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市级国有投资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淄政办字〔2023〕3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市级国有投资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13日
淄博市市级国有投资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国有投资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国有投资城市建设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规范建设资金运行,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国有投资城市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城建项目),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市级国有资金进行城市建设的项目,主要包括市政、园林、交通、水利、环保、教育、卫生、体育、养老服务、公共建筑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城市规划、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建项目(法人)单位是指项目出资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城建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是指由政府确定或项目单位委托的具体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
项目单位主要职责:筹集项目资金,按进度及合同约定支付资金,对项目资金使用实施全过程监督;对项目投资概算、预算、结算,重大设计变更涉及投资进行审核;会同建设单位组织招投标活动,签订合同;对项目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合同等进行审核。
建设单位主要职责:协调征地拆迁,办理项目建设手续;会同项目单位组织招投标活动,组织签订合同,管理合同履行,对工程建设质量、进度、成本、安全等进行过程管理;组织项目设计工作;编制工程概算、施工图预算,向项目单位提报;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组织实施,对项目投资进行全过程控制;组织工程中间验收、竣工验收,办理备案手续;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件、资产交付手续等。
第二章 项目决策
第四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含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下同)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和专项发展建设规划,梳理本行业、本区域城建项目,对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和紧迫性进行充分论证,明确立项依据、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征地拆迁、资金来源、建设工期、社会效益等要素,形成本行业、本区域城建项目建设计划,并对提报计划负责。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汇总交通、水利、城管、教育、卫生等部门及区县政府提报的城建项目计划,组织相关部门、区县及专家进行论证、筛选,涉及民生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城建项目应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代表参与,编制形成城建项目年度初步计划,经项目单位审核投资规模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提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前,应按程序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联合公布城建项目年度计划。
城建项目年度计划实行动态管理,确需调整的应于每年7月份按本办法规定申报调整。未列入年度计划的城建项目,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第六条 城建项目实行审批制管理,市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等相关事项进行审批,各行业主管部门指导建设单位完成城建项目申报和实施,指导和监督建设单位及相关参建单位依法依规高效开展项目建设。
第三章 招投标采购
第七条 按规定应当招标的城建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遵守招投标相关规定,依法依规编制招标文件,按照法定程序组织招标活动。市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监督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城建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
第八条 项目单位和建设单位应通过评估工程设计方案的先进性、合理性、经济性等选择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范、标准及设计合同进行设计。
第九条 项目单位和建设单位根据项目资金来源情况和项目实际需求共同制定施工、监理等招标方案。项目施工招标应具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城建项目施工、工程总承包招标应优先采用评定分离方法。
第十条 与城建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服务等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应当依法实行招标。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选择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其他合法平台进行采购。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和建设单位应选择具有相应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技术服务能力的单位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并组织实施招投标。工程咨询单位实施全过程工程咨询期间,对其咨询成果的数据真实性、有效性和科学性负责。城建项目要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要依法订立合同,并明确质量安全目标要求、投资控制措施以及违约责任等,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内容的其他协议。
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规定,加强对合同履行阶段的监管。
第四章 项目设计与变更
第十三条 城建项目应当严格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经市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城建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城建项目应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概算超过项目立项投资额10%以上的,以及按相关规定无需初步设计,但设计方案投资超过项目立项投资额10%以上的,应当重新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并报请原批复部门批准后重新完善立项手续。
第十四条 设计方案应严格按照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中明确的功能、规模及建设标准等执行,强化多方案比选及经济性评审,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评审应邀请经济类专家参与。
第十五条 城建项目须以审查通过的初步设计为依据(无初步设计时,以按相关程序确认的设计方案为依据),优化施工图设计,控制项目投资,施工图完成后报审图机构审查。相关单位依据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管理、组织施工和竣工验收,严禁擅自变更。
因不可抗力因素或优化设计确需设计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项目单位和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施工等单位共同确认。对于变更后项目投资超过前次批复投资额的,建设单位须重新完善项目投资调整手续。
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投资控制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项目责任制,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建设单位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招标内容进行施工,不准擅自扩大施工范围和改变施工内容。对于未经审批同意的设计变更文件、超合同金额的投资等,不批准工程施工变更签证,不拨付工程变更资金。
第十七条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自然灾害、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不可抗力增加投资超过合同值10%以上且未超过批复概算的,建设单位须提供施工投资增加内容、增加原因及增加额度的测算报告,提请项目单位审核通过后实施;其他情形造成增加投资超过合同值10%以上的,经项目单位审核,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增加投资资金待项目竣工结算后统一安排。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强化施工组织管理,拟变更建设地点、建设运营模式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城建项目严格执行现场签证管理制度,因不可抗力造成工程内容以及工程量变更,确需现场签证的,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共同确认,保留相关资料后进行现场签证,不得事后补签,未按规定办理的现场签证,不得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和建设单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确定造价咨询、结算审核等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和结算审核单位原则上不能使用同一单位,各单位应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分别做好计量、计价、造价审核等相关工作,造价咨询单位和结算审核单位对其咨询成果的数据真实性、有效性和科学性负责。
第六章 竣工验收决(结)算和移交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工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建设单位组织项目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组织结算初审,提报项目结算及相关资料;项目单位组织结算复核,在完成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后,按规定完成竣工决算编制,并履行评审程序。
第二十三条 建立建设、使用深度协同机制,在项目规划设计、施工现场管理、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项目使用(管护)单位要提前介入,及时提出意见建议,协同做好建设工作。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项目使用(管护)单位共同进行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将相关养护管理工作同步移交项目使用(管护)单位。
工程保修期内出现质保范围内的施工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监督施工单位进行整改,缺陷责任期内养护管理,由项目使用(管护)单位牵头、建设单位配合共同监督管理,缺陷责任期到期后,由项目使用(管护)单位全面接管。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门依法对城建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情况等进行审计监督。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竣工决算审计项目,确需延长审计期限时,应当报经审计计划下达机关批准。
第七章 绩效与奖惩
第二十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对城建项目进行全生命周期管理,按照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对城建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过程绩效跟踪和事后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并根据要求制定相应的绩效管理措施,健全评价机制,强化评价结果运用。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或者收回已拨付资金: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的;
(二)未经批准变更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
(三)未按相关规定组织招投标的;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的;
(五)未按相关程序组织工程中间验收、竣工验收的;
(六)未按规范程序实施变更、签证等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未列入城建项目计划擅自开工;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设计方案、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
(三)未按规定进行招投标采购;
(四)存在管理不善、故意漏报等情况;
(五)故意提高造价、出现重大失误或故意丢项漏项造成方案调整、增加投资;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工程建设或者未经批准长期停工;
(七)未经批准不按期验收交付、报批决算;
(八)项目竣工验收后,未明确接收管理部门或未及时办理项目移交,造成基础设施失修失管;
(九)其他依法依规应予追责的情形。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区县,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国有投资城市建设项目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发生变化,按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