办和安委会成员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分析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专项经费的投入,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经费。安全工作经费及安全奖励经费纳入单位年度财务预算。
安全工作经费支出范围可包含以下内容:公路水路领域安全战略和政策研究;安全规划编制;安全课题研究;安全政策标准实施后评估;安全法律服务、安全监督检查中的专业技术支持、安全绩效评价、安全业务培训、安全技术咨询评估(审查)、重大交通运输政策宣传和舆情监测、安全辅助性服务事项等。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队伍建设,制定并落实安全监管人员教育培训计划,确保安全监管人员具备必备的安全管理知识,熟悉有关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并执行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按计划开展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监督检查。
市、区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直属行业管理机构实施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机构应当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机构履行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考核机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责任落实情况的考核,科学合理确定考核指标,明确考核方式,注重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分级标准,依法依规开展安全风险管理工作,建立本行业、本领域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体系。
第十六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开展隐患治理行动,及时总结通报隐患治理情况,建立隐患治理体系,健全重大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将重大隐患整改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第十七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重视安全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地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各种安全信息。
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管理工作,编制完善应急预案体系文件,结合实际制定年度演练计划,适时组织应急预案演练。
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准确、全面的做好事故信息统计并及时上报,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安全生产投诉、举报渠道,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对受理的举报事项,要认真组织调查核实,并按规定处理,对举报有功的要予以奖励。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交通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库,实行安全生产失信黑名单制度,并按规定将有关信用信息及时纳入交通运输和相关统一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管工作资料档案,并实行专人管理。保存期一般为3年。
第三章 企业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三条 交通运输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和管理机构,配备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相适应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应当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其他分管负责人,以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 交通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交通运输企业应当持续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二十六条 交通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安全生产费用应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第二十七条 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定期对全体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八条 交通运输企业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教育从业人员自觉承担安全生产义务。
第二十九条 交通运输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定佩戴使用。
第三十条 交通运输企业应针对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范围及其生产经营环节,按照相关法规标准要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价工作。
根据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价结果,针对重大风险开展有效检测、监控。
第三十一条 交通运输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相应的工作方案,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治理登记台账,及时进行统计分析、上报。
重大事故隐患必须由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第三十二条 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确立本单位应急预案体系。
交通运输企业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三十三条 交通运输企业应当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设备和工艺,提高安全生产科技保障水平,并确保所使用的工艺装备及相关劳动工具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第三十四条 交通运输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第三十五条 交通运输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准确、完整的向所在地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所在地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六条 交通运输企业应当积极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确保本单位生产流程各环节、各岗位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定的等级作为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分别相应地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原则上不再重复评级。
第三十七条 鼓励交通运输企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提供安全生产管理咨询服务。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应当纳入本行业绩效管理考评体系。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交通运输企业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予以追究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是指,市、区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及行业管理机构。
交通运输企业是指,从事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港口营运、城市客运、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收费公路运营、机动车维修等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包括直接从事生产经营行为的事业单位。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18年2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