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关于在淘汰落后产能过程中确保放射源安全的通知

颁布机构: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重庆市 适用领域: 核与辐射环境监管
生效日期: 2011/06/16 颁布日期: 2011/06/16
颁布机构: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重庆市
适用领域: 核与辐射环境监管
生效日期: 2011/06/16
颁布日期: 2011/06/16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在淘汰落后产能过程中确保放射源安全的通知 (渝环发[2011]58号)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市环保局北部新区分局:   市政府于2011年5月下发了重庆市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分解的通知,对落实淘汰落后产能任务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鉴于淘汰的落后产能行业企业单位可能涉及放射源,为防止在淘汰落后产能过程中发生放射源丢失、失控等辐射事故或非法转让放射源事件,确保放射源安全,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环保局应高度重视,强化监管,确保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放射源得到安全处置。一是严格清查辖区范围内所有淘汰落后产能涉及的业主单位是否存在放射性同位素应用等有关情况;二是强化对涉源和可能涉源单位的监督检查,要求企业对放射源及其放射性废物进行登记造册,严格执行废旧、闲置放射源的送贮制度,在生产线关停时,应首先安全、妥善处理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废旧放射源交回放射源生产单位或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   二、各区县环保局应督促辖区范围内涉源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在淘汰关停前严格执行放射源安全报告制度,因各种原因导致放射源可能处于非正常状况的,应立即报告当地环保部门并指定专人负责放射源管理,落实放射源防护安全、保安制度与措施,确保放射源安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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