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关于开展民爆器材生产、配送、爆破作业“一体化”试点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1/09/08 |
颁布日期: |
2011/09/08 |
颁布机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1/09/08 |
颁布日期: |
2011/09/08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民爆器材生产、配送、爆破作业“一体化”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民爆企业:
为进一步推动我区民爆器材行业的改革和发展,加快民爆行业向生产、销售、配送、爆破作业“一体化”经营方式的转变,实现民爆行业供需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经研究,决定开展民爆行业“一体化”试点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一体化”试点工作的意义
民爆生产、销售、配送、爆破作业“一体化”是当前行业发展的一种趋势,这种经营方式有利于进一步加强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使用环节的有效管理,对于创新发展模式,逐步建立起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的民爆物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实现“一体化”经营方式能够使民爆企业从生产型企业向生产服务型企业转变,向生产、销售、配送、爆破服务等多环节延伸产业链,使企业向着综合效益更好,技术水平更先进,运作方式更科学,安全管理更可靠的方向发展。
二、“一体化”试点工作的时间、方法、步骤
试点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1、准备阶段(9月):民爆生产企业可选择1个由本企业控股具有C级以上爆破资质的爆破公司作为“一体化”试点单位,对于列入试点名单的爆破公司所需的民爆器材,由控股方的民爆生产企业自主选择供应方式,可以选择通过使用地的民爆销售企业供应,也可以选择将本企业生产的产品直接配送给该爆破公司。试点单位所需的区外民爆器材产品仍按原销售(供应)渠道不变。试点准备工作完备后将申报一体化试点单位的材料(申报单位名称、一体化工作规程、安全操作规范等)报自治区经信委。
2、推进阶段(9月-10月):我委审核申报一体化试点单位的材料,下发批复文件,试点工作进入试运行阶段。试运行期间,试点工作须按照一体化工作规程进行,不得违反相关法规、规定和安全规范。
3、检查验收阶段(11月-12月)试点工作试运行两个月后,我委对一体化试点工作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试点工作正式实施。
三、工作要求
(一)各民爆生产、销售企业要提高对民爆器材开展生产、销售、配送、爆破作业“一体化” 进程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国家民爆行业的政策导向,参考国内外先进的民爆企业运作模式与成功经验,顾全大局、求同存异,加强协调与合作,促进我区民爆器材生产、销售、配送、爆破作业“一体化”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携手共同打造“一体化”经营模式。
(二)试点企业要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自治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落实各项规定,明确安全责任。参与试点的爆破公司由控股的生产企业将相关手续和资质材料及时报自治区经信委备案。试点期间的安全及运行情况请及时上报我委。
二○一○年九月八日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