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连市职业病防治“三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机构: 大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大连市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卫生)
生效日期: 2024/08/01 颁布日期: 2024/08/01
颁布机构: 大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大连市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卫生)
生效日期: 2024/08/01
颁布日期: 2024/08/01

关于印发大连市职业病防治“三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县卫生健康局、长兴岛经济区教育文体卫生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健康监督中心,大连市第四人民医院(职业病防治院),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职业病防治“三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24〕146号)和《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印发辽宁省职业病防治“三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辽卫发〔2024〕4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卫生健康委制定了《大连市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扩面行动(2024-2025年)工作方案》《大连市中小微企业职业健康帮扶行动(2024-2025年)工作方案》《大连市职业病防治机构提质合规行动(2024-2025年)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卫生健康委联系人:侯昱、牛艺凝,联系电话:39052577、39052299,电子邮箱:wjw_jdc@163.com;

市卫生健康监督中心联系人:曲艳芳,联系电话:39053370,电子邮箱:786022553@qq.com;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联系人:姜红梅,联系电话:84335928,电子邮箱:dlcdczyws@163.com;

大连市第四人民医院(职业病防治院)联系人:毕海侠、闫瑞,联系电话:39531083,电子邮箱:dlszybfzy@126.com。


大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8月1日 

大连市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扩面行动(2024-2025年)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21-2025年)》,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疾控局综合司印发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扩面行动(2024-2025年)工作方案》和辽宁省卫生健康委、辽宁省疾预控局印发的《辽宁省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扩面行动(2024-2025年)工作方案》部署,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4年底,全市工业领域(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用人单位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达到全覆盖。用人单位在2024年及以前纳入职业病防治项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和中小微企业帮扶的,申报率应达100%,近五年有新发职业病病例的,申报率应达100%。

2025年底,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10人及以上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应报尽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质量明显提升。用人单位在 2025年纳入职业病防治项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和中小微企业帮扶的,须在当年完成申报。

二、工作任务

(一)建立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数据库

各区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以职业病危害现状调查、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中的企业名单等数据为基础,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中各行业用人单位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对用人单位基础信息进行初筛,建立辖区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数据库(以下简称“数据库”,格式见附件1)。同时,要加强与发改、工信、市场监管等单位的沟通联系,获取辖区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信息及时对“数据库”进行补充完善。在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以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中发现的,未申报、停产停业6个月以内但未注销的用人单位必须纳入“数据库”。各区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每季度要将补充确认后的“数据库”上报市卫生健康委。

(二)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告知教育

各区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通过发放告知单(附件2)、发布公众号信息等多种形式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宣传动员,督促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主动申报。根据确定的辖区内“数据库”,组织协调职业卫生技术支撑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指导未申报用人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专题培训,重点对申报程序、企业行业类型、劳动者人数和职业病危害因素辨识等内容进行讲解,使用人单位掌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程序、内容和要求,提示已申报的用人单位对申报信息进行复核,提高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质量和信息准确性。

(三)推动用人单位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各区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中小微企业职业健康帮扶、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职业健康培训等工作以及开展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双随机”检查等工作时,要加强对应报未报用人单位的指导力度,要对用人单位申报信息进行核对,指导其完善申报信息,提高准确性。要督促辖区内的放射诊疗机构登录辽宁省职业病防治信息质量控制平台,录入或变更相关信息。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为用人单位提供技术服务时,也要对其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进行指导核实。

(四)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督导检查

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市卫生健康监督中心至少每季度对申报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一次调度,了解工作进展,对行动较快的县区,要对申报扩面是否到位、申报是否准备进行“回头看”,确保工作质量;对行动缓慢的县区,指导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推动工作进度。省卫生健康委每年将开展一次申报扩面行动工作情况抽查,从我市“数据库”中抽取部分用人单位,通过现场检查和查阅评价、检测报告等方式,对用人单位是否完成申报,申报的行业类别、规模、职业病危害因素等信息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内容进行通报。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区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充分了解此项工作对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领导,结合本地区实际,科学制定方案,明确任务和目标,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摸清辖区内存在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底数,推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扩面行动取得实效。

