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职业病防治规划

颁布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卫生)
生效日期: 2011/03/14 颁布日期: 2011/03/14
颁布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卫生)
生效日期: 2011/03/14
颁布日期: 2011/03/14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业病防治规划的通知 (内卫发〔2011〕6号) 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自治区卫生厅组织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职业病防治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内蒙古自治区职业病防治规划   为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制定本规划。   一、我区职业病防治现状与问题   我区的职业病主要分布在煤炭,矿山、冶金、化工等行业,职业病防治事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长期以来,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各部门积极开展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和重点职业病危害整治工作,规范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和劳动用工管理,严肃查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大力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企业职业卫生条件明显改善,职业病高发势头得到一定遏制。但是,当前职业病防治形势仍非常严峻。突出问题是:一是职业病病人数量大。截至2010年底全区累计报告职业病16158例,其中2008-2010年三年新增病例712例,平均每年新增加230多人。这些新增加的职业病人是在职业健康体检率不足30%的基础上发现的,其中尘肺病、职业中毒等职业病发病率居高不下。尘肺病是我区最主要的职业病,约占职业病病人总数的2/3以上,由于职业病具有迟发性和隐匿性的特点,专家估计我区每年实际发生的职业病要大于报告数量;二是职业病危害范围广。煤炭,矿山、冶金、化工、医药等行业不同程度地存在职业病危害。特别是中小企业工作场所劳动条件恶劣,劳动者缺乏必要的职业病防护措施;三是尘肺等职业病发病率居高不下,对劳动者健康损害严重。尘肺病等慢性职业病一旦发病往往难以治愈,伤残率高,严重影响劳动者身体健康甚至危及生命安全;四是返乡农民工的职业病防治还存在许多问题;五是群发性职业病事件时有发生。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公共卫生问题。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一些地方政府重视经济的发展、忽视职业病的防治,对职业病防治的投入不足、部分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行政监管存在薄弱环节及防治工作基础条件差、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不够完善等,应引起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规划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立足国情、区情,健全职业病防治法制,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完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保障措施,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全面推进我区职业病防治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控制职业病危害源头,采取技术改造、个体防护和健康监护管理等综合措施,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   2、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既着眼长远,不断完善制度和监管体系,又立足当前,着力解决目前防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3、宣传动员,社会参与。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增强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提高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三)规划目标   到2015年,职业病综合防治能力显著提高,工作场所劳动条件明显改善,基本消除恶性、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主要职业病发病率明显下降。进一步完善职业病防治地方法规和标准体系、劳动者工伤保险和职业病治疗保障体系、职业病防治监管体系、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和应急救援体系。   1、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90%以上,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80%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及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0%以上。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率达到70%以上,粉尘、毒物、放射性物质等主要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到80%以上。   3、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预评价率达到60%以上,控制效果评价率达到65%以上。   4、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体检率达到60%以上,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85%以上。   5、职业病防治监督覆盖率比2008年提高20%以上,严重职业病危害案件查处率达到100%。监管网络不断健全,监管能力不断提高,对中小企业的监管得到进一步加强。   6、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90%以上;职业病患者得到及时救治,各项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7、新发尘肺病病例逐年下降,基本控制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   三、主要任务   (一)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   1、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强化职业病防治的管理,依法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逐步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职业病防治管理体系和制度,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2、依法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度,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加强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与控制,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按要求在作业场所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工作场所;对劳动者进行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提高劳动者的职业病防护能力;按要求为劳动者配置个人防护用品。   3、加强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管理和病人救治。依法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要依法组织其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本人。要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要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做好职业病病人的治疗、康复、定期检查和妥善安置,确保职业病病人的权益。   4、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落实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政策。在高危行业推行职业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制度。   (二)强化对重点职业病的防治   1、尘肺病防治。以煤矿、矿山等矽肺、煤工尘肺危害突出的行业为重点,开展工作场所粉尘治理专项整治行动,推动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管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要加强监管,实施粉尘危害的源头治理和综合治理,逐步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艺、设备和材料,关闭粉尘危害严重、不具备防治条件的小矿山、小水泥、小煤窑、小冶炼、小陶瓷。   2、重大职业中毒防治。重点加强一氧化碳、硫化氢、氯气及苯中毒的防治。开展有毒物质生产和使用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基本情况专项调查和职业病普查,采取综合防控措施,严防重大职业中毒事故发生。   3、职业性放射性疾病防治。加强对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监管,完善安全防护措施,降低作业场所的放射性危害,落实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三)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   1、加强对重点职业病的监测与预警。开展对煤工尘肺、矽肺、铅中毒、苯中毒、锰中毒及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监测,及时掌握职业病在高危人群、高危行业及高危企业的发病特点和发展趋势,研究重大职业病危险源的分布情况,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预警。   2、健全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加强专业人员队伍建设,逐步完善覆盖城乡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治疗等职业病防治网络。建立自治区级职业病防治技术指导委员会,承担对全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方面的技术指导和咨询工作。制定职业病防治专业人才培养计划,重点培养与基本职业卫生服务相适应的基层专业人才。充分发挥综合医院的技术优势,加强培训和能力建设,使具备条件的综合医院通过资质认定后尽快承担起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工作。严格职业病防治机构和人员准入,加强管理,提高服务水平。2011年底前,每个盟市至少有1家医疗卫生机构具备职业病诊断和职业健康检查资质;每个旗县(区)至少有1家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具备职业健康检查能力。到2015年,自治区级职业病防治机构在“防、治、管、教、研”等方面达到全国中等水平,盟市、旗县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和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数量和能力基本满足当地职业病防治需要。   3、推进信息化建设。加强职业病报告与职业卫生监督统计报告工作的管理,建立和完善报告与管理网络,为制定我区职业病防治长远规划提供基础数据。加强对严重职业病危害人群健康监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4、加强监管体系建设。明确职业病防治监管职责,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加强专业知识和执法技能培训,配备必要的现场快速检测、执法取证和交通工具,改善工作条件,提高职业病防治监管能力和水平。   (四)加强培训和宣传教育   制定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规划,加强对全区各级各类企业负责人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培训,强化责任,积极推进接受作业企业健康教育工作。把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纳入全民普法教育范围,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劳动者健康、重视职业病防治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作用,鼓励群众举报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各部门加强联系,各负其责。正确处理好发展经济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关系,依法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并将其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职业病防治责任追究制度,并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政府考核内容。   (二)加大监管力度   根据我区职业病危害的特点,加大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人群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损害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的违法行为。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因失职、渎职导致重大职业病危害事件发生,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相互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三)健全协调机制   各级政府要建立职业病防治工作协调会议制度,卫生、安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委、工会、经信委、财政、国资委、公安等部门要依照法定的职责,充分发挥各部门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加强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加大集中执法检查力度,推进全区职业病防治工作。   (四)加大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经费投入   进一步加大地方财政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投入,加强职业卫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加大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及康复治疗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能力建设;强化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逐步提高职业病防治工作经费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例,政府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投入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增加。   (五)积极开展跨区域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协作及交流,学习和借鉴兄弟省市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先进经验和成果,促进我区职业病防治工作又快又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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