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环境保护约谈办法
颁布机构: |
淄博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淄博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7/10/15 |
颁布日期: |
2017/10/15 |
颁布机构: |
淄博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淄博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7/10/15 |
颁布日期: |
2017/10/15 |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环境保护约谈办法的通知
(淄政办字〔2017〕13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环境保护约谈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0月15日
淄博市环境保护约谈办法
第一条 为督促和强化各区县政府(管委会)履行环境保护责任,切实有效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保障群众环境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山东省环境保护约谈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约谈,是指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约见未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区县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依法进行告诫谈话、指出相关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到位的一种行政措施。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约谈:
(一)在大气环境质量方面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6项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一氧化碳、臭氧)指标月平均浓度3项及以上同比出现恶化的;4项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指标中,单项指标月平均浓度恶化幅度超过30%或有2项指标月平均浓度恶化幅度均超过20%的;连续3个月在大气环境质量考核排名中位于最后一名的。
(二)在水环境质量方面出现以下情形的:主要河流出境断面水质月均值劣于Ⅴ类、水质较大幅度恶化甚至降类的。
(三)在污染治理任务方面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市政府下达的重点治理项目或工程进展较慢造成严重后果的;市政府或委托有关部门交办的环境保护任务未落实到位,影响国家、省对我市考核的;城镇及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1年内受冲击2次及以上,且进水超标溯源排查不力的;重点企业排放污染物连续超标3天及以上或一个月内日均值累计3次及以上超标的。
(四)未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环境质量改善任务的。
(五)未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任务的。
(六)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七)存在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环境问题的,以及对突出环境问题久拖不决,整改不力的。
(八)存在其他需要约谈的突出环境问题的。
第四条 有上述情形需要约谈的,由市环保局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具体约谈程序为:
(一)市环保局起草约谈通知及约谈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市环保局书面通知被约谈单位,并告知约谈事项、时间、地点和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二)被约谈单位收到约谈通知后,准备书面汇报材料,按时参加约谈。
(三)约谈由市政府领导同志主持,市环保局及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
约谈流程依次为:市政府领导同志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指出被约谈单位存在的问题;被约谈单位就约谈事项进行说明,提出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市政府领导同志、市环保局及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依法提出相关整改要求及时限;被约谈单位对落实整改要求进行表态。
(四)约谈结束后,形成会议纪要。被约谈单位应当按照会议纪要进行整改落实。
第五条 被约谈单位应当在约谈结束后30日内,将约谈落实情况书面报送市环保局及相关部门。
第六条 市环保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被约谈单位的书面报告,对约谈落实情况进行核查,形成核查报告并报市政府。
第七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约谈应对外公布相关信息并可视情邀请媒体代表列席。
第八条 市政府委托市环保局主要负责同志约谈相关区县政府(管委会)负责同志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各区县政府(管委会)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环境保护约谈办法。
第十条 每年3月底前,由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市环境保护工作部署对指标约谈情形进行修订调整。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