(二)统筹实施。省疾控中心作为扩面行动的技术支撑机构,负责全省扩面行动的技术指导。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健康监督中心、市四院(职业病防治院)要形成合力,共同指导促进用人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要充分发挥中央企业、国有企业、大中型企业带头示范作用,推动集团总部加强对下属单位的职业健康管理,落实申报工作要求。

(三)加强宣传。各区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扩面行动与《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争做“职业健康达人”“健康企业”建设、职业健康知识“五进”等活动紧密结合,大力引导,营造良好氛围。要及时推广典型经验和先进做法,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扩面行动深入开展。


附件:1.区市县存在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数据库

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告知单

附件1

区市县存在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数据库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行业类别

职业病危害

风险类别

企业规模

从业人员

数量

是否开展

检测评价

是否申报

是否属于

帮扶企业
































































注:是否属于帮扶企业指企业是否被纳入中小微企业帮扶名单,若是,则需要一并填写计划帮扶年份,如:是,2024。

附件2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告知单

(用人单位名称):

           你单位属于        行业,是职业病危害(严重/一般)行业,可能存在       、       、       等职业病危害,可能致        、        、        、等职业病,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变更申报)范围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规定,请及时、如实登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申报(变更申报)职业病危害,如违反上述规定,将依法对你单位进行处罚。


(单位名称)

202  年 月 日

大连市中小微企业职业健康帮扶行动(2024-2025年)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21-2025年)》,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疾控局综合司印发的《中小微企业职业健康帮扶行动(2024-2025 年)工作方案》和辽宁省卫生健康委、辽宁省疾预控局印发的《辽宁省中小微企业职业健康帮扶行动(2024-2025年)工作方案》部署,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中小微企业职业健康帮扶,指导帮助中小微企业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推动中小微企业规范职业健康管理,提升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保护水平。2024年和2025年,每年每个县区中小微企业帮扶数量不少于30家,市卫生健康委至少从每个县区的帮扶对象中各选择1家作为市级帮扶对象,由市第四人民医院(职业病防治院)开展帮扶工作。2024年底,帮扶企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率、职业健康检查开展率、职业健康培训率均达到90%以上,2025年底,上述指标达到100%。

二、工作任务

(一)确定帮扶对象

重点以矿山、建材、冶金、化工等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领域中小微企业以及其他职业病危害严重、有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病例、纳入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的中小微企业为重点帮扶对象,各区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区行业特点,结合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扩面行动等工作,建立中小微企业职业健康帮扶对象名单(附表1),并于8月18日前报至市卫生健康委。中小微企业根据国家统计局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确定。

(二)建立帮扶团队

各区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本级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机构和专家的作用,组建帮扶团队,鼓励第三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积极参与,强化中小微企业职业健康帮扶技术支持力量。帮扶团队开展帮扶企业职业病危害现状摸底,发现中小微企业在职业病防治中的“急难愁盼”问题,因企施策,提供专业、科学、具体、有效的帮扶指导,切实提高中小微企业职业病防治管理水平。

(三)重点开展“六个一”帮扶工作

1.组织企业开展一次职业健康管理自查。现场指导企业就建设项目“三同时”,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健康检查,防护用品配备,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等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具体问题,明确帮扶方向。

2.开展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辨识。指导企业对所有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辨识,可结合职业病防治项目工作场所职业病及危害因素监测工作,为其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

3.建立一套实用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帮助企业梳理现有职业健康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信息,根据每家企业的现状,指导企业建立一套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可操作性强,符合企业实际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4.开展一次现场职业病危害告知和防护用品配置指导。根据辨识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指导企业在厂区相应工作场所醒目位置设置告知栏、张贴告知卡及警示标识,开展职业病危害合同告知。帮助企业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置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针对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5.举办一次职业健康培训。通过专家授课、网络培训等方式组织对中小微企业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及全体劳动者开展一次职业健康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职业病防治意识、个人防护意识和职业健康管理水平。

6.开展一次超标岗位职业病危害治理。对于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岗位的企业,针对超标岗位问题,结合企业实际,提出整改措施建议,帮助制定整改方案,指导企业开展整改和整改效果评估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中小微企业职业健康帮扶工作对提升我市职业健康工作水平的重要意义,合理制定帮扶方案,加强组织领导,摸清企业职业病危害现状,因企施策,帮助中小微企业解决职业病防治中的“急难愁盼”问题,确保各项帮扶措施落地见效。市卫生健康委在开展中小微企业帮扶时,企业所在地县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全程参与。

