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关于对全市重点区域及重点污染企业实施环保限期治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淄博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淄博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1/02/24 颁布日期: 2011/02/24
颁布机构: 淄博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淄博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1/02/24
颁布日期: 2011/02/24
(淄政办发〔2011〕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各大企业:   2011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也是我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关键之年。为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努力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经市政府同意,确定对全市重点区域及重点污染企业实施环保限期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限期治理工作的认识   对重点区域及重点污染企业实施环保限期治理,是转方式调结构,全面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和城市形象的要求,是切实提高群众生活质量保障群众健康的需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对环保限期治理工作的认识,把治污工作同产业结构调整紧密结合起来,以环境改善优化经济增长,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要加强组织领导,搞好综合协调,落实政策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坚持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确保把限期治理工作抓实抓好。要特别注重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工作,加快建成区污染企业的关停并转,努力实现结构减排的新突破。   二、限期治理工作范围和要求   (一)治理范围   1. 不能稳定达到《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全市重点行业和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要求或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涉水企业;   2. 影响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的企业;   3. 影响环境空气质量或不能稳定达到《全市重点行业和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的燃煤电厂、钢铁、焦化、水泥、化工、建陶、耐火材料、砖瓦、铸造等行业有关企业;   4. 影响环境质量的重点区域(镇办、村居)。   (二)治理要求   1. 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列入限期治理的企业、单位,要制定治理计划,明确期限,落实责任,集中人力、物力、财力,搞好治理工作。在未达到治理标准要求之前,要把资金优先用于污染治理。   2. 所有限期治理单位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治理任务;未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由环保部门依法实施环保顶格处罚,并对其产生污染的生产线实施停产治理。   三、加强督导落实   (一)严格落实责任。各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政府限期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限期治理工作负总责。 要进一步坚持和完善政府组织、环保牵头、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制定详细方案,建立环保工作问责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辖区内限期治理工作任务按期完成。   (二)各级环保部门要对限期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定期督导检查,治理任务完成后,市、区县两级环保部门要及时组织验收。对不能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单位,要依法实施环保行政处罚,并责令其停产治理或实施结构调整。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各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全力配合环保部门做好限期治理工作。   (三)各镇(街道办事处)和村(居)要加大本区域环境保护力度,依法关停取缔土小企业,坚决杜绝高污染企业,督促企业进入园区规范发展,积极争创生态优美镇(办)和村(居)。   各区县要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度限期治理工作进展情况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要建立工作通报制度,每月进行通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年底,市政府将组织对限期治理工作进行综合验收考核,对工作责任落实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实行问责,对完不成任务的实行环保“一票否决”。   附件:2011年度分区县限期治理区域、企业名单(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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