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关于加强放射诊疗单位辐射安全许可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重庆市卫生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核与辐射环境监管 |
生效日期: |
2011/06/16 |
颁布日期: |
2011/06/16 |
颁布机构: |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重庆市卫生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核与辐射环境监管 |
生效日期: |
2011/06/16 |
颁布日期: |
2011/06/16 |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加强放射诊疗单位辐射安全许可工作的通知
(渝环发[2011]57号)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卫生局: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证持证率100%,是我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之一。为切实规范全市辐射安全管理,我市将以主城创模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全市放射诊疗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摸清底数,确保持证率达到100%。各级环保部门于6月30日前,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已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放射诊疗单位名单和相关情况。同时,卫生行政部门向同级环保部门通报辖区内放射诊疗单位名单及其放射诊疗许可情况。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应督促放射诊疗单位依法申请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各级环保部门应及时完成放射诊疗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审核与颁发工作,确保辐射安全许可证持证率达到100%的创模指标要求。
二、强化监督检查,及时更新监督管理台账。各级环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重点对放射诊疗单位的许可证持证情况、防护安全状况、放射诊疗质量控制及人员健康管理等情况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并实时更新辐射安全许可和放射诊疗许可监督管理台帐。
三、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和完善协作机制。各级环保、卫生行政部门在创模期间,应定期对放射诊疗单位辐射安全许可、放射诊疗许可及监督情况进行互相通报;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强沟通协调,大力推进辐射安全许可管理工作。
二○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市环保局联系人:李萍、周晓剑;
联系电话:89031729、89031730(传真)。
市卫生局联系人:曾锂;
联系电话:67703018、传真:677067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