(二)加强协同联动。各区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与人社、发改、工信等部门的沟通,积极探索中小微企业帮扶新路径,在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同时,切实提高中小微企业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内生动力。市区疾控中心、市第四人民医院(职业病防治院)要加强技术交流,省疾控中心将为帮扶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三)加强宣传总结。各区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及时发现帮扶过程中的特色亮点,强化宣贯推广。市卫生健康委将定期对各区市县帮扶进展情况进行统计,了解掌握各区市县完成情况,请区市县于每年11月1日前将本地区帮扶行动完成情况汇总表(附件2)报至市四院(职业病防治院),由该院汇总全市情况,于每年11月10日前报市卫生健康委。


附件:1.区市县中小微企业职业健康帮扶对象名单

2.区市县中小微企业职业健康帮扶行动完成情况汇总表


附件1

区市县 202()年度中小微企业职业健康帮扶对象名单

填报单位(公章):


序号

企业名称

企业所在县区

行业类别

是否申报

是否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是否开展职业健康检查

主要负责人是否参加培训

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是否参加培训

劳动者是否参加培训

是否纳入专项治理

是否为市级帮扶对象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备注:1.行业类别:矿山、建材、冶金、化工、其他;2.企业所在县区属未列入国家行政区划的经济开发区等的,填其他;3.是否参加培训指参加行政机关组织的有关人员培训。


附件2

区市县202()年度中小微企业职业健康帮扶行动完成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公章):


序号

县区名称

帮扶企业(家)

完成申报企业(家)

完成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企业(家)

完成职业健康检查企业(家)

职业健康培训

纳入专项治理企业(家)

完成专项治理企业(家)

主要负责人参加培训企业(家)

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参加培训企业(家)

劳动者参加培训企业(家)













































合计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备注:1.本表格所有统计的对象均为纳入中小微企业职业健康帮扶对象的企业;2.企业所在县区属未列入国家行政区划的经济开发区等的,填其他;3.纳入监测范围的企业,按完成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统计;4.是否参加培训指参加行政机关组织的有关人员培训。


大连市职业病防治机构提质合规行动(2024-2025年)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21-2025年)》,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疾控局综合司印发的《职业病防治机构提质合规行动(2024-2025年)工作方案》和辽宁省卫生健康委、辽宁省疾预控局印发的《辽宁省职业病防治机构提质合规行动(2024-2025年)工作方案》部署,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加快健全完善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提升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的能力,进一步规范职业病防治机构开展职业病危害监测评估、工程防护、检测评价、诊断救治、职业健康检查等工作,提高技术支撑能力和服务质量,加大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完善专项行动与日常监管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和措施,切实维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到 2025年底实现以下目标:

(一)各级疾控中心或职业病防治机构基本达到《关于推进全省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辽卫办发〔2020〕9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建设标准,能够规范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2024年承担65%以上的国家职业病防治监测任务,2025年承担85%以上的国家职业病防治监测任务。

(二)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规定填报技术服务信息报送卡,上报率达到100%;监管覆盖率达到100%,检测能力比对覆盖率达到100%,质量监测评估覆盖率达到100%,评估检查发现问题整改率达到100%,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等违法案件查处率达到100%。

(三)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个案信息报告率与职业病诊断机构报告率均≥95%;质控覆盖率每两年达到100%,质控问题整改率达到100%;上述两类机构未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出具虚假或者失实的证明文件、质控不合格且未按照要求整改仍开展工作等违法违规案件查处率达到100%。

(四)市疾控中心、市第四人民医院(职业病防治院)除完成国家职业病防治监测任务外,每年要分别到50家以上用人单位开展技术指导、帮扶等工作,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区级疾控中心全程参与,增强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和防控能力。此项工作可与我市中小微企业职业健康帮扶行动一并实施。

二、工作任务

(一)认真查找薄弱环节

各区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承担本级职业病危害监测任务的疾控中心对照《实施意见》中各级职业病综合技术支撑机构建设推荐标准进行自查。自查重点是本机构在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场所建设、支撑能力建设、仪器设备配置等与标准的差距,建立能力建设“底档”库(附表),同时要深入分析查找问题根源,形成自查问题清单,列出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时间,于8月20前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总全市情况于8月26日前报市卫生健康委。

