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关于建立环保处罚“双罚”工作机制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淄博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淄博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6/02/04 |
颁布日期: |
2016/02/24 |
颁布机构: |
淄博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淄博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6/02/04 |
颁布日期: |
2016/02/24 |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环保处罚“双罚”工作机制的通知
(淄政字〔2016〕1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全面落实区县政府环保监管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大环保执法处罚力度,推动生态淄博建设,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需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建立环保处罚“双罚”工作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环保处罚“双罚”工作机制的核心是处罚违法企业的同时,对企业所在地区县政府(包括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等额处罚。即:市环保部门每处罚1起企业环保违法行为,等额扣减企业所在区县财政资金(以下统称“双罚金”),由市财政部门通过财政体制结算,统筹用于全市生态环保工作。
二、市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企业日常排污情况的监管,及时检查发现企业环保违法行为,并依法依规作出处罚决定,及时收缴罚款。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要向市财政部门提供上季度环保执法材料,材料分正文和附件,正文为市环保部门正式文件和环保执法双罚金汇总表,附件为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企业缴纳罚款票据复印件等资料。
三、市财政部门对市环保部门提报的资料进行分类汇总,确定应扣缴数,对有关区县下达双罚金体制结算文件。每半年结束后20日内,会同市环保部门提出双罚金分配方案,专项用于当年生态环保重点工作。
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环保处罚“双罚”工作机制对于督促企业严格守法经营、加快环保技术改造和全面落实政府生态环保监管责任方面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扎实组织实施,确保机制运行顺畅,取得实效。
淄博市人民政府
2016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