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办理酒类批发许可证工作相关规定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其他机构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0/10/28 |
颁布日期: |
2010/10/28 |
颁布机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其他机构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0/10/28 |
颁布日期: |
2010/10/28 |
(新商酒〔2010〕4号)
伊犁州酒类专卖管理局、各地州市酒类专卖管理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酒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贯彻实施以来,各级酒类管理部门坚持依法办理行政批发许可事项,酒类批发许可证办理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促进了酒类批发企业的快速发展。为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全区酒类批发许可证办理工作,依据《条例》、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现将我区酒类批发许可证办理工作的相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申请酒类批发许可证相关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据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食品流通许可证》和《税务登记证》;
(三)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并在半年内办理的验资报告。半年以前办理的验资报告需同时提交企业近期审计报告,资信证明等不能等同于验资报告;
(四)酒类经销合同和经销授权书,经销合同签定的酒类品种与批发许可证申请经营酒类品种应相一致;
(五)与经营规模相匹配的经营场地和仓储设施的所有权、使用权证书或与经营期限相一致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必须同时提交房屋产权证明;
(六)酒类生产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酒类生产许可证、酒类质量检验合格报告,供货商非生产企业的须提交酒类批发许可证;
(七)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
(八)持有酒品鉴定员培训上岗证的酒类业务人员;
(九)进口酒需提交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
以上材料需同时提交复印件各1份。
二、酒类批发许可证办理程序
(一)企业申请。申请批发资质的酒类企业要统一填写《自治区酒类批发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附件一),加盖本企业公章后和申请酒类批发许可证上报材料一并提交给当地酒类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批发许可证。(申请表要机打,不得手填。)
(二)地州市酒类管理部门初审。地州市酒类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酒类批发许可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与原件、经营场地和仓储设施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申请表上填写初审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报送自治区酒类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要告知理由。
(三)自治区酒类管理部门审批。自治区酒类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批,对地州市上报的酒类企业依据申请材料进行审批,并对部分酒类企业的申请材料与原件、经营场地和仓储设施进行抽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填写审批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理由。
三、办理变更酒类批发许可证事项
变更批发许可证事项主要包括:变更单位名称、法人代表、经营地址和增加经营品种。批发许可证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持证企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酒类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一)办理变更酒类批发许可证事项需提交的材料
1. 工商营业执照,及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变更证明;
2. 批发许可证正、副本;
3. 酒类批发企业审计报告;
4. 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办理变更经营地址和增加经营品种不需要提交酒类批发企业审计报告。办理增加经营品种还需要提交酒类经销合同和经销授权书,以及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酒类生产许可证、酒类质量检验合格报告。
(二)办理变更酒类批发许可证事项程序
地州市酒类管理部门对变更事项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写出变更事项申请报告,填写《自治区酒类批发许可证变更事项(增加经营品种)申请表》(附件二)报自治区酒类管理部门审批。
四、酒类批发资质检查评估
为及时了解酒类批发企业经营状况,有效监管和评估批发资质,酒类批发企业的批发资质每年进行检查评估。
(一)检查评估时间
自治区酒类管理部门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集中进行检查评估,各地州市酒类管理部门可根据工作情况提前进行检查评估。
(二) 检查评估内容
1.有无制假、售假等违规经营行为;
2.有无已变更批发许可证事项而未在规定时间办理的;
3.有无转借、超经营范围使用酒类流通随附单情况;
4.有无伪造、出借、出租、买卖酒类批发许可证情况。
(三)酒类批发企业提交材料
1.批发许可证正、副本;
2.工商营业执照及食品流通许可证;
3.上一年度酒类流通随附单存根联;
4.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5.酒品鉴定员培训上岗证等材料。
(四) 检查评估程序
地州市酒类管理部门将酒类批发企业提交的材料,对照检查评估内容逐项进行检查。评估合格的填写《自治区酒类批发资质检查评估表》一式两份(附件三),并签定评估意见,与批发证副本一并上报自治区酒类管理部门审查。评估不合格的写出“酒类批发企业批发资质检查评估报告”一式两份,与批发证正、副本一并上报自治区酒类管理部门审查。自治区酒类管理部门在批发许可证副本上签定检查评估意见,并抽查部分酒类批发企业提交材料。
(五) 检查评估结果评定
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检查评估材料,且内容均合格的企业评估为批发资质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六) 检查评估结果处置
1.对评估合格企业,自治区管理部门在批发许可证副本上签定“评估合格”意见。
2.对评估不合格企业,自治区酒类管理部门在批发许可证副本上签定“评估不合格”意见。视情节严重程度限期责令改正,对限期不改正的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或取消其批发资质。
3.对不按规定时间进行检查评估的企业,视其放弃酒类批发,直接取消其批发资质。
4.对酒类批发资质检查评估结果在自治区商务厅网站进行公布。
五、酒类批发许可证换证
酒类批发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以批发许可证上印制的时间为准),到期后酒类批发许可证统一换发。
各地州市酒类管理部门对批发许可证年审合格的企业,直接填写《自治区酒类批发企业换证审批表》(见附件四)并签定换证意见,与批发许可证正、副本一起上报自治区酒类管理部门审批。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治区酒类管理部门填写审批意见,给以换证;对年审不合格的企业不予以换证。
六、酒类批发许可证信息管理
各地州市酒类管理部门应当对酒类批发企业的各种信息,以纸质版和电子版两种方式妥善保管。主要包括:加盖各级酒管部门公章的《自治区酒类批发许可证申请表》、《自治区酒类批发资质检查评估表》、《自治区酒类批发企业换证审批表》、《自治区酒类批发许可证变更事项(增加经营品种)申请表》和《酒类批发企业信息统计表》(见附件五)。
七、取消酒类批发企业批发许可资质
对有以下行为的酒类批发企业取消批发资质:
(一) 有制假、售假行为且情节严重的企业。
(二) 转借或不按规定使用酒类流通酒类流通随附单,超出酒类经营范围批发酒品,且情节严重的企业。
(三)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的企业。
对取消批发资质的酒类企业,在两年之内不允许再申请。同时收回所使用的酒类流通随附单,禁止其从事酒类批发行为,并在全区范围内通报。
八、要求
(一)各地州市酒类管理部门自收到本《通知》后,严格按照本《通知》精神办理批发许可证相关工作。
(二)现批发许可证上印制的酒类流通随附单号即为各批发企业的备案登记号,按备案登记号填写各种申请表。
(三)各地州市酒类管理部门将《酒类批发企业信息统计表》纸质版(加盖公章)和电子版于2010年11月20日前上报自治区酒类专卖管理局。
本《通知》电子版可在自治区商务厅网站公告栏上下载,网址:http://www.xjftec.gov.cn。
联系人:严永军
电 话:0991-2815547、5326211
电子邮箱:yyj2010@sina.cn QQ:690642959
自治区商务厅
2010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