在“底档”摸清的基础上,各区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深入分析查找问题根源,按照“一地一策”、“一单位一方案”的原则,分别制定完成本地区的能力提升“攻坚”计划。“硬件”不足的,要积极争取本级财政支持,并结合近年的职业病防治能力提升项目,加快配齐仪器设备,强化理化实验室及通用仪器设备的共享共用,避免重复建设、闲置浪费。“软件”不足的,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任务和核定的人员编制,配备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检测检验和职业卫生工程等专业技术人员,持续提升业务能力,加强工作实践。

(二)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能力确认

省卫生健康委委托省疾控中心对各级疾控中心、职业病防治院所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能力确认,已取得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直接确认具备能力;对其他机构,结合《实施意见》要求,围绕是否具备监测任务必需的工作场所、仪器设备、检测评价能力、专业人员及质量控制能力等方面开展能力确认。省疾控中心于2025年11月30日前完成确认工作,并将结果报至省卫生健康委。

(三)加强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活动事中事后监管

各区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综合运用技术服务质量评估、检测能力比对结果、“双随机”检查、中介机构抽查、延伸检查、举报核查等监管方式,加强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管,压实技术服务机构依法规范从业的主体责任。要加强技术服务信息数据的分析、研判、深入查处治理不报、迟报、瞒报、谎报等违法行为。对跨地域的技术服务活动,技术服务机构所在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控主管部门都要落实属地监管职责,织密织牢过程贯通、区域联动的监管网络。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追究技术服务机构及相关参与人员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规范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管理

各区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关于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工作管理的通知》(辽卫办发〔2023〕291号)要求,要进一步强化两类机构的备案后核查管理、专业技术培训与指导、质量控制与问题整改、信息报告等重要环节规范管理。加强质控工作与监督执法双向联动,建立质控台账,定期开展“回头看”,确保问题整改到位,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定期将质控情况抄报省卫生健康委和机构所在市卫生健康委,市卫生健康委将及时通报全市企业,供有关单位择优选择卫生技术服务。对于无故不参加质控考核、质控不合格且未按要求整改、多次整改不到位或者拒不整改的机构,省卫生健康委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不具备《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所规定条件的机构名单,或不具备能力的服务项目。

(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大连市第四人民医院(职业病防治院)要按照国家要求,高标准组织实施国家职业病防治人才培训项目,围绕职业病防治重点工作优化课程设置,注重实际操作能力培训,提升培训实效。各级疾控中心、职业病防治院所要建立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培养制度,完善保障措施,抓好人员选派、后续使用、长期培养,确保每个机构具有职业病防治骨干人才。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要按照规定抓好专业技术人员的教育培训,要保证培训质量,切忌走形式,持续提升机构人员执业水平。

(六)强化职业健康社会服务功能

各区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以辖区内劳动者职业健康需求为导向,推进职业病防治院所采取职业病诊疗康复与临床多学科相融合模式,与慢性病患者、残疾人等康复医疗服务相结合,逐步满足患者多样化、差异化需求。已取得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或已备案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疾控中心、职业病防治院所,每年要开展一定数量的技术服务工作。职业病防治机构要充分发挥专业技术机构优势,积极面向中小微型企业提供职业健康服务,指导企业加强职业健康管理。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职业病防治机构提质合规行动”作为2024年和2025年的重点工作任务,细化任务和措施,明确时间节点,加大工作力度。

(二)加强政策支持。各区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因地制宜研究出台政策支持措施,着力解决工作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探索建立职业病防治机构高质量发展的长效机制。要加强与人社、发展改革、教育、科技、财政等部门协调配合,要积极争取政策和资金支持,推动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和职业病诊疗康复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区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对提质合规行动的进度和成效进行过程跟踪指导,对工作落后的单位指导其加快改进,及时总结经验,加强宣传推广,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附件:区市县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机构能力提升底档库


附件

区市县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机构能力提升底档库

填报单位(公章):


单位名称

单位级别(市/县)

技术支撑能力建设是否符合标准(是/否)

不符合之处(分类说明)

能力提升计划

计划完成时间

备注

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场所建设

支撑能力建设

仪器设备配置





































































































填报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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